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1— 附件: 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为了规范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行为,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 故,实现矿井安全、高效、合理、正规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 例》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四川省小煤矿实际制定本要求。本要 求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计生产能力小于等于 30 万 t/a 的新 建、技改、扩建及正常生产的小煤矿企业。 第 1 条 矿井必须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 (一)矿井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 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必须齐全有效。 (二)井下必须在地矿部门批准的范围内组织作业,不得超层 越界开采或建设。 (三)建设矿井和资源整合技改矿井不得边建设边生产。 (四)矿井必须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不得超能力、超 定员、超劳动强度组织生产。 (五) 矿井必须按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核定的采掘头面和作 业人数组织生产,不得擅自增加采掘头面或作业人数组织生产。不 得违反煤矿安全管理规定转包分包开采。 (六)建设项目(新建、技改、扩建) 、矿井水平延深等,必 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和安全专篇, 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项目核准、设计和安全专篇,煤矿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县级煤 —2— 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后组织施工。建设项目必须做到“三同时” 。 (七)煤矿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专户存 储,专款专用。 第 2 条 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 出口,各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得小于 30m。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 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 2 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 并与通达 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第 3 条 矿井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矿井主要通风机、地面固 定瓦斯抽采泵房、压风机房、井下主水泵房、中央变电所等重要设 施、设备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井下供电系统有完备的保护装臵。 第 4 条 井必须有经实际测量并及时填绘的采掘工程平面图、 井上下对照图,有与实际相符的通风系统图、供电配电系统图、避 灾路线图、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图、抽放瓦斯图(抽放瓦斯矿井), 有水、火灾害的矿井,有相应的系统图;井下每个作业地点有按照 规定审批的作业规程。 第 5 条 矿井有按规定安设的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 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紧急避险系统。矿 井有独立的排水系统和防尘、防灭火系统。 第 6 条 煤矿要建立完善各级管理机构,配齐相关人员。建立 健全各级岗位工作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建立完善矿级管理机构。 1、人员配臵:煤矿矿级管理机构必须配备煤矿矿长、总工程 师或技术负责人、 生产副矿长、 安全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等 “五长” 各一名。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是 —3— 煤矿第一行政副职,煤矿还应设通风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条件复 杂的煤矿应设地质副总工程师; 2、任职资格:矿长、总工程师应具有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 学历,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应具有煤矿安全生产 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且应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5 年以 上的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 2 年以上 的工作经历, 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 矿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 《矿 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并在有效期内。煤矿企业“五长” 必须有任命文件,并报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管理机构 1、机构设臵:煤矿要设臵生产技术科、安全管理科、通风科、 机电运输科、安全生产调度室等“五科” ,高瓦斯矿井与煤与瓦斯 突出矿井必须独立设臵通风科,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还要设臵防突办 (可与通风科合并) ,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应设臵地质测量科。 2、人员配备:职能部门要配备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及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并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 办要配备专业防突实施操作队伍,并依法取得特种人员资格证。安 全生产职能部门管理机构设臵及管理人员有煤矿企业任命文件。 (三)建立完善队级管理机构 1.机构及人员配臵: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队级管理机构,设臵 采煤、掘进、机电、通风、运输等“五队”,各队配备队长正职一 名,副职两名以上,要配备一名安全副队长。 2.任职资格:队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 , “五 队”机构设臵及管理人员有煤矿企业任命文件。 —4— (四)建立完善班组管理机构 1.机构及人员配臵:煤矿“五队”下设班组建制,每个队根据人 员数量和作业工作制设臵若干个班组,班组设臵班组长 1 名,副班 组长 1-2 名,安全员 1 名(可兼职) ,并建立班组登记册。 2.任职资格:正副班组长及安全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正副班组 长和安全员年龄在 55 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三年以上 煤矿现场工作经验。 第 7 条 煤矿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带班制度,井下每 班必须确保至少有 1 名矿级管理人员(煤矿主要负责人、矿级领导 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下 同上。矿井地面调度室必须有矿级领导和调度人员 24 小时值班, 井上与井下、矿井与外部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第 8 条 煤矿要加强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管理,推行“三八”作业 或“四六”作业制,严禁两班交叉作业,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 (一)一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人员每小班最多不得超过 9 人。 (二) 一个采煤工作面每班同时作业人员每小班最多不得超过 24 人。 (三)一个采区同时作业人员每小班最多不得超过 60 人。 第 9 条 建立煤矿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严格井下从业人员准入 标准。 (一)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 合格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颁发 《四川省煤矿从业人员 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由煤矿安排上岗。 —5— (二) 煤矿企业的新进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 得少于 72 小时,必须经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 训并考核合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颁发《四川省煤矿 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 作满 4 个月后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三) 煤矿要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有效期不少于 3 年的劳动合 同,并按规定购买各种保险。 (四)煤矿要建立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并及时录入从业人员基 本情况及从业人员违章等各种信息,并能与省、市、县人员管理系 统联网。 (五)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种类、数量满足矿井安全生产要求 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 10 条 严格矿井生产能力核定。 凡煤炭资源保有可采储量服 务年限不足 5 年的衰老煤矿,一律不得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建设矿 井竣工投产后 5 年内不得核增生产能力;生产矿井未经技术改造 等建设项目并通过工程综合竣工验收或安全高效矿井建设未经省 级有关部门验收达标的,一律不得核增生产能力。 第 11 条 合理矿井井巷布臵。 (一)主、副井采用平硐开拓的矿井只设 2 个井筒时,其中 1 个井筒为混合运输井兼作入风和正常 情况下人员进出通道, 1 个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