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最新工伤赔偿流程及赔偿标准
20202020 最新工伤赔偿流程及赔偿标准最新工伤赔偿流程及赔偿标准 2020 年 2 月 28 日,国家统计局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9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根据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标准有了新变化, 现结合司法实践对工伤待遇中的一些问题 做了补充,供参考! 一、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一、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 (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 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 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30 日内日内,向统 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特别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17 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 30 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 用人单位负担。 (二)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二)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受伤害职工或者 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鉴定为职业病之 日起日起 1 1 年内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注意:特别注意:工会组织也是可以申请的哦! (三)超过(三)超过 1 1 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 被耽 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 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 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二、需提交什么材料二、需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 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劳动、 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包 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社保部门多长时间受理三、社保部门多长时间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应当在 1515 日内对申请人日内对申请人 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完整的, 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 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 1515 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 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多长时间作出工伤认定四、多长时间作出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60 日内作出工日内作出工 伤认定决定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 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15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 日内, 将 《认 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工伤认定的前提不一定要有劳动关系五、工伤认定的前提不一定要有劳动关系 最高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 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特殊情况下有例外。 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 151 号行政判决认为,当存在违法当存在违法 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 劳动关系为前提。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 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 应由 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六、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怎么办六、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怎么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 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别提醒:特别提醒: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可以选择的,这里的行政复议不 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务中有些单位为了拖时间通常选择先复议再 诉讼,劳动者为了省时间应当不复议直接诉讼。 七、工伤待遇计算标准七、工伤待遇计算标准 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供实务 中参考。 (一)(一)1-101-10 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27 个月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25 个月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23 个月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21 个月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8 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16 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13 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1 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9 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7 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 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 平均工资 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二)(二)1-61-6 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 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60% 说明:1)1-41-4 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5-6 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 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三)5-105-10 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