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行业事故案例汇编
交通安全事故案例汇编交通安全事故案例汇编 案例一:吉林市醇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案例一:吉林市醇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12.1512.15”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简述:事故简述: 2016 年 12 月 15 日零时 40 分许, 吉林市醇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在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 任公司原料收储中心4号堆场2号货位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一名运粮车驾驶员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 1179309 元。 一、事故经过一、事故经过 2016 年 12 月 15 日 1 时许,吉林市醇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监卸人员在交接班巡检过程 中,发现车牌号为黑 C55146 的运粮车一直停在原料收储中心4 号堆场 2 号货位卸车区,处 于启动状态,左侧车厢后侧的两块厢板已打开, 车内玉米自然散落在车边, 现场未发现驾驶 员。现场监卸人员立即开始寻找,但始终没有找到。15 日 7 时许,监卸人员发现该驾驶员 被埋在从自己粮车卸下的玉米堆中,救援人员将其送往吉化总医院救治。9 时 15 分,经医 院抢救无效死亡,尸体送往吉林市尸检中心保存。 二、事故原因分析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姜成龙驾驶运粮车进入卸粮现场, 在现场无人员监护的情况下, 自行打开运粮车卸粮口 箱板,被下落的玉米冲倒并掩埋,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吉林市醇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对原料卸车现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 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不健全; 2.吉林市醇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未落实对原料卸车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经常性检查; 3.吉林市醇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未对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致使外来人员安全意识不 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4.黑龙江省海林市兴达运输车队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致使从业人员不具 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意识不强。 三、防范措施三、防范措施 (一)吉林市醇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要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各岗位安全管理 职责,杜绝安全管理责任不清,出现管理缺陷。 (二)吉林市醇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要健全外来人员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加强外来人员安 全管理。同时,要全面分析辨识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并提出相应的防范 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吉林市醇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举一反三, 全面排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各类事故隐患并予以整改,确保安全生产稳定。 (四)黑龙江省海林市兴达运输车队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 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五)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 调、管理,及时发现并督促隐患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案例二:宁陕“案例二:宁陕“11.2411.24”道路交通危化品运输燃烧事故”道路交通危化品运输燃烧事故 事故简述:事故简述: 2013 年 11 月 24 日 05 时 20 分, 西汉高速公路宁陕段汉中至西安方向1180KM+580M 处, 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造成两车及所载危险化学品货物烧毁, 事故发生地周围环境污 染,高速公路中断 12 小时,高速公路路产损坏,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92 万余元。 一、事故经过一、事故经过 2013 年 11 月 24 日 05 时 20 分,陕西咸阳云鹏汽车租运有限公司驾驶员曹锋驾驶陕 D78725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陕 D7021 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由陕西省汉中市洋县驶往 咸阳市。05 时 20 分许,当车行至西汉高速公路安康段汉中至西安方向1180KM+580M 处,曹 锋因疲劳驾驶, 超限速行驶, 与其前方因道路封堵停放在行车道上的河北省邢台易发化学危 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高小刚驾驶的冀EB96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冀E6P69挂号重 型普通半挂牵引车)相撞, 导致所载 33 吨危险化学品五硫化二磷起火烧毁, 高速公路路产破 坏,陕 D78725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陕 D7021 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上乘员孙凡受伤。另 外事故造成危险化学品五硫化二磷泄露入路外河道内,对河道及环境造成了污染。据统计, 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92 万余元:其中冀 EB9680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其后挂冀E6P69 挂 号重型普通半挂车被烧毁,价值10 万元,所载五硫化二磷 33 吨被烧毁,总价值 30 万元。 陕 D78725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陕 D7021 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被烧毁, 价值 43 万元。 高 速公路路产损失为 8.9 万元。同时,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处置费用34.3 万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依据安康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公高交字 〔2013〕第 00249 号),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车辆技术鉴定证实:驾驶 员曹锋驾驶陕 D78725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陕 D7021 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因疲劳驾驶, 超限速行驶,与其前方因道路封堵停放在行车道上的由高小刚驾驶的冀EB9680 号重型半挂 牵引车(后挂冀 E6P69 挂号重型普通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 驾驶员曹锋驾驶机动车, 违反 《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员……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 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 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的过错行为是造 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驾驶员高小刚驾驶机动车,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 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应当经公安机关 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之规定 的过错行为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1、陕西高速集团汉宁分公司洋县管理所龙亭安检站履职不到位,对运输危险化学品车 辆从龙亭安检站通行未进行押送劝离,致使运输危险化学品五硫化二磷的冀EB9680 号重型 半挂牵引车驶入西汉高速公路宁陕段禁行路段,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2、陕西咸阳云鹏汽车租运有限公司对驾驶员安全管理教育不力,缺乏严格的安全管理 措施和手段,驾驶员曹锋驾驶陕 D78725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疲劳驾驶、超限速行驶,与停放 在行车道上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冀 EB9680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 要原因。 3、河北省邢台易发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严,对危化品运输车辆管理 不到位,该公司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冀EB9680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身标志部分遮挡。也是造 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三、防范措施三、防范措施 1、陕西高速集团汉宁分公司洋县管理所龙亭安检站占地狭小,安检手段落后,加之过 往车流量巨大,安检过程中极易造成道路拥堵和交通事故, 存在先天不足,无法有效实施安 全检查任务。汉宁分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 关规定对龙亭安全检查站予以规范设置, 有效增大安检场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