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问答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问答(86) 1.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理解这个定义? 答: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 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个定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解释:(一)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 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经营者 客观方面有 《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指 《反 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的 11 类行为。(三)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客体是其他经 营者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民事侵权性是不正当竞争的本质特征之一, 但并非单纯的民事侵权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是它的又一本质特征。这里所说的“损 害”应包括实际损害和可能损害两种情况。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体现在该法第一条,即“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 3.如何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范围?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 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个规定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的规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有三类,即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的“法人”包括三 类法人,即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事业单位法 人是指实行企业化经营,依法具有从事经营活动资格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 指从事营利性活动并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不具备 法人资格,但依法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社会组织。“个人”主要是指依法从事商品经 营或服务的自然人, 如个体工商户。 所谓商品经营,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交换活动。 所谓营利性服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提供劳务为特征的经营活动。 4.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哪些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如何理解这些基本原则? 答: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 的商业道德。自愿原则是指经营者在从事市场交易活动中,能够根据自己的内心意愿, 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事法律关系。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经营者有权自 主决定是否参加某一市场交易活动,他人无权干涉。(二)经营者有权自主决定交易对 象、交易内容和交易方式。(三)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关系是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为 基础的。根据这一原则,以欺骗、胁迫、强迫等手段进行交易的行为,或者利用自己的 某种优势强制交易对方接受不合理条件,都是不正当的。平等原则是商品经济的本质要 求。它是指任何参加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平等,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 其具体含义包括: (一) 市场交易关系当事人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各自独立; (二) 市场交易关系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三)市场交易关系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设定都是双方自愿协商,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基于这一原则,在市场交 易活动中,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凭借行政权利限定他人的商品交易行为,也不能滥用 经济优势或依法具有的独占经济地位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平等原则还意味着, 社会主义市场对所有经营者平等开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分割和封锁。公 平原则是社会公平竞争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其具体要求是:(一)凡是参与市场竞争 的经营者都应依照同一规则行事, 反对任何采取非法的或者不道德的手段获取竞争优势 的行为。(二)在市场交易关系中,民事主体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不能显失公平, 更不能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在法 律上的体现。所谓诚实信用,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应保持善意、诚实、遵守信 用。反对任何欺诈性交易行为。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指在长期的市场交易活动中形成的, 为社会所普遍承认和遵守的商事行为准则,包括各种具体的商业惯例。遵守公认的商业 道德,对于发挥商业道德的规范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采用假冒或混淆等不 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 (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六)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 品声誉行为;(七)公用企业或者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八)滥用行 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九)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 为;(十)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十一)串通投标行为。 5.《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如何进行分类的?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的违 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一)采用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 场交易的行为;(二)商业贿赂行为;(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四)侵犯商 业秘密行为;(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六)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行为。 另一类是影响市场竞争机制正常发挥作用的限制竞争行为,包括:(一)公用企业或者 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二)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三)以排 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四)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 条件行为;(五)串通投标行为。 6.《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主管机关及其职责是如 何规定的?如何理解其含义?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 1 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 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第 2 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定规由其他部 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前款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 护公平竞争的职责; 后款对具体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政府部门及法律适用作了规定。《反 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 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 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第三十条又 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的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 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 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根 据上述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方面的职责主要表现 在:(一)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制止下级人民政府或所属部门违 反本法第七条的行为。(二)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以及其他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所作的监督检查工作。(三)采取措施,预防不正当 竞争行为的发生, 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后果, 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 对具体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