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夫王》百姓擂台搏击赛办法及规则
《功夫王》百姓擂台搏击赛办法及规则,决赛冠军奖三万 1、 比赛性质 全年个人比赛 48 期,依情况年终总决赛 4 期。 2、 个人赛 1、体重分级: (1)重量级:80 公斤以上(不包含 80 公斤) (2)中量级:70-80 公斤 (包含 80 公斤) (3)轻量级:70 公斤以下(包含 70 公斤) 2、比赛办法: (1) 每期共进行 2 场比赛, (2) 每场一局, (3) 每局比赛时间 3 分钟。 (4) 本期擂主自动获得下期参赛资格。 (5) 连续获得 2 期比赛的擂主, (6) 方可获得年终总决赛资格。 3、年终总决赛: 原则上能够参加年度总决赛的运动员数在 0-12 人之间,若没有参赛队员,年度擂主空缺, 奖金滚入下一年度,若有一人,它即成为年度擂主,若有两名或两名以上选手,则采用淘 汰赛或循环赛,最终决出全年擂主。 4、冠名特注: 如果参赛运动员经审验所用名称不属于武术专业单位名称,本栏目将不予冠名。每次参赛 运动员都要备有具体相关资料,交栏目组留档。每个队员不能在一个赛季内代表两个公司 参赛。冠名比赛奖金要高于不冠名比赛。 5、报名办法: 每场参赛选手,由各参赛代表队团体或个人自行选派,并提前申报。 3、无规则自由搏击擂台赛比赛规则: 第一条:竞赛性质 个人赛 第二条:个人赛竞赛办法 (1)采用循环赛 (2)每场比赛采用 1 局,每局 3 分钟,由大级别先开始对抗。 第三条:资格审查 (1)运动员必须携带 15 天以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有(包括脑电图、心电图、血压、脉搏)等体 检证明。 (2)运动员的年龄限在 18—35 周岁。 (3)运动员必须有参加比赛的人身保险证明。 第四条:体重级别 个人赛 重量级:80 公斤以上(不包含 80 公斤) 中量级:70-80 公斤 (包含 80 公斤) 轻量级:70 公斤以下(包含 70 公斤) 第五条:称量体重 (1) 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称量体重。 (2) 称量体重必须在《功夫王》竞赛组委会监督下进行。 (3)运动员必须按照竞赛组委会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次性称量体重,称量体重时裸体或 只穿短裤。 (4)称量体重先从体重轻的开始,如体重不符,则不准参加本场次比赛。 第六条:抽签 (1)称量体重后进行第一次抽签。 (2)抽签由编排记录组负责,有仲裁委员会主任、总裁判长及参赛队的教练或领队参加。 (3)由各队员教练员为运动员抽签。 第七条:服装护具 运动员必须穿戴大会指定的拳套、护裆(必须穿在短裤内)及《功夫王》专用比赛服装,护齿、 缠手带自备。 第八条:竞赛中的礼节 (1)介绍运动员时,运动员向观众行抱拳礼。 (2)每场比赛开始前,运动员相互行抱拳礼。 (3)宣布结束时,运动员交换站位,宣布结果后运动员先向裁判员行抱拳礼, 待裁判员回礼后,双方教练员或助手可登台祝贺。 第九条:竞赛中的有关规定 (1)运动员必须遵守竞赛规则,尊重和服从裁判,尊重对手、尊重武德。在场上不准有任何 不文明礼貌的行为。一经发现将给予扣奖金的处理。 (2)教练员坐在指定位置,赛前允许运动员按摩和指导。 (3)运动员严禁使用兴奋剂,局间不能输氧。 (4)不准以送钱物等任何方式贿赂裁判员,如有发现一经查实, 《功夫王》竞赛监督委员会将 视情节严重给予扣除运动员奖金的处罚。 (5)不得到裁判员驻地及利用任何通讯手段干扰裁判员的正常工作生活。 (6)教练员、运动员必须配合《功夫王》栏目组的安排。 第十条:弃权 1、 比赛期间运动员因伤病或体重超出不 2、 能参加比赛者,3、 作弃权论,4、 不 5、 再 参加比赛。 2、运动员无故弃权,将给予以下处罚: (1) 判对方优势获胜。 (2) 扣除参赛队全部奖金以及承担此前由比赛承办单位支付的全部比赛费用。 第十一条:禁忌部位 后脑、颈部、裆部 第十二条:得分部位 头部、躯干、大腿、小腿 第十三条:禁用方法 (1)插眼、踢裆、牙咬、抓头发、打后脑。 (2)用迫使对方头先着地的摔法或有意压砸对方。 (3)用腿法攻击倒地对方的头部。 (4)不准用肘法攻击对方的头部。 第十四条:可用方法 除禁用方法外的武术各流派的攻防招法。抛摔、地面寝技、地击击打、头撞、拳、腿膝击 打头部。 第十五条:得分标准 得分: 1、—方倒地,站立者得1 分。 2、一方下擂,对方得 1 分。 3、受警告一次,对方得 1 分。 4、被强制读秒一次,对方得 1 分。 5、用拳法和腿法击中对方得分部位者。 6、使用肘法、膝法明显击中对方得分部位者。 7、运动员消极 10 秒,被指定进攻后,10 秒内仍不进攻,对方得 1 分。 不得分: 1、方法不清楚,效果不明显。 2、双方下台或同时倒地。 3、双方互踢互打。 4、用方法主动倒地,对方不得分。 5、缠抱时击中对方。 6、双方先后或同时倒地。 第十六条:犯规与罚则 (一) 犯规 技术犯规 1、处于不利状况时举手要求暂停。 2、比赛时对裁判员有不礼貌的行为或不服从裁判。 3、有意拖延比赛时间。 4、上场不戴或吐落护套,有意松脱护具。 5、运动员不遵守礼节。 侵人犯规 1、 1、在口令“开始”前或“停”后进攻对方。 2、击中对方禁击部位。 3、用不允许的方法击中对方。 (二) 、罚则 1、每出现一次技术犯规,警告一次。 2、每出现一次侵人犯规,警告一次 3、运动员使用违禁药物,局间休息时输氧,取消比赛资格,扣除本场奖金。 4、运动员故意伤人,取消该场比赛资格,扣除本场奖金。 5、运动员因对方犯规受伤,有继续比赛的能力而诈伤,经现场医务监督确诊,取消该场比 赛资格,扣除本场奖金。 第十七条:暂停比赛 (1)运动员下台时。 (2)运动员犯规受罚时。 (3)运动员受伤时。 (4)运动员由于客观原因举手要求暂停时。 (5)裁判长纠正错判、漏判时。 (6)处理场上问题或发现险情时(停表) 。 (7)因灯光、场地等客观原因影响比赛时(停表) 。 (8) 、运动员对峙出现消极,被指定进攻一方达 10 秒仍无进攻时。 第十八条:记录方法 (1)警告、取消比赛资格和消极分别用“X”“O”“V”代替。 (2)边裁判员根据得分标准和主裁判员的裁决记录运动员的得分及犯规情况,每局比赛结束 后,将运动员的得分填入记录表中。 第十九条:胜负评定 (一)优势胜利 1、在比赛中双方实力悬殊,台上裁判员征得裁判长同意,判技术强者为该场胜方。 (强制 弃权) 2、 被重击(侵人犯规除外)倒地不起达 10 秒或虽能站立但知觉失常, 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失 去抵抗能力) 3、一场比赛中被重击强制读秒(侵入犯规除外)达 3 次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强制弃权) 4、比赛中运动员出现伤病,经医生诊断不能继续比赛者,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自动弃权) 5、一方倒地被控制,15 秒内不能动。 6、一方被技术控制主动拍地,拍自己或对方身体。 (二)在每场比赛结束后,依据边裁判员的评判结果,判定该场胜方。 (三)一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