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重要提示:请出质人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 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质权人予以说明。 出质 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质权人:负 责 人:通 讯地址: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为保障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出质人 愿意以其有处分权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 人”)与质权人签订了编号为 的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鉴于: (以下称“债务 第一条出质标的及登记 1.出1 质标的为 (以下称“应收账款”) 1.应2 收账款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押应收账款清单”为准。 1.3 质权的效力及于应收账款在质押期间内产生的孳息(若适用) 1.质4 权人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出质人应予 以协助。 第二条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2.担1 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币种 (大写金额) ,其他 具体内容按主合同约定。 2.担2 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及担保物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 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2.本3 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 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 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出质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专用账户及监管 )(以下称“专用账户”),作为已出质应收账款的专用收款账户, 该专用账户是唯一的,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改或另开立。 3.1 质押期间,出质人应在质权人处开设账户(账号: 日内按本合同所附《应收账款专用账户通知/确认函》格式通知应收账 款的付款人(下称付款人),告知应收账款专用账户账号,并取得付 款人的确认回执。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通知付款人变更收款 账户。3.2 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3.质3 权人有权对专用账户进行监管。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 意,出质人不能支取、划转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使用专用账户内 的款项。 3.当4 应收账款所担保的债务出现逾期时,质权人有权从专用账户中 直接扣划质押应收账款的已收回款项。 ▲▲第四条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4.1 出质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 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4.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 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 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提供的应收账款及 有关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4.4 出质人对应收账款享有充分的处分权,在应收帐款上不存在任 何瑕疵、争议、诉讼(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质权人的第三人权益等情 况。 4.出5 质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前四个月内未对其名称作任何更改,并 将其名称状况告知了质权人。 4.6 出质人已办妥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出质所必需的所有批准、同 意、审批等手续。 4.债7 务人不是出质人的股东或《公司法》定义的“实际控制人”。 ▲▲第五条出质人的义务 5.出1 质人承担因应收账款出质登记、审批、备案、评估、拍卖、变 卖而产生的费用。 5.出2 质人须积极履行与付款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合同,以维持应收账 款的价值。 5.未3 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以任何方式处分应收账款。 5.出4 质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后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配合质权人 采取有关措施,并按质权人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1)质权人认为应收账款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的; (2)出质人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 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或财务、人事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或 依法被宣告破产、撤销、解散; (3)付款人依法被宣告破产、撤销、解散; (4)出质人与付款方或其他第三方产生贸易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质 量、技术、服务方面的贸易纠纷)债务纠纷和债务追索,导致应收账 款可能无法到期按时偿付的; (5)有迹象表明客户的应收账款回收困难; (6)应收账款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 第三方的不利影响。 5.出5 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实现质权并不会设臵任何障碍。 5.在6 债务人向质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出质人不向债 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5.质7 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出质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 未征得出质人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改变合同币种、非因法定原因 提高利率或延长还款期限的,出质人仅按原金额、币种、利率和期限 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质权的实现 6.债1 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融资款本金或质权人垫 付款项或相应利息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应收账款,并以所 得价款优先受偿。 6.出2 质人未按第 5.4 条约定提供新的担保的,质权人有权依法处分 应收账款,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及有关费用;质权人在 应收账款处分完成前收到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书面通知的,所得 款项将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 不得支取。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质权人可以该账户中的款项直接 受偿。 6.3 出质人同意:主合同同时受其他担保合同担保的,质权人有权自行 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质权人有权直接行使质权而无需先行向其他担 保人主张权利;质权人放弃在其他担保合同下的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 位或变更担保物权 何责任。 ▲▲第七条保证条款 的,出质人仍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 7.因1 下列原因致使质权未设立或无效的,出质人应对债务人在主合 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出质人未按第 1.4 条约定协助 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2)出质人在第四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3)因出质人方 面的其他原因。 出质人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 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7.2 7.保3 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 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开立担保函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日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 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7.4 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本保证条款的生效 条件为:本合同项下质权因第7.1 条所列原因未设立或无效。 第八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向质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争议期间, 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九条其他条款 9.1 出质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 9.本2 合同所附的“质押应收账款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 分。 9.3 本合同经出质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章)并加盖公章、质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