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绩效考核奖惩制度
库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奖惩制度库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奖惩制度 第一条总则: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 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本着公平竞争,公正管理的原则,进 一步贯彻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 公司根据各部门之间协作事项与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奖惩制 度。 第二条公司奖惩制度本着“奖惩结合,有功必奖,有过必罚”的 原则,与各岗位职责挂钩,与公司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奖惩制度,贯穿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中, 公司所有员工须自觉遵守并相互进行监督。 第四条奖励或处罚方式: 1、 2、 处罚方式:现金处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并通报) 。 奖励方式:公司实行红包奖励制度,根据各部门的阶段工 作考核情况,随时或年底发放。 第五条 员工奖励主要有通报表扬和奖金奖励,程序如下: 1、 2、 3、 4、 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办公室、部门审核。 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审。 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处罚办法,员工如果损害公司利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 以下处罚: 1、通报批评。 2、 3、 4、 经济处罚。 降级。 辞退。 第七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励: 1、 2、 3、 4、 5、 6、 7、 完成本部门工作计划指标,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 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并取得一定效益的。 节假日经常加班,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工作绩效突出的。 堵住公司的经济漏洞,并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的。 其他对公司做出贡献者,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并作处罚。 1、迟到、早退一次罚款20 元(按具体考勤制度细则执行,并 取消该月全勤奖) 。 2、每月出现三次以上OA日志未记录或无效补录, 罚款50元; 每月出现十次以上 OA 日志未记录或无效补录,罚款 100 元; (公司办公OA管理系统中工作日志记录做为绩效考核的一部 分; OA 日志原则上要求当日事当日毕, 记录内容请尽量跟进 当日所做事情:起因,处理,结果及相关协调;补录日志不能 超过 1 天 (第二日 24 点前为有效补录, 超过一天后补录无效) , 出差可以提前一天记录日志,说明出差原因,出差地点,在出 差回来后阐明事件处理结果,相关的衔接工作等等) 。 3、在工作时间嬉戏、上网聊 QQ 工作以外内容、撤离工作岗位 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罚款 50。 4、方案设计及预算错误、工作失误等轻微过失罚款100 元。 5、 6、 工作中重大过失者罚款 200 元。 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中伤他人、制造事端者罚款 100 元。 7、 8、 9、 遗失经营管理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罚款 50 元。 不配合部门工作的罚款 100 元。 部门经理及主管责任人对本部门制度的宣传、执行和监督 负直接责任, 对部门人员奖励或处罚承担 200%责任, 即同时按 对员工奖励、 处罚数的 200%的比例奖励、 处罚本部门经理及主 管负责人。 10、若被处罚员工屡教不改,重复同样错误,或不听劝阴,不 服从管理者,则上级主管人员或制度执行部门有权力对其进行 加倍处罚直至停职处理,造成后果的,由被处罚当事人承担后 果与损失。 11、凡是部门经理或主管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或包庇下属、 隐瞒事实者,与责任当事人处以同等处罚。 12、工作流程中每一流程责任人要对前面各个流程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上一流程有问题,有权拒绝继续进行 下一道流程,并有权向所属主管或经理提出申诉。若未对上一 道流程进行检查,或发现问题但未提出或解决,则所发生一切 后果与损失,由本人及所在部门承担,处罚 100 元。 第九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降级、辞退或开除处分,对处以辞 退、开除处分的员工,公司不予任何经济补偿,并按其给公司 造成的损失情况酌情赔偿公司损失。 1、 2、 3、 4、 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公司主信而遭受损害。 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要求,情节严重。 蓄意损坏公司或他人财物。 故意泄漏公司机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 回扣介绍费,致使公司蒙受损害。 5、 6、 拒不执行总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他人工作的。 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失肥私, 造成经济损失的。 7、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 劣的。 8、 9、 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旷工或从事其它兼职的。 10、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 当手段要挟领导,扰乱公司秩序的。 11、违反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的。 12、其它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 法处理。 第十一条 员工对所受惩罚存异议者,应在处分决定形成后 3 日内陈 述理由申辩,并以申辩后之核定作为公司最后之决定, 当事者 不得再存异议。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库伯教育制定,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施行,修正 亦同。 重庆库伯教育有限公司制订 2013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