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站建设设计规范
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GNJ1-82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GNJ1-82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消防站布局 第三章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的设置 第四章消防站的选址 第五章消防站的规模和技术装备 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消防站是城镇的重要公共设施。为了使消防站的设置适应迅速扑救火灾的需要,保卫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本着合理、经济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城镇消防站的布局,必须纳入城镇规划。消防站用地和建筑面积,按照(80)建发 城字492号文《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和《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81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1.0.3条城镇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消防队尽快到达火场,即从接警起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最远 点为一般原则。 第1.0.4条消防站应根据责任区类别和扑救火灾的需要,确定站级,配备消防车(艇)、通讯设 备和其它技术装备。 第1.0.5条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的市、镇及县城、工矿区。各地应结合当地情况,贯彻实施。 第二章城市消防站布局 第2.0.1条城市消防站应从责任区的火灾危险性出发,根据重点单位、工商企业、人口密度、建 筑状况以及交通道路、水源、地形等情况设置。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宜为四至七平方公里,分类要求见 表2.0.1。 第2.0.2条在市区范围内,受地形限制,被河流、铁路干线分隔,其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宜小于表 2.0.1的要求。 第2.0.3条年平均风力在三级以上或相对湿度在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城市,其消防站责任区的面积, 应按表2.0.1的规定适当缩小。 第2.0.4条物资集中,运输量大、火灾危险性大的沿海、内河城市,应设置水上消防站。 第三章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的设置 第3.0.1条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按常住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和火灾危险性设置。 第3.0.2条人口在五万以上、工厂企业较多的镇、县城、工矿区,应设1-2个消防站。 第3.0.3条人口在一万五千至五万的镇、县城、工矿区,应设置一个消防站。 第3.0.4条人口不到一万五千,但工厂企业较多、物资集中,或位于水陆交通枢纽,有较大火灾 危险性的镇及县城、工矿区,可设置一个消防站。 第四章消防站的选址 第4.0.1条消防站应选择在责任区的适中位置。 第4.0.2条消防站应设置在交通方便,利于消防车迅速出动的地点。 第4.0.3条消防站边界距小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集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和场所,不应小于50米。在旧城区执行上述规定确有困难时,其距离可适当减小。 第4.0.4条在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和有害气体的地区,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 或侧风方向,其边界距液化石油气罐区、煤气站、氧气站等单位不宜小于200米。 第五章消防站的规模和技术装备 第5.0.1条消防站的规模分为一、二、三级。一级站配备6-7辆消防车,二级站4-5辆车, 三级3辆车。 第5.0.2条城市消防站按其责任区类别确定站级。车辆配备见表5.0.2。 第5.0.4条水上消防站根据扑救船舶和沿岸火灾的实际需要,配备消防 艇及其它必需的船只。河网地区的陆上消防站根据需要,可配备小型消防艇。 第5.0.5条每个消防站必须配备有线和无线通讯设备,配备标准见表5.0.5。 城市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编制说明GNJ1-82(试城市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编制说明GNJ1-82(试 行)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消防站布局 第三章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的设置 第四章消防站的选址 第五章消防站的规模和技术装备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制定《城镇消防站布局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的目的,是为了使各地消防站布局有所依 据,逐步改变城市消防站过疏,镇及县城、工矿区消防站较少的现状,以适应城镇发展的需要,保卫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本标准从消防站合理布局的需要出发,并考虑到我国城镇的实际 情况,贯彻了合理、经济的原则。 第1.0.2条消防站是城镇的重要公共设施之一。根据国家建委(80)建发城字492号文件颁 发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和消防保卫任务的需要,必须把消防站的布局纳入城镇规 划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消防站用地和建筑面积,应按照国家建委(80)建发城字492号文件颁发 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和公安部颁发的《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81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1.0.3条本条提出的消防站布局的一般原则,是根据扑救责任区最远点的初期火灾所需要的1 5分钟消防时间而确定的。 15分钟消防时间,系消防队扑救砖木结构建筑物初期火灾,防止蔓延所需要的时间。目前,我国城 镇虽有相当数量钢筋混凝土结构和混合结构的建筑,但大多为砖木和木质建筑。据调查,上海、武汉、杭 州、福州、贵阳、扬州等27个城市和11个省(市)的48个镇的建筑,砖木结构都占50%以上。从 历年来各地发生火灾的次数和造成的损失来看,砖木结构建筑火灾所占的比例很大。据统计,北京、上海、 广州、武汉、哈尔滨、南昌等16个城市,1977年至1980年砖木结构的火灾次数和损失分别占当 地重大火灾的60%和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吊顶,二级耐火建筑的 钢屋架,四级耐火建筑的楼板、隔墙和框架填充墙等构件的耐火极限均为15分钟。根据已调查的197 6年至1981年63起砖木结构火灾案例分析,消防队必须在起火后15分钟内到场出水,才能有效地 扑救初期火灾;否则火势将猛烈燃烧,迅速蔓延,造成严重的损失。 15分钟消防时间包括发现起火、报告火警、接警出动、消防车到场和开始出水扑救的时间。根据对 35个大、中、小城市的调查和二百余次实地测试结果,并考虑到我国电话通讯、交通道路、消防技术装 备等状况,提出15分钟的消防时间分配为:发现起火4分钟,报警2分30秒,接警出动1分钟,行车 到场4分钟,开始出水扑救3分30秒。 日本规定“8分钟消防”,是根据扑救木质结构建筑物初期火灾的需要和本国的通讯、道路和消防技 术装备等情况提出来的。其时间分配是:发现起火到报警2分30秒,接警出动30秒,行车到场3分3 0秒,开始出水扑救1分30秒至3分钟。 根据我国情况,规定15分钟消防时间,以消防队从接警起5分钟内到达责任区最远点为消防站布局 的一般原则,是比较合适的。 第1.0.4条本标准适用范围包括旧城区。我国多数城市的旧城区人口稠密,工商企业集中,道路 狭窄,建筑物密集,砖木结构和木质结构较多。由于这类地区火灾危险性大,是消防保卫的一个重要方面, 而目前旧城区消防站布局普遍不合理。例如,广州市区平均一个消防站责任区面积为13.5平方公里, 武汉市区平均一个消防站责任区面积为15.6平方公里,沈阳市铁西消防中队责任区面积为29平方公 里,九江市浔阳消防中队责任区面积为19平方公里。旧城区发生火灾的次数和损失都比较多。南昌市1 977年至1980年发生的25次重大火灾中,旧城区18次,占72%,损失占72.84%。遵义 市1977年至1980年发生的16次重大火灾中,旧城区14次,占87.5%,损失占78.5%。 因此,根据加强维护,合理利用,逐步改造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