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_规章制度
第二节第二节 受赠资产 第十八条 捐赠, 是指一个实体自愿无偿向另一实体转交现金或其他资 产,或撤销其债务的行为。 第十九条 非营利组织应当划清捐赠和捐赠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的界 限,并区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 如果非营利组织接受资产提供者的资产的条件是为其 提供一项服务,尽管这项服务的结果可能是无形的、不确定的或 难以计量的,该项接受的资产也不能作为捐赠处理。 例如, 某资产提供者向某非营利组织提供一笔资产用于某项 研究开发活动,并保留研究开发结果的所有权或优先权;或规定 实验的具体规则, 使得研究结果的公共效益从属于资产提供者的 个人利益。 这类业务不属于捐赠,应作为一项交换交易,确认相关收入 和费用。 (二) 如果非营利组织接受资产提供者的资产的条件是必须 将该资产转交给其指定的地方、单位或个人,这类业务也不属于 捐赠, 应作为一项代收代付业务, 将该项接受的资产确认为负债。 (三) 如果资产提供者允许非营利组织在章程规定范围内自 主确定所接受资产的受益项目,这类业务属于捐赠,该项接受的 资产应作为捐赠收入处理,并分别不受限制捐赠、暂时受限制捐 赠和永久受限制捐赠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条 非营利组织的受赠资产应当区分资产形态确定入账价值: (一)受赠资产如为现金,应按实际金额入账。 (二)受赠资产如为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 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 应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 值: 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 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 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同类 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 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可以合理确 定的,按确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不能合 理确定的,可以暂不入账,但应设置辅助账,登记该受赠资产的 数量等情况。 3.如接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 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 入账价值。 第二十一条 非营利组织处置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应当按照以下规 定进行会计核算: (一)将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转为自用的,应分别以下 情况处理:对于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实物资产,应转入存 货,并按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符合 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实物资产,应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该受赠资 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对于受赠的无形资产, 应转入无形资产, 并按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无形资产的入 账价值。 (二)将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直接用于对外捐赠的,应 将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资助项目成本。 (三)将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对外出售的,出售收入应 作为其他收入处理; 同时将所售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其他支 出。 第二十二条 以接受捐赠为主的非营利组织, 对于接受捐赠的现金以外的 其他资产,应在期末时按可变现净值与成本孰低计量,对于可变 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受赠资产减值准备,并单独核 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受赠资产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可变现净值,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正常业务活动过程中,以估 计售价减去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 第三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三条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 超过 1 年(不含1 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 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第二十四条 非营利组织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以现 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 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 如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 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 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 资收益。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 设置备查账,进行数量登记。 第二十五条 非营利组织的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核算: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以现 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 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减去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 为初始投资成本。 如果所支付税金、 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 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二) 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 确认利息收入。 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减去已到付息期但 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未到期债券利息和计入初始投资成本的相 关税费,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债券的 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 摊销方法采用直线法。 (三)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非营利组织,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购买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应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当非 营利组织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 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 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 资成本。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价值,是指某项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 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四)长期委托贷款应视同长期债权投资进行核算。但是, 委托贷款应按期计息,计入当期投资收益;非营利组织按期计提 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 利息。期末时,非营利组织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 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二十六条 非营利组织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应 按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结转。 第二十七条 处置长期投资时, 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 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第二十八条 投资比重较大的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时对长期投资按照 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 的差额,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 表中作为长期投资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本制度所称的可收回金额, 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 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 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 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对于长期投资而 言, 可收回金额是指投资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有和投 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较高者。 其中, 出售净价是指出售投资所得价款减去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 的余额。 第四节 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或出租而持有 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 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 1 年的有形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 但使用期限超过 1 年的大批同 类物资,如馆藏图书、 ,也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第三十条 非营利组织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七类:房屋和建筑物、一般 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非 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 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