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欠工作管理制度【精选文档】
清欠工作管理办法清欠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试行) 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应收款项的催收与清理(以下简称 清欠工作),确保清欠工作取得实效 ,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加速资金周转,缓解资金紧张状况,促进企业提高管理质 量,增强竞争实力,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欠 ,是指对各类应收款项的清理 回收.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客户合同工 程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债权,以及经审批核销 ,作 为账销案存管理的各种应收款项。 第三条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分公司 ,独立核算法 人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第四条公司成立应收款项清欠领导小组(简称公司 清欠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副组长由总会计 师、负责经营管理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公司各职能部门 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对公司清欠工作的指导、监督 和考核. 第五条第五条公司清欠领导小组下设清欠工作办公室(简 称清欠办),清欠办设在财务资产部 ,负责清欠工作日常业 务. 第六条第六条公司所属各分公司成立以单位负责人为组长 , 专责人员负责的清欠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清欠具体工 作。 第三章第三章清欠责任制清欠责任制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遵照“谁主管、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 , 实行清欠责任终身制。无论工程项目是否竣工决算,是否 完工并账,项目管理分公司负责人均为应收款项管理的第 一责任人,对项目应收款项终身负责 ,负责清收全部应收款 项;项目工程技术、合同、物资负责人为清欠相关责任人. 第八条第八条项目管理分公司负责人及相关欠责任人调离 时,必须将分公司所管理的全部项目应收款项同客户或发 包方核对、确认无误,并取得客户或发包方确认的书面文 件交予继任者,调离后仍有协助收取工程款的义务,否则 不予调离或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第九条对严重逾期或发生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 ,报公 司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后,可通过一定方式对内、对外 公开招标,由专门催款机构或催款人员进行催收。并指定 原项目管理分公司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催收,并按本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奖惩。 第十条第十条部门责任 (一)公司清欠机构负责清欠工作的管理、协调和指 导.掌握汇总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审核、填报有关报表,提 供分析资料;对各环节清欠责任人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 督。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项目清欠的措施和办法。 (二)公司经营合同管理部门要对签约、履约全过程 承担连带责任。负责解决清欠过程中涉及合同条款的争议 问题,根据工程验收报告、设计变更等资料及时清理分部分 项工程结算资料,提供有效证据,及时办理好工程竣工决 算,为清欠工作提供收款依据。 (三)公司财务资产部要严格财务核算和收款手续,提 供有关工程应收款的准确数据。参与实施清欠中债转股、 实物抵债、实物变现的资产评估等工作。 (四)公司项目管理分公司应严格执行合约条款,把工 程成本、进度和质量与工程款清收结合起来,视工程款实 收情况安排施工,未经批准,不得盲目推进或轻易退场。 要及时提供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洽商签证等原始 资料和数据,保证证据的完整和准确。对因工程质量和工期 发生拖欠的项目,要及时组织进行协调处理,解决好客户 投诉的质量问题,清除清欠障碍,协助办理工程决算。 (五)公司物资管理部门要及时清理和提供材料消耗、 设备损耗以及甲供材相关凭据,以便掌握工程款结算的数 额。 (六)公司其他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能,担负清 欠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凡对公司统一安排的清收拖欠工 作执行不力的,应承担其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清欠管理原则清欠管理原则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清欠工作计划制度。各项目管理分 公司应制定年度催款目标,并将年度催款目标细化为季度 计划,每年 1 月末报公司清欠领导小组,经审定后作为当 年的清欠指标下达各分公司 ,纳入各分公司年度综合业绩考 核体系。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加强清欠基础资料、文档管理工作,认真清 理在施工过程和历史遗留拖欠项目款的资料。建立应收款 项清欠台账,明确每笔应收款项的主要清欠责任人 ,并采取 定期发函、对账确权等有效催收措施,避免债权诉讼时效 过期,对清欠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各项目管理分公司应针对应收款项分类处 理,积极采取措施清欠.对重要的、逾期严重、催收难度大 的应收款项,要成立专门的清欠执行小组,指定专人负责, 制定专项措施,跟踪催收工作直至收回为止。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对于已经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的应收款项,应做到账销案存,并做好保密工作,逐笔建 立账销案存档案;由公司清欠办公室负责保存原始档案, 继续列为催收项目.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各项目管理分公司在每月 10 日前上报应收 款项台账,每季末 15 日前上报应收款项管理报表,并附总 结分析报告,作为公司考核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第五章考核与奖惩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应收款项实行“项目管理分公司负责人为第 一责任人,分公司领导班子风险共担”的考核原则 .清欠指 标完成程度作为分公司班子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综合业 绩考核体系.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公司按照应收款项的金额、帐龄、形成原 因、风险高低等情况,按回收金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 (一)在建项目和以后新上项目形成的应收款项,属于 合同规定的正常应收款项,不奖不罚 ,若有逾期拖欠款的, 逾期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对项目负责分公司按未收回金额的 0。8%罚款,三年以上对项目负责分公司按未收回金额 1%罚 款,从第一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当年效益工资或兑现奖励 中予以抵扣。 (二)对本办法下发之日前形成的应收款项 ,按以下情况 奖惩: 1、对以前年度形成的应收款项,收回超过五年以上 的外欠款,给予第一责任人回收金额 0.8%的奖励,给予项 目管理分公司相关责任人 0。8%的奖励。 2、收回五年以下、三年以上的外欠款,给予第一责 任人回收金额 0。5%的奖励,给予项目管理分公司相关责 任人 0。5%的奖励。 3、收回三年以下的外欠款,给予第一责任人回收金 额 0。2%的奖励,给予项目管理分公司相关责任人 0。2%的 奖励。 4、工程款以工程竣工结算并与客户办理完财务决算为 期,保证金以客户认可开始返还之日为期。 5、以上 1、2 项所得奖励包含为清欠所生的相关费 用,所得奖励按扣除清欠费用后的余额在第一责任人与相 关责任人之间按比例进行分配。 (三)对于工程履约保证金、预付账款及各类押金等 其他应收款,在正常退还期限内回收,不奖不罚 .对应收回 未能收回款项,对项目负责分公司按应回收金额的0.8%罚 款,从第一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当年效益工资或兑现奖励 中予以抵扣. (四)由公司指定非责任人收回的以前年度难以追缴的 应收款项,原则上加大奖励力度,按收回金额 1%对催收人 进行奖励。 (五)为清欠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奖励中,以上 奖励的基数均为收回款项减所有债务等支出后的净额。若 兑现奖励后,发生债务支出从责任人工资中扣回。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债权无法收回或重大 损失的,公司视损失金额的大小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