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线路敷设”的相关消防规定
1 “电气线路敷设”的相关消防规定 一、法律依据: 《消防法》 案 由: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不符合规定 违反条款: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 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 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处罚条款: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 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 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引用标准规定 (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11.1.6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 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暗敷时, 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 小于 30mm。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 ,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 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 防火保护措施; 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4 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 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11.2.2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 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2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 穿金 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 11.2.3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内时, 应采取穿金属管等 防火保护措施;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宜采取穿金属管、采用 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11.2.4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 等防火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 100W 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 槽灯、 嵌 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超过 60W 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 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 构件上。 11.2.5 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 并应对灯具的发热 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配电箱及开关宜设置在仓库外。 11.4.4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 年版) 9.1.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 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9.1.4.1 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 厚度不应小于 30mm;明敷设时,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 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 9.1.4.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 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9.1.4.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敷设; 9.1.4.4 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 3 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三)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95) 2.2.2 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线路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起动时端电压的要 求; 二、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 流; 三、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四、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 芯线截面应符合 2.2.2 的规定。 表 2.2.2 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 敷设方式 最小芯线截面(mm2) 铜芯 铝芯 裸导线敷设设于绝缘子上 10 10 绝缘导线敷设设于绝缘子上: 室内 L≤2m 室外 L≤2m 室内外 2<L≤6m 6<L≤16m 16<L≤25m 1.0 1.5 2.5 4 6 2.5 2.5 4 6 10 绝缘导线穿管敷设 1.0 2.5 绝缘导线槽板敷设 绝缘导线线槽敷设 塑料绝缘护套导线扎头直敷 1.0 0.75 1.0 2.5 2.5 2.5 4 3.2.1 在有人的一般场所,有危险电位的裸带电体应加遮罩或置 于人的伸臂范围以外。 (四)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JGJ36-2005) 6.3.3 宿舍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3 供未成年人使用的宿舍,必须采用安全型电源插座; (五)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8.1 一般规定 8.1.8 布线用各种电缆、电缆桥架、金属线槽及封闭式母线在穿 越防火分区楼板、隔墙时,其空隙应采用相当于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 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六)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98) 10.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 经阻燃处 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10.2.2 消防控制、通信和警报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 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 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 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 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七)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JGJ 67--2006) 7.3.3 办公建筑电气管线应暗敷,管材及线槽应采用非燃烧材 料。 (八)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13.1.2 电缆敷设严禁由绞拧、铠装压扁、护层断裂和表面严重划 伤等缺陷。 15.1.1 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内。 15.1.2 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和交流与直流的电线,不应穿于 同一导管内;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穿于同一金属管内,且管内电线 不得有接头。 5 18.2.1 芯线与电器设备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截面积在 10mm2及以下的单股铜芯线和单股铝芯线直接与设 备、器具的端子连接; 2 截面积在 2.5mm2及以下的多股铜芯线拧紧搪锡或接续端子后 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 3 截面积大于 2.5mm2的多股铜芯线,除设备自带插接式端子外, 接续端子后与设备或器具的端子连接; 多股铜芯线与插接式端子连接 前,端部拧紧搪锡; 4 多股铝芯线接续端子后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 5、每个设备和器具的端子接线不多于 2 根电线。 18.2.2 电线、电缆的芯线连接金具(连接管和端子) ,规格应与 芯线的规格适配,且不得采用开口端子。 18.2.3 电线、电缆的回路标记应清晰,编号准确。 (九)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3.1.10条 建筑内部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 材料上。 3.1.11 条 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 A 级装修材料时, 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 低于 B1 级。 (十)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7.0.10 条 电气设备及灯具的施工作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有配电箱及电控设备的房间内使用了低于 B1 级别的材料 进行装修时,配电箱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2、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应采用 A 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