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赤坎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湛江市赤坎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湛江市赤坎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管理暂行规定管理暂行规定 (送审稿)(送审稿) 第一章第一章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 “三资” )管理,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社会稳定,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湛江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规定》和开展全市农 村集体“三资”清理工作的通知(湛办发[2015]3 号)的要 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我区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 (含其经济组织, 下同) ,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 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改制(建)为居民委员会的 社区集体经济和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适用本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界定为: 资金,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 存款、有价证券等。 资产,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 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建设用地等。 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包括耕 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不 包括海域水面)等。 第四条第四条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各级要加 强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全面清产核资,做到底数清、情况 明。 第五条第五条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负责 资产、资源的经营、发包、租赁、处置等,实行公开招标。 第六条第六条农村集体对其所有的“三资”依法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独立自主地开展经济活动。 第七条第七条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 和个人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 扣押、冻结。 村委会级集体经济组织(经济联合社)不得平调和侵占 村民小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的“三资”。 第八条第八条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必须加强领导,做好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 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街道办事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 理工作负有具体责任。 第九条第九条区农业、财政、民政等部门在农村集体“三资” 管理工作中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 区农业局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的指导、 培训和监督,制定管理监督措施,完善规范工作程序,加强 经济合同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财务监督工作, 指导街道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工作,指导督促 基层组织完善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和资产登记。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公开、公示 工作,完善公开、公示办法。 纪委监察、国土资源、审计、档案等部门也要按照职责 分工,依法配合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 作。 第二章第二章资金管理资金管理 第十条第十条农村集体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 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 捐赠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资金,建设用地收益等, 应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农村集体涉税的经营收入应按照规定开具 发票;发生财政补贴等收入时,使用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购 买医保、社保等使用法定统一票据。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实行账、款、支票、财 务印鉴分别保管。村账务和资金由村民委员会 (经济联合社)、 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委托区财政局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 代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村财区代管工作流程:①清产核资;②双方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③开设集体基本存款账户(双印鉴管理); ④申请备用金;⑤凭有效凭证到财政局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 报账;⑥财政局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进行财务记账;⑦定期 公示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农村集体资金支出及报账程序按照《赤坎区 农村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 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 情况,制定备用金限额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 万元,并报农 财办核准后备案,一经确定不能随便调整。备用金主要用于 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零星开支,由报账员申领和保管。村集 体经济组织如需改变备用金额度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 同意,并向农财办提出申请, 经农财办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 原则上在会计核算年度期末提出为宜。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农村集体须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建立专项 台账,及时核算债权、债务变动情况。依法清收债权,逐步 化解债务。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农村集体年初应按照 “收入合规、支出有度、 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经 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 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 通过并张榜公布。年终应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 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征地补偿费等相关费用的使用和分配。征地补偿费等相 关费用实行专户储存,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 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等。使用和 分配方案须经农村集体成员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农村集体成 员会议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征地补偿费等相关费 用的使用和分配方案、执行情况、结果须向全体成员张榜公 布。 第三章第三章资产管理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 (一)农村集体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投资 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农田水利等农业基本建 设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供水供电、交通 通讯等公益性设施 ; (二)农村集体兴办的企业资产和收益, 以及通过兼并、 分立、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资产; (三)农村集体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 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投资入 股的,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 (四)农村集体所有的牲畜 (禽)、林木等; (五)农村集体所有的库存物资等; (六)农村集体拥有的专利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七)农村集体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八)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农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 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按资产的类别建立资产台账, 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登记承包、租赁单位 (人员) 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已出让或报废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核销。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是指在辖区行政区域 内,由农村经济集体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同时,工程建设项 目需要纳入区“三资”平台管理。农村集体建设工程项目应 经本村集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外单位或 个人施工的,实行公开招投标并落实专人监管。 工程完工后, 依照合同严格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结转固定资产 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其中固定 资产、产品物资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