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与范围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制,加强对承包方、租赁方及临时工、外来施工、参观等人员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与企业相关的承包方、租赁方的安全管理要求,安全管理合同要点,同时, 规定了厂内外来施工人员、临时作业人员、参观学习人员等安全管理程序和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与企业相关的承包方、租赁方及厂区内非本企业人员。 2 职责 安技部是相关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签订或审核各类安全协议或合同,负责进 行厂级安全培训教育,负责作业现场和租赁现场的安全检查,负责相关方事故的调查或备 案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签订临时工合同,并办理工伤保险等手续。 各发包方或出租单位负责承包方、承租或承包单位的管理,负责审核各类证件和资格、签 订合同,负责安全教育,负责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审核。 3 外来施工承包方安全管理 各单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方)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 内容为: 验证承包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承包方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资格证、法人委托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工程取费资格证、 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证书。以上证书必须真实有 效,未按期审验,视为废证; 承包方的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承包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实施安全保证条件确认,由安技部组织、有关单位参加,进行联合审查、认证后,方能委 托。 安全保证条件确认完毕后,由发包单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合同书中,必 须有安全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责任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条款。 承包方开工前,必须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 查制度,并需到安技部备案。 承包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做到: 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 安技部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一级安全教育,向乙方介绍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发包单位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二级安全教育,对承包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作业现 场及环境的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一同落实安全措施。 承包方对全体施工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全面安全三级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进 入作业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情况要填写《三级安全教 育登记卡》,并报安技部审核存档备案。 承包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 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企业规定的安全用火、用水、用电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 发包方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 施工和检修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现场施工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品。 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发包方和安技部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企业安全 生产的作业,企业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承包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应由其负责调查和处理。涉及死亡 1 人或重伤 3 人以上的事故,承包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企业发包方和安技部备案。 为加强对承包方进行管理和监督,使其认真履行各项职责,企业对承包方收取安全风险抵 押保证金。若承包方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能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无不安全因素,无违章违纪 等现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企业将收取的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 100%返还。若在施工过 程中发现有不安全因素,违章违纪行为,将按照合同中的有关安全协议条款规定处罚,在 其风险抵押保证金中进行扣罚,并责令进行整顿,若整顿无效,企业有权停止其施工,一 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4 租赁单位安全管理 出租单位在与承租或承包单位签订租赁或承包合同(或协议)前,应对承租或承包单位的 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承租或承包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具有承担安全生产风险的经济能力,是否具有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成熟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经 验。 承租或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厂长、经理职业安全管理资格 认证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租赁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从事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业务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和条件。 出租单位在与承租或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同时,应签订《租赁(承包)安全生 产管理协议》。《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由安技部与出租单位及承租或承包 单位共同起草。合同(或协议)签订后,应向安技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出租单位或其授权的资产监管单位应为承租或承包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生 产场所、设备设施,经双方验收、签字后存档。出租单位或其授权的资产监管单位应如实 告知承租或承包单位租赁(承包)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企业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标准, 形成记录,双方签字、存档。出租单位或其授权的资产监管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 《租 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对承租或承包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承租或承包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由企业投资管理部负责牵 头组织相关部门审核会签,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安技部,由安技部进行施工安全审核, 并办理开工证后,方可实施。 安技部、保卫部按照国家有关消防、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对租赁(承包)方的消防、交 通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技部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企业安 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对租赁(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5 临时工安全管理 凡在企业内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临时工、合同工必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工手续,由人事部签 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安全管理、工伤保险、职业病等方面的内容,并同时办理工伤 保险。 依据人事部签订的合同,分别由安技部、用工车间(部门)及班组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 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人员不 得从事任何作业。 临时工(合同工)必须严格遵守企业安全管理规定,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参加安全学 习和培训,接受安全检查。 临时工(合同工)享有企业员工等同的安全权力和义务。凡在企业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 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6 外来人员的安全 外来人员主要指在厂区内临时作业的人员,如临时搬运工、实习人员、参观人员等。 外来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和安全培训。 厂区内临时作业的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外来人员的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的范围标志。 所用的施工工具、材料、设备均不得占道,要保持厂区和车间内的道路、通道的畅通整洁。 因施工形成的坑、壕、绊脚物等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在作业过程中需动用企业设备设施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 特种作业人员在现场作业时,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临时用电线路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必须遵守修理工艺和施工规范,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维修设备时必须同时维修安全防 护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