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艺经纪合同
演演 艺艺 经经 纪纪 合合 同同 ( ( 法法 务务 版版 ) ) ( ( 总总 8 8 页页 ) ) --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 --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 密级:机密密级:机密种类:经纪合同种类:经纪合同编号:编号: 演艺经纪合同(法务版)演艺经纪合同(法务版) 公司方:(以下简称甲方) 通讯地址: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艺人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 份 证: 现在住址: 邮编: 电话: 电子信箱: 工行: 鉴于乙方的演艺才能和欲求在中国大陆地区演艺界长期发展的需要,鉴于甲 方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演艺资源、市场渠道、资金运作方面的优势以及对乙方的未 来市场和收益认可,为了更有效地保证乙方在演艺界的发展,维护合作双方的合 2 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并达成共识;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委托代理内容 一、甲乙两方身份的确认: 甲方作为乙方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经纪公司,享受乙方在中国大陆地区的 独家经纪代理权。在本合同期内,乙方参与的任何型式(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性及 非商业性)的演艺或相关的活动,包含选择、接洽、安排、协商、签约和各项事 宜的执行。所有涉及的具体演艺内容、合同、各项收益结算和处理,需甲乙双方 按合同执行。 二、甲乙双方授权确认: 2-1 影视表演: 安排、决定乙方参与影视节目表演内容、角色;代理影视表演培训、影视艺 术交流;负责因表演而形成的广告宣传的策划、制作、发行和联络;电视主持、 节目嘉宾、电视节目的制作、发行和宣传。 2-2 广告表演和广告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报纸、期刊杂志等平面媒体;建筑、招牌等户外广告载体;交 通运输、移动工具等活动载体;互联网、手机等数字化载体;电影电视广告; VCD、DVD、CD、CD-ROM、DVD、ROM、VOD;其他新型载体和工具;舞台 或表演场地的表演;其他与广告宣传、企划和推广实施活动相关的表演和活动; 模特专业表演、写真和广告展示表演。 2-3 声乐表演代理: 3 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所有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表演(包括甲方自己演出的 事务);所有商业或商业活动的展示(纯粹个人娱乐的活动及正式表演前的彩 排、训练不包括在内);公益活动;配合唱片制作发行的宣传推广活动;国际交 流活动;唱片制作代理(唱片具体合作内容另行签订相关合同依据甲、乙双方唱 片制作中各自投入或唱片制作约定,另行确定甲、乙双方因唱片制作发行而形成 的经济收益的分配比例)。 2-4 乙方形象策划、宣传推广、新闻发布、广告活动代理: 负责但不限于乙方的职业生涯设计定位、演艺形象策划、宣传推广等相关的 事务;甲方有权对任何媒体、组织和个人对乙方形象侵权和未经甲方许可的使用 行为进行制裁,并代理乙方行使法律诉讼,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上述行动。 宣传推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报纸、期刊、电视台、户外广告牌等;VCD、 DVD、CD、广播、其他媒介或其它载体等;印刷品、交通工具设备、建筑物等; 互联网、手机等通讯设备;其他数字化产品和可能的新型宣传载体。 2-5 法律事务代理: 签署本合同,表明乙方全权委托甲方作为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甲 方作为乙方的法律顾问,全权处理乙方所有法律纠纷,并根据每项法律事务的性 质安排法律事务协助。 2-6 行政事务代理: 行政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关、联络、后勤、服务等。乙方演出活动中甲方 认为需要处理的乙方的各种行政事务;协调乙方与媒体、公众和经授权的乙方私 人事务;合同期内,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的亲属、好友或其他关系人不得对甲方 行使对乙方的行政事务管理进行干涉。 4 第二章 名称、肖像和名誉权 三、名称和肖像 3-1 甲方为乙方经纪及管理个人肖像(生活照片、艺术照片、广告照片、各 种媒体形象资料等)、姓名的授权,并由甲方决定及处理各项演艺事业相关的所 有作品(含制品)的各项权利的归属。肖像权归乙方所有,但甲方可对乙方肖像 进行盈利和非盈利性使用,如甲方使用乙方肖像而得利,乙方有权享有相应报酬 (收益分配比例按照经纪代理费和税金约定分配)。 3-2 乙方应对其签约前及签约期间的所有乙方和与乙方有关的肖像文字等资 料交甲方保存,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自己擅自发表或出版乙方和乙方有关的 文字、图片。乙方必须将所有肖像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一个月内陆续交甲方归档 保管,甲方保证乙方肖像的完整性,使用合法性。对乙方的肖像和形象,甲方不 得作有损乙方形象和名誉的展示、复制出版、使用,并保护乙方的个人隐私。合 同期间,乙方形象的摄影、摄像和肖像的使用由甲方统一行使或由甲方认可的单 位和个人行使。 3-3 为了演艺发展需要,甲方会依据乙方发展方向和目标为乙方确定对外的 名称,乙方须按照甲方的统一策划执行对外名称和自己的称呼,包括但不限于: 艺名或昵称、宣传口号或其他等;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更改乙方的姓名或艺 名,或自行更改发型、纹身(含在身体任何部位纹身)、大幅度改变形象、穿着 或造型。 四、名誉 4-1 在本合同期间,如甲方认为需要,甲、乙双方的代理关系可对外不宣 传,但乙方对外必须承认甲方的代理关系;甲方对外不得否认与乙方的代理关 5 系,并依据乙方的实际利益和状况进行有利于乙方的宣传。对自己经纪代理公司 的称呼,根据不同需要,甲方可能会用甲方所有不同类型的公司作为乙方对外公 布的经纪公司。 4-2 在本合同期间,甲、乙双方都必须维护和扞卫自己和对方的名誉。甲方 承诺在代理乙方演艺活动过程中,不因形象的使用或乙方授权代理活动的行使而 给乙方造成形象和名誉的损害;乙方承诺不因任何原因而有损害甲方名誉的言 行,包括甲方的其他商业活动和雇员的名誉。当甲、乙任何一方的名誉受到损害 时,甲、乙双方都同意维护名誉为首要利益愿同甘共苦,尽全力互相协助。 4-3 甲方的其他商业活动和雇员的名誉包括但不限于:依据本合同和其他附 则约定的关于商业保密的有关约定;非本合同有关的甲方的业务活动和非甲方指 定作为乙方经纪人的其他甲方工作人员;出现法律纠纷,必须出示相关法律文件 而与法律纠纷无关的相关资料。 4-4 乙方名誉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文字资料(简历、详细个人资料等)、 图形资料(照片、图片、剧照等)或影像资料。 第三章着作权 五、所有因乙方参与创作而取得的着作权,乙方享有着作权中的人身权和取 得报酬权,甲方从乙方收益中取得相应经纪代理费和酬金。对任何侵害乙方着作 权和邻接权的行为,由甲方全权代理解决。 5-1 甲方制作和出版的影视作品、唱片、图书、画册,其作品的着作权归甲 方所有,乙方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5-2、乙方表演权的署名权归乙方所有,甲方拥有乙方表演权的其他权利并代 理该权利的行使。 6 六、乙方享有表演权,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表演(企业广告形象、歌舞、声 乐、摄影、影视、广告、礼仪等)或非商业表演(乙方宣传推广表演、形象推广 的公益性表演、甲方正常的公关表演、其他非商业性表演); 七、乙方享有着作权中的报酬权,乙方使用着作权作品中能够单独使用的部 分,必须取得甲方认可;乙方作为主要作者的身份,所享有有关权益另行协商。 第四章 经纪代理费、酬金和税金 八、经纪代理费和酬金 8-1 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