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制面临的四大困境
2014浙大土木 对建设项目“代建制”困境的思考对建设项目“代建制”困境的思考 ----《工程管理专题》读书报告《工程管理专题》读书报告 吴立群 2004 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推向 市场化和专业化。 这意味着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由计划指派转向市场竞争。 《决定》 出台十年,相关法规、政策、市场环境逐年有所改善但仍不完备,代建单位发展 依然面临,诸如:建设期项目法人地位问题、市场准入条件、税收政策等多方面困 境。 一、市场准入的困境一、市场准入的困境 随着代建制由试点转向推广实施, 并以逐步开放的形式推向市场。作为市场 经济的调节者,政府有一个重要行为就是规制市场,就建设市场而言,即对从事 建筑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审查制度。从目前代建制市场准入的情况看,各省市对 代建市场准入条件把握尺度不统一, 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种是比较原则性的把握, 基本参照建设部 《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 )的标准执行, 如江苏、北京等;还有的是在《试行办法》基础上制定了更为宽泛细化的标准, 如福建将房地产二级资质列入,上海则扩大到征地拆迁资质。另一种是从紧执行 部颁标准,如重庆将资质条件限定在甲级的工程咨询、设计、监理以及施工总承 包一级以上, 而浙江则采取更为严格的准入条件, 即采用 “1+X” 方式, 其中 “1” 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颁发的甲级工程咨询资质单位,“X”是指国家有关主 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监理、二级及以上施工两项中的任一项。还有一种 是限制市场, 单独设立机构。如贵州专门发文设立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中 心,专事政府投资工程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另外,各地在对于代建单位注册 资本要求上也不一致。 有低标准的100万元起步, 较多的采用500万元的注册资本, 最高的要求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比如浙江杭州)。 对代建市场准入条件各地不统一,标准差距悬殊,究其原因在于对“专业化 的项目管理单位”的不同理解。一种理解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 决定》中表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 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 1 2014浙大土木 建期间, 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业部门对实 行代建制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由此推断,代建制就是实施项目管理制,项目代 建单位就是实施项目管理的企业。建设部《试行办法》明确规定:“项目管理企 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 质。”《试行办法》还规定,“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改善组织机构,建立项目管理 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这就是说,对项目代建单位有资质的要 求,并配备各类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于是得出结论,具备上述资质的企 业就是《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所指的“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 另一种理解是:代建制与工程项目管理制是不同的,存在本质的区别。对代 建制与项目管理制进行比较, 可以看到, 尽管它们在面上有许多相似的行为特征, 但二者的内涵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二者的适用范围也有着极大的不同。在市场 化程度高、产权清晰的条件下,工程项目管理制的安排较为有效,这也是发达的 市场经济国家通行上述制度安排的原因所在。 而对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下的政府 投资项目, 上述制度安排显然是不充分的,因为它们只是满足了专业化分工的要 求,无力解决所有者代表缺位、概(预)算软约束等深层矛盾。从这一点看“代 建制” 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投资体制的一项制度创新。 具体来讲, 项目管理模式主要立足在项目建设阶段,有DDB模式、CM模式、PMC模式等,而代 建制模式分全过程代建模式和建设期代建模式; 代建制下的代建单位与项目管理 制下的项目管理单位,两者核心主体单位有差异,权利和责任也有区别,代建单 位较之于后者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具有更多的授权和更强的灵活性。不可否认,代 建单位的代建业务,与项目管理公司承担的项目管理业务有重叠的部分,但更要 明白代建业务实质上是项目管理业务中综合性最强、处于最高端的一类业务。诚 然, 代建业务可以由综合管理能力很强的项目管理公司承担,这并不是说一般的 项目管理公司就都具有承担代建业务的能力了。对于代建业务的高要求,自然引 出代建单位的市场准入标准也要高于项目管理公司的一般性要求, 不能简单地将 代建单位与项目管理公司的准入标准混为一谈。只有对代建单位的高标准、严要 求,才能保证代建制下的项目管理的高水平、专业化。 现实的问题却没那么简单。 就代建单位现状而言, 即使按照第一种观点来看, 2 2014浙大土木 具备适合《试行办法》代建制要求的企业也是不多的,北京《试行办法》出台五 年后,从事代建业务的单位只有 20 家。现有资质的企业由于体制和机制原因, 在从事项目管理的专业面上都存在各自的缺陷。然而,已经存在的建设单位(一 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类似代建单位)基本上是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 这些单位长期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与管理, 应该说这些单位项目管理的经验 比较丰富,水平一般是比较高的,但是,这些单位基本上没有《试行办法》中的 企业资质, 大多数专业技术人员并没有相应执业资格,这些单位要成为项目管理 的企业仅靠事业单位改制是难以达到要求的。按照激励性规制理论的观点,政府 在规制代建制市场时,有必要重新审视一下现在的市场准入制度了。 二、代建取费标准的困境二、代建取费标准的困境 由于代建制试行推广至今, 国家层面一直没有出台统一的取费标准或实施细 则,从目前各地实践的结果看,代建取费主要存在标准不统一、取费偏低两大问 题。 一是取费标准不统一。对于代建取费国家有关部门没有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只是由财政部提出了原则性意见。2004 年 9 月《关于切实加强政府项目代建制 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财建【2004】300 号)中规定:建设单位自行 确定项目代建单位和政府设立(或授权)产生的代建单位,其代建管理费由同级 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 按不高于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 费标准严格核定,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由于各省市代建模式不一样,代建取费 方式、标准也各不相同,据调查,现阶段各省市代建取费分三种方式:一种是列 入项目概算,如浙江、贵州等;一种是制订分段计取标准,如重庆、广东等;还 一种是通过招投标确定,如云南、海南等。 二是取费标准偏低。 财政部 300 号文件对代建取费的意见,规定了不能高于 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虽然规定也提到“政府招标产生 的项目代建单位, 其代建管理费标底由同级财政部门比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 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 ,而各地在实施过程中也鲜有突破的,其非不想而是不 能,财政部的“不高于”以及“严格核定”实际上锁定了代建取费的上限。那为 何说代建制下的代建取费与基建财务制度下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相比就偏低 呢?原因有三:其一,代建单位与原项目建设单位非同一性质的单位。财政部 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