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活动中的税收筹划案例
第第四四节节企企业业财财务务活活动动中中的的税税收收筹筹划划案案例例 案例:案例:1 1 一、案例名称:一、案例名称:年终分利选择:分股息还是发工资 二、案例来源:二、案例来源: 《中国税务报》第 2660 期 三、案例适用:三、案例适用:7.3 财务成果分配中的税收筹划 四、案例内容:四、案例内容: 时值年末,投资者开始考虑利润分配了。 河南东风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由 5 个自然人投资组建,投资比例每 人各占 20%。公司共有员工 50 人,2007 年实际支付工资 600000 元。5 位股东均在企业任 职,每人每月工资 1000 元。假若 2007 年东风公司预计将实现税前会计利润 522400 元, 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 33%,税后利润全部按投资比例分配,计税工资标准人均每月 1600 元,没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应纳企业所得税:522400×33%=172392(元) 。 5 位股东月工资 1000 元, 低于费用扣除标准 1600 元, 不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5 位股东股息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522400-172392)×20%=70001.6(元) 。 筹划方案:有限责任公司的个人投资者获取收益的方式有税前领取工资和税后分配 股息、红利两种,在选择领取报酬的方式时,若能充分利用不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可税前 扣除的优惠,把部分股息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能降低投资者的整体税收负担。 方案一:将预计分配的股利350000 元平均增加到 5 位股东各月的工资当中,每人每 月增加 5833 元工资。 方案二:将预计分配的股利 350000 元,其中 120000 元作为年终奖平均发放给 5 位 股东,每人年终奖24000 元,其余230000 元平均增加到 5 位股东各月的工资当中,每人 每月增加 3833 元。 五、筹划分析:五、筹划分析: 1.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计税工资标准调整为人均每月 1600 元。 东风公司 2007 年的计税工资总额:50×1600×12=960000(元) 。筹划方案实施后实 际发放工资总额:600000+350000=950000(元) ,没有超过标准,可在税前扣除。同时还 可按实发工资的 14%、2%、1.5%计提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并在税前 扣除。 筹划后,两方案可多扣除工资、三项经费350000×(1+17.5%)=411250(元) ,应缴 纳企业所得税为: (522400-411250)×33%=36679.5(元) 。 2.个人所得税: 方案一:5 位股东每人每月实发工资 5833+1000=6833(元) ,应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 得税[ (6833-1600)×20%-375]×12×5=40296(元) ;应缴纳股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522400-411250)×(1-33%)×20%=14894(元) 。 5 位股东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14894+40296=55190(元) 。 方案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 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 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 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因此,将 120000 元作为年终奖发给 5 位股东, 人均发放年终奖 24000 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4000- (1600-1000) ] ×10%-25=2315 (元) 。 其余230000元平均增加5位股东每月工资, 每位股东每月实发工资1000+3833=4833 (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833-1600)×15%-125=359.95(元) 。 5 位股东年应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315+359.95×12)×5=33172(元) , 股息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22400-411250)×(1-33%)×20%=14894(元) 。 5 位股东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14894+33172=48066(元) 。 比较两个方案,东风公司可节约企业所得税 172400-36680=135720(元) 。方案一 与方案二比纳税筹划前分别少缴纳个人所得税 14810 元(70000-55190)和 21934 元 (70000-48066)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个人所得税 7124 元。 以上股息转化为工资的筹划方案是在计税工资不超支的情况下实施的,其实在计税 工资超支和计税工资扣除空间不足以支付预计股息转化为工资数额时,仍可进行类似纳 税筹划。 六、案例点评:六、案例点评: 文章考虑了两个方面的筹划, 一是在企业计税工资没有超标准的情况下, 可以将股东 分配的税后利润转化为工资形式。但是这样处理会增加股东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 税,因此要使增加的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少的企业所得税,这样的筹划才有意义,不能顾 此失彼。二是在企业计税工资已经超过标准的情况下,作者通过计算得出了一个重要的 结论,值得所有企业借鉴,即每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27500 元,工资所得个人所得 税负高于 20%,没有筹划意义。需要注意的是,文章的筹划方法对企业的工资政策和工资 发放有些影响,不利于工资政策的稳定,甚至对有些数据如企业的利润还要进行事先的 分析,因此在利用这一方法进行筹划时,一定要结合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参照运用。 案例:案例:2 2 一、案例名称:一、案例名称:股权转让损失税前扣除方案比较 二、案例来源:二、案例来源: 《中国税务报》第 2615 期 三、案例适用:三、案例适用:7.4 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四、案例内容:四、案例内容: 甲公司在 2005 年度将一项股权投资转让给乙公司, 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为 300 万元, 转让价格为 200 万元,转让损失为 100 万元(300-200)。2005 年度甲公司扣除股权转让 损失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500 万元。该公司当年无其他股权投资收益,而且预计近几年 也不会发生股权投资收益。除对外转让的股权投资外,甲公司还有另一项股权投资,被 投资方为丙公司,甲公司持股比例为 80%,由于丙公司资金十分紧张,近几年不准备分配 现金股利,甲公司和丙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均为 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 号)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 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 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为本例中甲公司没有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所以发生的 100 万元股权转让损失不得在 2005 年度税前扣除,应当按规定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005 年度甲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为 165 万元(500×33%) 三个方案比拼节税收益: 因为甲公司在近几年不会发生股权投资收益,所以 2005 年度发生的 100 万元股权转 让损失仅在理论上可税前扣除。为了使股权转让损失尽快在税前扣除,该公司财务人员 提供了以下三种筹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