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合同样本
公司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合同 文 本 企业名称 经济类型 企业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甲方(企业行政方)乙方(企业职工方) 首席代表:首席代表: 代表人数:代表人数: 联 系 人:联 系 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名单 序号姓名性别年龄 行 政 方 代 表 职 工 方 代 表 1 2 3 4 5 1 2 3 4 5 职务身份证号码 (公司)工资集体协商合同 ( 年 月 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第次会议通过) 本协议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与有限公司工会代表 职工(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决定机制的转变, 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与正常调整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协调稳 定,和谐企业建设,根据《劳动法》、 《工会法》、 《劳动合同法》、 《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 规定,结合企业特点和实际,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第二条 企业与工会就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资增长 幅度、工资支付、资金和津贴的分配及其他与履行协议有关的权利与 义务进行平等协商。 第二章 工资制度 第三条第三条 企业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 度。坚持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在企业经济以展的基础上合理增长, 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分配向关键性生产、技术、管理岗位和重要人才 短缺岗位倾斜,实行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 第四条第四条 企业实行以岗位工资制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 第五条第五条 企业在确定工资标准时,应综合考虑职工岗位的职责、 技能素质、工作条件和劳动强度,要以岗位测评为依据,参照劳动力 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本行业的工资水平等,合理确定岗位工资标准。 第六条第六条 企业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 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间,在法 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 用人单位也应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 资标准的工资。 第七条第七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调整机制,职工实际工资 收入水平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相适应。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 发展、经济效益增长、以及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提高等相关因素合 理增长。 第三章 工资支付 第八条第八条 经双方代表协商决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为 %。 企业每月 10 日前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支付职工工资, 如遇节 假日则相应提前。 企业不得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 不得以产品、商品等实物抵付职 工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代扣代缴职工工资,但应在工 资清单中逐项列明: 1、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企业代扣代缴的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障费用; 3、法律、法规、政府政策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 费用。 第九条第九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按国家有关规 定安排职工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标准: 1、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的人员:安排职工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 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150%的工资报酬;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延长工 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150%的工资报酬;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 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职工 在法定节日的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人员,其当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 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150%支付延长 时间的工资。 在法定休假日依法安排职工加班的, 按 300%支付工资。 3、 实行间歇轮班制的人员, 其法定假节日按 300%支付其日工资。 第十条第十条 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并经企 业同意的,企业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的资金、律贴、补贴,带薪休假期间的工资 待遇,因公(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 工资待遇,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可按劳动合 同约定,由职工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过劳动者当月 工资的 20%。 若扣除剩余工资部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则按最低工 资标准水平支付。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 内容,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 工资合同的改造、变更或终止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合同对企业方和职工方具的同等约束力。双方须履 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协商双方建立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监督检查 小组,定期对工资集体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及时协商解决执行 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协议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 大变化等情况,双方可按规定程序协商修改、变更或解除协议。未经 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更改本协议内容。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 解决; 协商解决不成的, 可采取依法申请调解、 仲裁等方式妥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 执行; 国家法律法规和省、 市有关政策未予明确的, 由双方协商解决; 如遇政策调整,由双方协商修改有关条款。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 于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 止。 协议期满前 3 月内, 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签或续签的要求。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合同签定前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双方签 字盖章后成立,并按规定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以适当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门、上级工会各 1 份备案。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工会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职工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