合同相对性、风险负担及违约责任
合同相对性、风险负担及违约责任合同相对性、风险负担及违约责任 A 公司与 B 公司签订合同,由 A 公司向 B 公司供应 60#、 63#两种型号的医用手套各 l 万打,交货期为 XX 年 4 月,验 收日期为收货后 5 日内。A 公司为履行合同,与 C 公司签订 了同样标的的合同,交货期为 XX 年 3 月。XX 年 5 月,B 公 司催促 A 公司发货,A 公司经理赵刚亲自赴 C 公司催货,但 未找到 C 公司的负责人,赵刚了解到 C 公司将该批货物交 D 厂生产,就直接到 D 厂催货。D 厂答复赵刚,仓库中只有 63 斡一种规格的医用手套, 60#无货。赵刚表示只发一种规格 也没问题。D 厂即将 63#医用手套 2 万打交铁路发运,将提 货单交给赵刚,并通知 C 公司已经发货。C 公司要求 A 公司 支付货款,赵刚提出 C 公司迟延交货,应承担违约责任。 经 协商,A 公司扣除 3 500 元作为违约金后,支付了其余货款。 A 公司将提货单交给 B 公司,要求 B 公司付款。B 公司验收 时发现货物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且部分医用手套已过期。 B 公司当即向 A 公司提出退货, 并要求 A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A 公司未答复,B 公司即拒不提货。承运人火车站将货物存 入仓库,XX 年 8 月,当地暴发洪水,火车站仓库遭水淹,该 批医用手套全部报废。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部分医用手套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应由谁承担责 任?为什么? (2)部分医用手套过期的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医用手套全部报废的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设 B 公司验收时发现部分医用手套已过期后,工作 人员疏忽,一直未将该情况通知给 A 公司。3 个月后 B 公司 要求 A 公司承担该批货物的违约责任,能否得到支持?为什 么? [答案] (1)部分医用手套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应由 A 公司承 担。因为 A 公司同意 D 厂只发一种规格货物,应视为 A、C 之间的合同已变更。 (2)部分医用手套已过期的责任,应由 A 公司对 B 公司 承担,其后向 C 公司索赔,再由 C 公司向 D 厂索赔。因为 D 厂对手套过期有过错。 (3)医用手套全部报废责任应由 A 公司承担, B 公司验收 时发现货物规格与合同不符,且部分医用手套过期,因此 B 公司有权拒绝接受,货物风险责任应由 A 公司承担,承运人 火车站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理由免于承担责任。 (4)不予支持。因为 B 公司怠于通知货物质量不合格的 情形,应视为货物质量在交付时合格,A 公司不负违约责任。 [解题思路] 本题设问不多,但每个问题暗藏玄机,都可拆开分作几 个小问题加以考查。在五个民事主体关系中,其中A、B、C、 D 的关系均为供货关系,可用图简单表示为: D→C→A→B(图中“→”表示供货) 在这个连环供货关系中,恪守合同的相对性规则是解答 本题的关键点。本题的另一个关键点是正确把握 A 公司经理 赵刚向 D 厂表示只发一种规格手套的行为的法律意义。注意 到以上两点,本题已解矣。 [法理详解] (1)在 A、B、C、D 四者的关系中,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 A 向 B 发货,C 向 A 发货,D 向 C 发货,因而A 与 D 之间并不 存在合同关系。但 A 公司经理赵刚越过 C 公司,直接向 D 厂 表示只发一种规格的手套即可,对此 C 公司一直未持异议。 那么,赵刚的行为具有何种法律意义呢 ?我们认为,赵刚作 为 A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的意思表示即是 A 公司的意思表 示。赵刚此举意味着 A 公司变更了 A、C 之间的合同,而 C 公司明知此事而未持异议,说明 A、C 之间的合同已经变更。 当然,在A、B 公司的合同关系中,B 公司只能要求 A 公 司承担部分医用手套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的责任,而不得要 求与其不存在合同关系的其他民事主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 由合同效力的相对性决定的。上面我们之所以不遗余力地分 析 A 公司与 C 公司、D 厂之间的关系,意在说明:A 公司对 B 公司承担了违约责任后,不得向 C 公司,更不得向 D 厂要求 承担违约责任。 (2)至于手套过期的责任,属于标的物质量不合格的违 约责任,亦应遵循合同相对性规则,先由 A 向 B 负责,而后 由 C 向 A 负责,最后再由 D 厂向 C 负责。所谓合同相对性规 则,简言之,就是合同效力仅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 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概无约束力。所以,合同一方当事 人不能依据一个合同要求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承担违约责 任。 (3)《合同法》第 148 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 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 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依此规定, 买受人基于合法理由拒绝接受标的物的,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由出卖人承担。本案之情形,应适用第 148 条之规定,由 A 公司承担标的物风险负担。 那么,A 公司承担风险负担后,可否向火车站追偿呢 ? 《合同法》第 第 311 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 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 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 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此,承: 运人可由不可抗力而免责。 本案中洪水暴发应属不可抗力 之范畴,火车站应予免责。 (4)《合同法》第 158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 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 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 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 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 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 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 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 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 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本案之情形,应适用第 158 条第 l 款的规定,当事人约 定有检验期间,但买受人怠于通知标的物质量不合格的事 实,而出卖人又不具备第 3 款所规定的情形,故该标的物质 量应视为合格, 出卖人 A 公司不应承担该批货物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