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 The principle of classification of transportThe principle of classification of transport Packaging groups of dangerous goodsPackaging groups of dangerous goods GB/T 15098-94GB/T 15098-94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划分各类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的基本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生产、贮存、运输和检验部门对危险货物运输包装进行性能 试验时确定包装类别的依剧。 本标准不适用于: a. 盛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 b. 盛装感染性物品的运输包装; c. 盛装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包装; d. 盛装杂类物品的运输包装; e. 净重大于 400Kg 的包装; f. 容积大于 450L 的包装。 2 引用标准 GB 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12463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 3.1 自反应物质 self-reactive substances 系指 GB6944 的第 4.1 项(以下简称 4.1 项,其他类、项同)中在常温或高温下由 于运输温度太高而容易引起激烈的放射分解物质。 3.2 退敏爆炸品 desensitized explosives 系指 4.1 项中的用水或酒精湿润或用 其他物质稀释以抑制其爆炸性质的第 1 类物质。 3.3 自热物质 self-heating substances 系指 4.2 项中与空气接触不需要能源供 应便能够自己发热的物质。 4 包装类别 危险货物按其危险程度划分为三个包装类别: Ⅰ类包装:货物具有大的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高。 Ⅱ类包装:货物具有中等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较高。 Ⅲ类包装:货物具有小的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一般。 5 包装类别的划分 按 GB 6944 中危险货物的不同类项及有关的定量值,确定其包装类别。但各类中性 质特殊的货物其包装类可另行规定。 5.1 第 1 类 爆炸品 爆炸品所使用的包装容器,除另有规定外,其强度应符合Ⅱ类包装。 5.2 第 2 类 压缩气体及液化气体 5.2.1 盛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钢质气瓶 钢质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颁布的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盛装乙炔气的钢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颁布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 程》的有关规定。 5.2.2 外包装为木箱或纸箱,内容器为安瓿瓶或装有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容器 a. 2.1 项 易燃气体(品名编号 21001~21999):Ⅱ类包装; b. 2.2 项 不燃气体(品名编号 22001~22999):Ⅲ类包装; c. 2.3 项 有毒气体(品名编号 23001~23999):Ⅱ类包装。 5.3 第 3 类 易燃液体 5.3.1 3.1 项 低闪点液体(闪点35℃:Ⅱ类包装。 5.3.3 3.3 项 高闪点液体(23℃≤闪点≤61℃)(品名编号 33001~32999):Ⅲ 类包装。 5.4 第 4 类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5.4.1 4.1 项 易燃固体 a 一级易燃固体(品名编号 41001~41500):Ⅱ类包装; b 二级易燃固体(品名编号 41501~41999):Ⅲ类包装。 注:4.1 项中退敏爆炸品:Ⅰ类或Ⅱ类包装:自反应物质:Ⅱ类包装。 5.4.2 4.2 项 自燃物品 a 一级自燃物品(品名编号 42001~42500):Ⅰ类包装; b 二级自燃物品(品名编号 42501~42999):Ⅱ类包装; c 二级自燃物品中含油、含水纤维或碎屑类物质:Ⅲ类包装。 注:4.2 项中的自热物质:Ⅱ类或Ⅲ类包装。 5.4.3 4.3 项 遇湿易燃品 a 一级遇湿易燃物品(品名编号 43001~43500):Ⅰ类或Ⅱ类包装; b 二级遇湿易燃物品(品名编号 43501~43999):Ⅱ类包装。 注:二级遇湿易燃物品中危险性小的:Ⅲ类包装。 5.5 第 5 类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5.5.1 5.1 项 氧化剂 a 一级氧化剂(品名编号 51001~51500):Ⅰ类包装; b 二级氧化剂(品名编号 43501~43999):Ⅱ类包装。 注:二级氧化剂中危险性小的:Ⅲ类包装。 5.5.2 5.2 项 有机过氧化物 有机过氧化物:Ⅱ类包装。 5.6 第 6 类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5.6.1 6.1 项 毒害品 a. 一级毒害品(剧毒品)(品名编号 61001~61500)见表 1。 表 1 包装类 别 Ⅰ Ⅱ b. 二级毒害品(有毒品)(品名编号 61501~61999)见表 2。 表 2 包装类 别 Ⅲ 口服毒性 LD50mg/kg 固体:50~500 液体:50 ~2000 皮肤接触毒性 LD50mg/kg 200~1000 吸入粉尘或烟雾毒性 LC50 mg/l 2~10 口服毒性 LD50mg/kg ≤5 5~50 皮肤接触毒性 LD50mg/kg ≤40 40~200 吸入粉尘或烟雾毒性 LC50 mg/l ≤0.5 0.5~2 c. 闪点23℃的液态一级毒害品:Ⅰ类包装; 闪点23℃的液态二级毒害品:Ⅱ类包装。 5.6.2 6.2 项 感染性物品 该类物品所应使用的包装容器、包装类别、对容器的试验项目、试验要求及合格标 准应与运输主管部门商定。 5.7 第 7 类 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包装容器的材料、设计、制造、试验项目及方 法、定期检验等应符合 GB 11806,并应与运输主管部门商定。 5.8 第 8 类 腐蚀品 5.8.1 8.1 项 酸性腐蚀品 a 一级酸性腐蚀品(品名编号 81001~81500):Ⅰ类包装; b 二级酸性腐蚀品(品名编号 81501~81999):Ⅱ类包装。 5.8.2 8.2 项 碱性腐蚀品 a 一级碱性腐蚀品(品名编号 82001~82500):Ⅱ类包装; b 二级碱性腐蚀品(品名编号 82501~82999):Ⅲ类包装。 5.8.3 8.3 项 其他腐蚀品:Ⅲ类包装。 5.9 第 9 类 杂类 该类物品所应使用的包装容器、包装类别、对容器的试验项目、试验要求及合格标 准应与运输主管部门商定。 ------------------------------------------------------------------------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提出。 本标准由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北方交通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育俭、罗善美、海涛、王巨刚、董建民。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