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试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 〈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 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 (试行) 〉 的批复》 (国人防〔2014〕503 号) ,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 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规则明确如下: 一、2015 年 3 月 1 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 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设项 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 (详见附件)标准计算。2015 年 3 月 1 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程 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 程的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 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86 京防委字第 4 号)所规 定的标准计算。 二、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 (试行) 》 (京政发〔2013〕86 号) ,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 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 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 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 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 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 三、《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 中设定为“按 地上建筑面积比例”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 指标均指建设项目所需配建人防工程的最低标准, 即建设项目规 划建设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 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北京市人民防 空工程规划(2007—2020) 》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 规范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即C1、 C2、C3 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 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 设项目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 重实效”的原则另行研究确定;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 民住宅建设的,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 四、《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 中设定的“用 地性质” 、 “容积率”均以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批准的 用地性质、容积率上限为取值依据。 附件: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 附件 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 用地性质用地性质 A1(行政办公用地) A2(文化设施用地) A3(教育科研用地) A4(体育用地) A5(医疗卫生用地) A6(社会福利用地) A7(文物古迹用地) A8(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地) A9(宗教用地)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备注备注 r≤ 容积率 r> 按地上建筑面积 9% 按地上建筑面积11% B1(商业用地) B2(商务用地)* B3(娱乐康体用地)容积率 B4 (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 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D1(军事用地)* D2(外事用地) D3(安保用地) F1(住宅混合公建用地) F2(公建混合住宅用地) F3(其他类多功能用地) F8(绿隔政策区生产经营用地) G1(公园绿地) G2(防护绿地) G3(广场用地) G4(生态景观绿地) G5(园林生产绿地) H5(采矿用地) M1(一类工业用地) M2(二类工业用地) M3(三类工业用地) M4(工业研发用地) r≤ r> B2 类用地中的广播电 视台项目应 按人防工 程战时功能需求 确定 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 按地上建筑面积11% 标 按地上建筑面积 9% D1 类用地除生活服务 类设施以外的项目应 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 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 程面积指标 按地上建筑面积 10% 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 容积率 r≤ r> r≤ 容积率 r>按地上建筑面积11% 按地上建筑面积 9% 按地上建筑面积11% 按地上建筑面积 9% 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 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容积率 r≤ r> 容积率 r≤ r> r≤ r> 按地上建筑面积 3% 按地上建筑面积 6% 按地上建筑面积 9% 按地上建筑面积11% 按地上建筑面积 7% 按地上建筑面积 9% P(保护区用地)容积率 用地性质用地性质 R1(一类居住用地) R2(二类居住用地) R3(三类居住用地) S1(城市道路用地) S2(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S3(地面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S5(加油加气站用地) S9(其他城市交通设施用地) S4(社会停车场用地)* T1(铁路用地) T2(公路用地)* T3(港口用地) T4(机场用地) T6(区域综合交通枢纽用地) T5(管道运输用地) U1(供应设施用地) U3(安全设施用地) U9(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U2(环境设施用地) U4(殡葬设施用地) W1(物流用地) W2(普通仓储用地) W3(特殊仓储用地) X(待深入研究用地) C1(村民住宅用地) C2(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3(村庄产业用地) C4(村庄基础设施用地) C9(村庄其他建设用地) H9(其他建设用地) E1(水域) E2(农林用地) E9(其他非建设用地) 容积率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人防工程面积指标 r≤ <r≤ r> 按地上建筑面积 7% 按地上建筑面积 9% 按地上建筑面积11% 备注备注 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 S4 类用地如地下建筑 面积超过地上建筑面 积 1/3 以上时,按地下 建筑面积的30%配建人 防工程 按地上建筑面积 10% 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公路线路及其附属设 施用地( T21)项目无 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 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r≤ r> 按地上建筑面积 9% 按地上建筑面积11% 容积率 按实际规划用途确定 另行研究确定 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注: 本表所列用地性质分类和代码, 均采用 《北京市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DB11 /996-2013 ) 表3.0.3 的城乡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建设项目用地性质以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性质为准。 人防工程设计原则人防工程设计原则 人防工程的建设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 坚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应根据地面建筑规模和本市对不同区域实行分类防护的人民防 空要求, 依据北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北京市人防建设与城市 建设相结合规划。确定人防工程建设的规模、 布局、平战功能和 各类工程的防护等级。 人防工程建设指标及设计要求人防工程建设指标及设计要求 1、建设指标 凡是在本市市区、近郊区和卫星城镇新建民用建筑 (指住宅、旅 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下 同)和外资民用建筑,均应配套建设人防工程。 10 层以上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9 层以下基础埋深大于 3m 的建筑, 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 3%修建 防空地下室; 9 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 3m 的建筑, 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 2%修建 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