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全文逐条解析
《劳动合同法》全文逐条解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专家点评」:立法宗旨开宗明义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是说保护劳资双方的 合法权益,理论依据就是用人单位本身就强势,劳动者本身就是弱势,一开始双方地位就不 平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取得劳资双方关系的相对平衡。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 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 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专家点评」:本条增加了一个用工主体,即民办非企业单位,且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 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可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 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专家点评」:本条无甚新意,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是合 同的基本原则,任何合同概莫能外。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 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 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 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 劳动者。 「专家点评」:此条对用人单位影响深远,规章制度需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 定,民主管理发挥到了极限。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 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专家点评」:此条规定在实践中基本上会流于形式,毫无作用。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 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专家点评」:此条也是一个形式条款,在目前实践中无多大价值。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 册备查。 「专家点评」: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目的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在发生劳动纠纷 时举证困难,难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情况,有这个规定,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就负有 举证义务了。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 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 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专家点评」:告知义务很重要,隐瞒真实情况将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另外,与合同无 关的个人隐私劳动者可拒绝回答。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 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专家点评」:这个规定对劳动者很有意义,不错!有人问我,既然禁止劳动者提供担 保, 我可以要求第三人提供担保啊, 我说, 如果与劳动者无亲无故的第三方, 谁会给你担保? 你这样实质上还是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专家点评」:不及时订立合同的后果是每月支付 2 倍的工资,甚至于直接视为双方已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来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即将退出历史舞台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 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 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专家点评」: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规定:“同工 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 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 应支付同 等的劳动报酬,看来,实行同工同酬也存在一个举证问题,从事相同工作容易举证,但是付 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却不容易举证了。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 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专家点评」:以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合同的分类,劳动法是这样规定:劳动合同的 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专家点评」: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的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终止的条件,达到约定的终止 条件合同则终止,且无经济补偿金,现在只可以约定合同终止的时间了。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 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 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 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 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 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专家点评」:劳动法实施十余年来,劳动者鲜有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成功 的,其原因就是《劳动法》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 动合同”这个条件,实践中只要劳动者一提出要求,用人单位就马上决定不续延劳动合同, 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在劳动者梦中才出现,现在好了,这个绊脚石被删除了,签订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得多么简单,不知道又有多少企业在黯然神伤?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 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专家点评」:我仔细读了很多遍劳动合同法,没有发现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 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看来,经我一点明,精明的用人单位又马上有歪主 意了,哈哈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 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专家点评」: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