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初稿7同名44816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 程序 (初稿)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水建〔1998〕 16 号,水利部令第 46 号修订) 、 《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项目设计审批程序管理办法》 (豫水计〔2005〕162 号)及国 家现行有关政策,一般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遵循 下列程序,即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 申请报告) 、初步设计报告、施工图设计、施工准备、建设 实施、 (法人验收) 、 (阶段验收) 、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绩 效评价和后评价等程序。现按照该程序进行详细说明。 1 企业投资与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 4 1.1 企业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核准制)4 1.2 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审批制)5 1.3 核准制与审批制的主要区别 5 2 规划 6 3 项目建议书 6 3.1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和上报 7 3.2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权限 7 4 可行性研究报告 . 8 4.1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上报 8 4.2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 11 4.3 组建项目法人 12 5 项目申请报告 12 6 初步设计报告 14 6.1 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和上报 14 6.2 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权限 14 7 简易前期工作程序 . 14 8 施工图设计 16 9 施工准备 16 9.1 招标投标 16 9.2 质量监督手续 17 9.3 其它 17 10 建设实施 18 10.1 设计变更 18 10.2 检查与稽察 18 10.3 质量与安全生产 18 11 项目资金的结算、决算和审计 . 19 11.1 项目资金财务管理 19 11.2 项目资金结算 21 11.3 项目资金决算 21 11.4 项目资金审计管理 21 12 法人验收、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 . 21 13 运行管理 23 14 绩效评价及后评价等规定 . 23 14.1 绩效评价规定 23 14.2 后评价规定 24 1 1企业投资与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企业投资与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 1.11.1 企业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核准制)企业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核准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 20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令第 11 号) 、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 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 (豫政〔2004〕59 号)及《河南省 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 年本) 》 (豫政〔2014〕50 号)的通知等规定, “对于企业不使 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 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 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 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跨省辖市、省直管县 (市)河流上 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辖 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 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省辖市、省 直管县(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 准,其余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 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 门核准。 1.21.2 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审批制)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审批制)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各级政府的预算内投资、各项专 项建设资金、统借国外贷款等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政 府投资资金使用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 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审批制。 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需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国 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 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0〕20 号) 。 洛阳市政府投资水利建设项目执行《洛阳市政府投资项 目管理条例》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 1.31.3 核准制与审批制的主要区别核准制与审批制的主要区别 1. 适用范围不同。 核准制适用于企业不适用政府性资金 投资建设的核准目录内项目;审批制适用于政府投资和使用 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2. 审查程序不同。审批制项目 一般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等程序 开展,但部分规划内项目可直接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 设计报告;核准制项目则按项目申请报告(此时可行性研究 报告也有要求)开展。3. 审查内容不同。审批制从管理和投 资角度进行审查;核准制主要从公共管理角度审查。 2 2规划规划 规划有关编制、审核、批准及修订等政策见《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 法》第九条至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 十条至第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 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 洪法〉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 响评价法》 (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八条、第十二条, 《大中 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 第 471 号)第六条至第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5〕33 号) 等。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及实施,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流域(区域)专 业规划等,即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要遵循“规划先行” 。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符合规划的成果为水工程建设规划 同意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是水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和建 设的基本依据) ,在提交(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 报告、备案材料)之前需完成该项。 3 3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 以批准的规划为基础,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即视为项目立 项,并作为筹集建设资金,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和开展可 行性研究工作的依据。 3.13.1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和上报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和上报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执行《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 暂行规定》 (水规计[1996]608 号)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 议书编制规程》 (SL617-2013)等规定。项目建议书上报时 需提供以下附件: 1) 依据的规划及规划审查批复文件。 2) 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文件。 3) 投资需要银行贷款的,需提供银行贷款承诺文件。 4) 政府有关部门对水价、电价的意向性文件。 5)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证明。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 理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13〕101 号) 。 6)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见《水利部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 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水规计〔2007〕10 号)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