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破产案件的几个问题
公司企业破产案件的几个问题 随着一些中小型国有企业退出市场主体, 民营主体、 混合型主体的企业呈市场主体的主 导地位。同时, 民营企业在经营中要求退出市场主体地位的也将增多。 近三年以来,我院受 理了五起民营企业破产案件、 申请企业解散的有二件。 随着时间的推移,民营企业破产案件 将越来越多。 根据我院受理的民营企业破产案件来看, 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还有一些问题需要 厘清,以便更好地审理此类案件。 一、民营企业申请破产立案审查方面的问题 (一) 观念问题: 认为民营企业破产就是逃债, 要求法院要慎重受理民营企业破产案件。 虽然在学说界、司法实务界对受理民营企业的破产不持任何争议, 但是,社会上尤其是 国有商业银行及政界, 他们对民营企业的破产还心存顾虑, 认为这些企业破产就是在逃国有 银行的债务。 现在国有商业银行仍然是民营企业获取贷款的主要渠道, 民营企业破产最大的 债权人一般是金融部门, 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导致民营企业破产时, 国 有商业银行只要是债权人的一般都予以反对。 金融部门的反对,也就影响到政府部门,因为 政府的发展离不开金融部门的支持。 因此,要在全社会树立各类经济主体都能平等竞争, 能 平等地退出,这才是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观念。 要做到这一点,第一,继续加大宣传的力 度,使全社会都理解各类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不仅在企业的设立、发展中给予同一政策, 在企业退出机制也应给予同等的政策, 同等的退出机制, 也是平等保护各类经济主体公平竞 争的有效手段。第二,法院依法审查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破产申请, 不能搞区别政策。一是平 等审查, 即不论什么性质的企业, 凡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均依照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审 查,符合该条规定的均应立案受理, 不符合该条规定均不予立案; 二是平等要求企业提供相 关材料,凡是申请破产的企业都要按照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 要求其提供各类材料, 不能对 民营企业要求严,对国有企业要求松。第三, 法院独立进行审查。对企业是否符合破产条件 法院要依法独立进行审查。但是,破产案件牵涉面广、涉及职工安置等多方面问题,单靠法 院是难以解决的,因此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还要多同政府有关部门沟通。 1 (二)帐务问题:认为民营企业的帐目不一定真实 现在一个企业有几套报表已是不争的事实, 即向银行呈送一份报表, 这份报表反映其业 绩优良、这样可以达到多贷款的目的; 向税务部门呈送一份报表, 这份报表反映的业绩可能 就不怎么好、这样可以达到少交税的目的; 企业自己保留的一份报表, 这份报表反映其经营 的真实情况、供企业经营决策时参考。有的企业可能还有更多的报表。 但是,不论企业有多 少报表,企业在经营中所发生的业务往来的原始票据只有一份, 其原始凭证应是唯一的。 在 审理民营企业破产案件时, 对于债权人提出破产企业可能做假账时, 对此法院要重视。 第一, 法院在立案受理企业申请破产时要及时指定破产管理人,同时要求债务人管理好企业的账 簿、必要时在管理人还没有确定时, 法院应查封企业的账簿;第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 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在委托审计时,审计两个事项:一是,企业帐务的真实情况。这主要 是审查帐务材料的真实性即原始凭证是否涉嫌造假等、 帐务的连续性即企业自设立以来其帐 务是否完整是否有断档等情况、帐务的一致性即企业帐、据、银行资金往来等,然后结合会 计原理分析,帐务是否存在不真实或虚假的情况; 二是,企业的损业情况。如会计师事务所 认为企业的帐务不真实或帐务不完整不能对帐务进行审计, 法院对此应以企业不能提供会计 资料,不能确定企业是否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条件, 应裁定驳回申请;会计师事务所经审 计认为企业帐务齐全能够作出审计结论, 应予采纳。第三,将审计结论告知债权人。对于债 权人认为根据现有帐据不能对审计结论推翻的, 但认为原始凭证可能是假的, 对此告知债权 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公安机关立案,法院中止破产案件的审理。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法院继 续审理。 本院受理的一起破产案件, 债权人国有商业银行认为破产企业的帐务有假, 经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认为通过该企业的帐据分析, 该企业帐据应是真实, 遂出具了审计 报告。但是,债权人仍认为,反映该企业帐务的原始凭证可能是虚假的,于是要求其向公安 机关报案,他们不报案,我院继续审理此案。第四,要求企业对出现的几套报表进行解释。 对民营企业的帐务问题,笔者觉得要持这样的态度,一, 不能怀疑,要相信企业所提供的资 料是真实、完整的;二,要慎重对待,不管有无债权人提出,法院都要求管理人对企业的财 务状况进行审计;三、要听取债权人的意见。 民营企业财务除了涉及假帐问题外,还可能涉 及这几个问题,1、股东私分或变相私分企业资产;2、股东抽逃入股资金;3、企业资产体 外运行或叫做企业帐外帐等。 这些都需要在审计时予以查明, 如发现以上问题要按破产法的 相关规定去执行,该追回的应依法追回。 2 (三)无财产企业申请破产问题 一些流通性公司、服务性公司, 企业成立时办公场地是租的,注册资本也不多,这类企 业如经营不善,或遇到意外事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提出破产申请时, 已没有财产,甚至破 产诉讼费用也没有钱支付, 需要股东从自己的收入中来支出。 对这类企业申请破产法院应否 受理?如不受理其破产申请, 其无法合法退出市场,债务人长期陷入债务里不能自拨; 债权 人因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权利也得不到保护; 如果债权人将案件诉讼到法院, 法院判决 后,当事人申请执行,法院也无法将此案执行结案,对法院也有影响。对此,我们认为,无 财产的企业申请破产,法院应予立案受理。其理由:一、从破产法的规定来看,申请破产的 条件就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企业 无财产, 且债权人又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或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执行, 因此无财产的企业申请破产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二、 企业破产申请时能按照 法院的要求提供破产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规定提交的材料, 如企业不能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交相 关的材料,应不予受理其破产申请,这就是说,无财产的企业只要其帐务齐全,能提交企业 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 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 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法院应予受理。三、法院受理后,管理人经审查,发现其 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 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向法院提请终 结破产程序。 无财产的企业通过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企业就能合法地退出市场主体地位, 其未清偿的债务就不再清偿。但是, 无财产企业申请破产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因企业无 财产,破产费用应由谁来承担,如诉讼费、管理人的报酬等, 现在一些无财产企业在申请破 产时, 公司的股东表示愿意承担这项费用, 但是, 没有法律依据。 二是, 债权人对立情绪大, 无财产企业所面临的债权往往是因意外事故所发生的,如因企业出现交通肇事致受害人损 伤,车辆投保的保额较小,而损害的程度又很大, 或因工伤事故致职工受伤企业又没有为职 工交纳工伤保险费,如企业破产,债权人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