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合同
汽汽 车车 租租 赁赁 合合 同同 出租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承租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各方就汽车长期租赁事宜达成如下 协议: 一、租赁期限及付款方式 1. 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自车辆交付之日起 3□年/□月/□日,如车辆实际交接日与本合同规定日期不同的,则以《验车 单》的车辆实际交接日为准。 2. 除出租方同意的情形外,所有费用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出租方收款信息如下: 收款人名称: 帐号: 开户行: 二、保险及救援 1. 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的车辆都已投保了以出租方为被保险人的交通责任强制险、车 损险、第三者责任险(__50_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 1万元)、不计免赔险 (含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以及其他保险项目如 下: 。 具体保险金额以及保险范围等均以出租方与保险公 司签署生效保单、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2. 出租方免费提供保养及维修车辆,定期进行检查。 3.通知及送达: 出租方指定本合同相关负责人员为;联系电 话:; 邮箱:;联系地 址:。 承租方指定本合同相关负责人员为:;联系电 话:; 邮箱:;联系地 址:。 任何一方负责人员变更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否则视为未进行变 更,一方当事人通过邮件或寄送等方式将邮件发送或邮寄至以上联系邮箱或地址的, 视为送达。 【通用条款】【通用条款】 一、租赁标的、租期、租金、保证金及其支付方式一、租赁标的、租期、租金、保证金及其支付方式 1. 租赁标的、租金、保证金及其支付等:详见附件一。 2. 合同使用车辆时长包含所租赁车辆依法依规被限行的时段。 3. 若承租方续租车辆的,应当在本合同到期 30 日前书面告知出租方,双方当事人针 对租期、租金等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确定。 4.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向出租方交纳首期租金及保证金。出租方 开具相应的发票及收据。剩余租金,承租方在应付当期租金 5 个工作日前支付完 毕。 5. 租金支付为预付方式,租金或保证金若用支票或其他票据支付的,需经出租方确认 费用进帐后,承租方方可提取车辆。 6. 租金包括在租赁期限内的租车费、定期保养的材料及人工费、国家或地方对车辆征 收的相关税费。 二、保证金、提前解约违约金之使用二、保证金、提前解约违约金之使用 1. 下列情形出现时,出租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 1) 在发生交通违章情形时,承租方须自行处理,如承租方未主动交纳罚款等费用 的,出租方有权代交交通违章罚款等费用,并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保证 金不足部分,出租方有权追偿。 2) 承租方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出租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 3) 合同终止时,承租方如有未结算的款项,例如:租金、提前解约违约金等,出租 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 4) 租期到期,承租方交还租赁车辆,出租方应当在车辆交还后 30 日内确认有无交 通违章信息、违法行为、车辆内配备物品有无损坏等,经出租方核实均不存在 上述情形后 30 日内无息退还保证金。 2.若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内,保证金不足本合同约定金额的,承租方应当在出租方告 知后 3日内补足,迟延补足的,每迟延一日承担应补足金额的 1 %的违 约金。 3.若因承租方原因造成合同未能继续履行,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提前解约违约 金,即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 30%。 三、车辆保险及理赔三、车辆保险及理赔 1. 车辆保险购买方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以下条约定履行: 1) 承租方委托出租方统一采购车辆保险的,购买保险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租 方承担。当年度(自甲方实际承租之日起 12 个月)保险费承租方应当随同 首期租金一起支付甲方。具体购买的保险内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部分约定履 行。 2) 承租方自行购买保险,具体购买的保险内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部分约定履 行。承租车辆为新车的,承租方应当在出租方提供相应证件后 2 日内完成全 部保险购买工作,因承租方迟延购买导致出租方无法上牌而引起的迟延交 付,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 若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无保险的,一切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 4) 之后每期保险承租方应当在上期保险到期 5 日前购买完成,若因承租方原因 造成车辆无保险的,一切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 2. 车辆发生事故或损坏等的,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进行报险,并在 24 小时内通知出租方。 3. 承租方承租车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损坏等的,须到出租方指定的或经出租方 书面同意的地点进行修理,车辆停驶期间的租金照常计算(依本合同约定的日均租 金金额×停驶天数)。 4. 车辆发生事故或损坏等的,承租方应先行垫付包括但不限于拖车施救费、维修费、 医药费、交通费等全部相关费用。若车辆事故或损坏等属于本合同约定保险范围 的,承租方应在事故结案一个月内如实提供事故证明、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 任认定书、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文书等、事故调解书、损失清单以及有关修理费用、 交通事故相对方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保单复印件等单据,以供出租方及时向保 险公司进行索赔。 5. 非保险范围事项、以及保险公司拒绝理赔部分、超出保险限额部分、保险免赔部分 等的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 承租方垫付的费用中由保险公司理赔的金额,在保险公司赔付款到账后由出租方在 30 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进行结算。 7. 在车辆发生事故或损坏等,车辆定损额超过 5000 元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收取 加速折旧费,加速折旧费为车辆定损额的 20%,若在本合同期内发生多次事故的, 加速折旧费单独计算。 8. 在承租期间若发生车辆盗抢的,承租方应承担自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安机关侦破案 件之日(若自事件发生之日起满 60 日公安机关未侦破案件的,车辆租金计算至自 事件发生之日起满 60 日止)止的车辆租金总额(依本合同约定的日均租金金额× 该期间天数)、重置车辆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9. 在承租期间内发生车辆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方应承担自事件发生之日起至 出租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时止的车辆租金总额(依本合同约定的日均租金金额×该 期间天数)、保险理赔(若有)以外的重置车辆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10. 若涉及第三方责任,承租方须协助出租方及保险公司追讨应由第三方承担的费用。 四、担保四、担保 1. 担保方是签订合同时承租方所指定的公司或个人,需向出租方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2. 担保方签署本合同后,其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的义务承担连带 责任。 3. 担保方愿意就本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的所有条款中的承租方责任提供担保,担保 期限自合同签订日起,至合同终止日顺延两年止。 五、承租方须知五、承租方须知 1. 承租方的驾驶员,应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有一年以上驾驶经历的有效机动车驾驶 证。租赁期间如变更驾驶员,需及时到出租方登记;非承租方驾驶员驾驶车辆造成 车辆损失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任何第三方据此要求出租方承担责任的,出租方 有权向承租方追偿。 2. 租赁车辆发生各类机件故障、事故车修复,应当到出租方指定的或经出租方书面同 意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反之,承租方应当支付由此造成的返修费用和返修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