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规范
华能国际本质安全体系 安 全 管 理 规 范 SHEO S-022SHEO S-022 动火作业管理规范 2010-07-31 发布 2010-08-01 实施 华 能 国 际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布 目录 前言 为加强华能国际所属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 环境影响,依据《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有关规定,按照 华能集团公司《华能电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求》、华能国际《本质安全体系管理手册》,结合华能国际所 属企业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华能国际创建本质安全型领导小组提出。 本规范由华能国际安监部组织编制并归口管理。 本规范起草单位:华能南通电厂、华能汕头电厂。 本规范编审人员: 编制:周利庆、石广荣、郑国强、谢松明、邢培新、张跃、陈勇 华 初审:常仁杰、静铁岩 复审:王海明、王加风、江汉斌、保亮、褚永华 审定:叶向东 批准:刘国跃 本规范由华能国际安监部负责解释。 本规范于 2010 年 7 月 31 日首次发布。 动火作业管理规范 1. 范围 1.1.本规范适用于华能国际所属企业范围内生产、生活、行政办公楼及与生产相关联的区域内任何能直接 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规定场所除外)。规定的场所是指满足设计要求、为动火作业设置的固定场 所,如化验室、专门的焊接检修场所、锅炉等。 1.2.本规范适用于华能国际所属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运行人员、检修人员。本规范同样适 用于外包工程中从事外包工作业各级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华能集团《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华能集团《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3.1.动火作业: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中,采用以下直接或间接方式 的作业: 1)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 种金属切割作业; 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3.2.一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区是指厂内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在一级动 火区域内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动火作业称一级动火作业,以下区域为一级动火工作票使用范围: 1) 油区、油码头、油管路及设备:油区围栏内油管道设备,即:油区、供油泵房、卸油泵房、污油 池、油管道及其油管道连接的吹扫蒸汽管、有污油的沟道、油管道沟、油加热器等设备; 2) 锅炉燃油系统的油管道、阀门及其连接的表计等设备; 3) 油浸式变压器本体及附件、各类油箱、油缸本体动火; 4) 汽机油系统、油罐、油箱、供回油管道、污油管 5 米以内; 5) 高压厂变、高压备变和主变本体大修时 5 米以内; 6) 氢区:距离氢冷发电机组、氢管道阀门、法兰及氢瓶周围 10 米内,以及排氢管道口附近;制、 储氢站及氢库 10 米以内;氢气管路 2 米以内;有明显“氢区”标志的区域; 7) 电解海水制氯:电解海水制氯系统,即:制氯厂房内设备及外部 2 个次氯酸钠储存罐 10 米内; 8) 危险化学品库、氧气和乙炔站等动火; 9) 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煤粉管道等动火; 10)脱硫吸收塔内设备焊接动火; 11)涂刷防腐材料的箱体、罐、烟道及其他密闭容器内动火。 一级动火票审批人为厂级领导、安监部门和消防保卫部门。 3.3.二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在二级 动火区域内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动火作业称二级动火作业,以下区域为二级动火工作票使用范围: 1) 油区以外 5 米内的动火作业; 2) 距油管路、阀门、连接表计等设备 5 米以内; 3) 废油箱及其管道系统; 4) 距氢气管道 2 米以外,10 米以内的动火作业; 5) 与系统能用盲板隔开的燃油、控制油、润滑油管道的动火; 6) 升压站、6KV、400V 开关室、煤场、煤仓、煤控室、灰控室、脱硫控制室等; 7) 制粉系统、输煤系统的落煤斗、滚轴筛、碎煤机、输煤皮带上方等动火; 8) 其它或易燃物上方及附近; 9) 电缆上方等动火; 10)控制室、计算机机房、通讯机房、、档案室、仓库、车库、6kV 配电室、蓄电池室、电缆间、电 缆夹层及电缆隧道、柴油发电机房; 11)脱硫吸收塔内设备打磨; 12)其它防火重点区域。 二级动火票审批人为动火部门领导和消防保卫部门 4. 职责 4.1.动火安全措施票审批人安全职责 4.1.1. 工作的必要性。 4.1.2. 工作是否安全。 4.1.3. 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4.1.4. 必须到现场核实动火方案和现场情况,符合动火条件后方可审批。 4.2.动火安全措施票签发人安全职责 4.2.1. 工作的必要性。 4.2.2. 工作是否安全。 4.2.3. 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符合现场条件。 4.2.4. 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4.3.动火安全措施票许可人安全职责 4.3.1. 工作是否安全。 4.3.2. 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符合现场条件,必要时进行补充,协助开展危害识别。 4.3.3. 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4.3.4. 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现场安全措施已完善和正确地执行。 4.3.5. 向工作负责人正确地说明哪些设备有压力、高温和有爆炸等危险。 4.3.6. 动火完工后,负责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并在《动火安全措施票》上签字终结。 4.3.7. 当发现动火部位与 《动火安全措施票》 不相符、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或任何异常情况时,有权拒绝许 可。 4.4.动火作业工作负责人安全职责 4.4.1. 安全正确地组织动火作业。 4.4.2. 进行动火前的检查(见附录 A动火作业检查表) 4.4.3. 完成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4.4.4. 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动火过程中,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 “三违”行为,均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停止施工,排险后方 可重新动火。 4.4.5.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4.4.6. 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4.4.7.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5.消防监护人安全职责 4.5.1. 消防监护人指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在作业现场对动火作业过程实施安全监护的消防人员。 4.5.2. 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 4.5.3. 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确。 4.5.4. 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或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5.5.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不得离开现场,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4.5.6.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并在 60 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