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解释
1 《企业会计准则第 10 号——企业年金基金》解释 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 (1)企 业年金基金是独立的会计主体; (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各方当事人; (3)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4)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的初始计量、估值日及其后续计量; (5)企业 年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与补亏(6)企业年金基金的账务处 理和财务报表编报。 一、 企业年金基金是独立的会计主体 本准则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 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 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 报。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及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规定,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 自愿 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 缴纳。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 运营收益组成,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类似于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6号养老金计划中的设定提存计划。 企业缴费属 于职工薪酬的范围,其确认、计量及列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 —职工薪酬》。 企业和职工作为委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作 是一种信托行为。企业年金基金作为一种信托财产,必须存入企业年 金专户,严格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 2 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并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 计量和列报。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各方当事人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各方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 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中介服务机构等。各方当事人应当将企业 年金基金与其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严格区分。 1. 委托人,是指设立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及其职工。委托人应 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2.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 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根据信托合 同,负责编制和对外报告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等。受托人是编报企 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的法定责任人。 3. 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 机构。 账户管理人根据账户管理合同负责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 和个人账户,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情况, 计算企业年金待遇,提供账户查询和报告活动等。 4. 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或专业机构。托管人根据托管合同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 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定期向受托人提交 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等。 5. 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 专业机构。 投资管理人根据投资管理合同负责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 行投资,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处理和估值结果等。 6. 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服务的投资顾问公 3 司、信用评估公司、精算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 企业年金基金来自于企业和职工的缴费等,是受益人(职工)退 休后的补充养老保障,其安全性要求高,同时年金缴费、支出和个人 账户转移等致使年金基金流入流出频率较高且具有不确定性, 所以企 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 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投资运营。 现行法 规对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 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等。 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 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资产的 20%。 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 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 债券基金的比例, 不得高于基金净资产的 50%, 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 20%。 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 得高于基金净资产的 30%, 其中, 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得高于基金净资 产的 20%。 四、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的初始计量、估值日及其后续计量 根据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的公允价值, 4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 初始取得投资时,应当以交易日支付的价款作为其公允价值入 账,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及相关税费直接计入当期 损益,记入交易费用。购入股票、债券等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股利、 利息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增加交易性金融资产; 实际收到发放的股利、 利息冲减初始投资成本,即冲减交易性金融资产。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按日估值,或至少按周进行估值,即将每个工 作日结束时或每周五确定为估值日。估值日对投资进行估值时,应当 以估值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此调整原账面价值,增加(或冲减)交 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 五、企业年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与补亏 投资管理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按当期收取的管理费的一定 比例提取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作为专项用于弥补企业 年金基金投资亏损。 企业年金基金支付的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应当按照应付的实际金 额记入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同时确认为负债(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 费)。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为 20%。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 达到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净资产的10%时可不再提取。 企业年金基金取得投资管理人交纳的风险准备金补亏时, 应当按 照收到或应收的实际金额计入其他收入。 六、企业年金基金的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的编报 (一)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参照本准则及准则指南第二部分 5 (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设置相应会计科目和账户,对各种交易或 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投资管理人应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 计记录和估值结果;托管人负责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 产净值。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编制并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 财务报告。 (二)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为本准则规定的资产负债表、净资 产变动表和附注。 1. 受托人是编制和对外报告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的法定责任 人,应当按照本准则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和年 度结束后45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季度、年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其 中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托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10日内和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 提交季度、年度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账户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和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 受托人提交季度、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