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学习笔记—法律复习课程
公共基础知识学习 笔记—法律 1、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 认可并保证实施的, 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 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 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4)法是规定权 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 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2、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1)法与经济 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 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法与政治、政策 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 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 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 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3、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 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 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 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 (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 (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 (3)总结实 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 (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 (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 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 (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 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单 行条例; (6)行政规章; (7)国际条约。 法律部门: (1)宪法; (2)行政法; (3)民法; (4)婚姻法; (5)经济法; (6)劳动法; (7)环境法; (8)刑法; (9)诉讼法; (10)军事法。 4、法律实施中的相关概念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法律适用的要求: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合法,指司法 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 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 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它不属于物质关系, 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5、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 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法律特征: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 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 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的政治特征: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宪法是对民主政治的保障;宪法集中表现 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宪法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西方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6、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2)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 (4)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 基本方针。 (5)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 (6)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 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目标。 (7)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原则。 7、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 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分为联邦和邦联两种。邦联是几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基本共同目的结 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体,邦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不是国家主体。联邦是由两个或 两个以上的成员国组成的复合制国家,其基本特征有: (1)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是联邦与各成员国的关系, 各成员国以下的政府才是地 方政府。 (2)联邦与各成员国的权力及相互联系多由宪法或法律规定。 (3)除联邦宪法外,各成员国还可以有自己的宪法。 (4)除联邦国籍外,有的国家的各成员国公民还可以有自己的国籍。 (5)各成员国加入联邦后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和外交权。 8、国家机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 改基本法律,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 决定重大国家事项, 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和法律, 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决定重大国 家事项,审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宪、合法性,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 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权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 动员令;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 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件和重要协定。 (3)国务院 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总理、 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委员会。 (4)中央军事委员会 组成:主席、副主席、委员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三年。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 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 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管理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