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 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 使用和维护。 1.0.3 住 宅建设应因地制宜、 节约资源、 保护环境, 做到适用、 经济、 美观,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 展开条文说明 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建筑的强制性要求。当本规范 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执行。1.0.5 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尚应符合 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1.0.5 本规范主要依据现行标准制定。本规范条文有些是现 行标准的条文,有些是以现行标准条文为基础改写而成的, 还有些是根据规范的系统性等需要新增的。本规范未对住宅 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提出全面的、具体的要求。在住宅的建 设、使用和维护过程中,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 要求。 2 术 语 2.0.1 住宅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供 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 住宅部分) ,简称住宅。2.0.2 老年人住宅 house for the aged 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老年人 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设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0.3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 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2.0.4 套 dwelling space 由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2.0.5 无 障碍通路 barrier-free passage 住宅外部的道路、绿地与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内的适合 老年人、体弱者、残疾人、轮椅及童车等通行的交通设施。 2.0.6 绿地 green space 居住用地内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 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等各种形式绿地的总 称,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 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绿地及 垂直绿化。2.0.7 公共绿地 public green space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 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2.0.8 绿地率 greening rate 居住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 2.0.9 入口平台 entrance plat 连接于建筑结构的建筑构件、机电部件及其系统。 3 基本规定 3.1 住宅基本要求 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 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 展开条文说明 3.2.1 住宅建设必须采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 ▼ 展开条文说明 3.2.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93 号) 第二十七条规定: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 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本条据此对住宅建设采用的材料和设 备提出了要求。3.2.2 当住宅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的新技术、 新工艺、 新材料时, 必须经相关程序核准。 ▼ 展开条文说明 3.2.2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93 号)第二十九条和“三新”核准行政许可,当工程建设采 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 新工艺、 新材料时, 必须按照《“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 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建标[2005]124 号) 的规定进行核准。3.2.3 未经技术鉴定和设计认可,不得拆 改结构构件和进行加层改造。 ▼ 展开条文说明 3.2.3 当需要对住宅建筑拆改结构构件或加层改造时,应经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 设计单位鉴定、 校核后方可实施, 以确保结构安全。3.3 既有住宅 3.3.1 既有住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灾害后,需要 继续使用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鉴定,并根据鉴定 结论进行处理。 ▼ 展开条文说明 3.3.1 住宅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为 50 年。 当住宅达到设计使 用年限并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对其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 论作相应处理。重大灾害(如火灾、风灾、地震等)对住宅 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造成严重影响或潜在危害。遭遇重大 灾害后的住宅需要继续使用时,也应进行鉴定,并做相应处 理。3.3.2 既有住宅进行改造、改建时,应综合考虑节能、 防火、抗震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3.3.2 改造、 改建既有住宅时, 应结合现行建筑节能、 防火、 抗震方面的标准规定实施,使既有住宅逐步满足节能、火灾 安全和抗震要求。 4 外部环境 4.1 相邻关系 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 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h 的标准。 ▼ 展开条文说明 由于老年人的生理机能、生活规律及其健康需求决定了其 活动范围的局限性和对环境的特殊要求,故规定老年人住宅 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h 的标准。执行本条规定时不附带任 何条件。 ▼ 展开条文说明 为维护住宅建筑底层住户的私密性,保障过往行人和车辆的 安全(不碰头、不被上部坠落物砸伤等) ,并利于工程管线 的铺设,本条规定了住宅建筑至道路边缘应保持的最小距离。 宽度大于 9m 的道路一般为城市道路,车流量较大,为此不 允许住宅面向道路开设出入口。 4.1.3 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 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 ▼ 展开条文说明 管线综合规划是住宅建设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管线综 合的目的就是在符合各种管线技术规范的前提下,解决诸管 线之间或与建筑物、道路和绿地之间的矛盾,统筹安排好各 自的空间,使之各得其所,并为各管线的设计、施工及管理 提供良好条件。如果管线受腐蚀、沉陷、振动或受重压,不 但使管线本身受到破坏,也将对住宅建筑的安全(如地基基 础)和居住生活质量(如供水、供电)造成极不利的影响。 为此,应处理好工程管线与建筑物之间、管线与管线之间的 合理关系。4.2 公共服务设施 4.2.1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 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 公用和行政管理等 9 类设施。 ▼ 展开条文说明 居住用地配套公建是构成和提高住宅外部环境质量的重要 组成部分。本条将原条文中的“文化体育设施”分列为“文化设 施”和“体育设施”, 目的是体现“开展大众体育, 增强人民体质” 的政策要求,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相关体育设施的迫 切需求。4.2.2 配套公建的项目与规模,必须与居住人口规 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 ▼ 展开条文说明 对居住用地配套公建设置规模提出了“必须与人口规模相对 应”的要求;考虑到入住者的生活需求,提出了配套公建“应 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的要求。同时,考虑到配套公建 项目类别多样,主管和建设单位各异,要求同时投入使用有 一定难度,为此,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