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险承保报价
工程保险承保报价工程保险承保报价 一、 投保人: 二、 被保险人: 三、 工程项目名称: 横琴新区综合服务区(北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 四、保险工程地点: 珠海市横琴新区 五、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物质损失物质损失 (一)项目及金额 项目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CNY 251,308,758.73 (二)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危险种类赔偿限额 地震、海啸、台风、风暴潮、暴风雨、洪水项目总保额的 80%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第三者责任 累计责任赔偿限额:CNY 2000 万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CNY 1000 万 (其中:财产损失 CNY 800 万,人身伤亡 CNY 200 万) 每人每次赔偿限额:CNY 50 万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六、每次事故免赔额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特种风险免赔:CNY20 万或核定损失金额的 15% 其它一般风险和意外事故免赔:CNY2 万或核定损失金额的 10%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 财产损失每次事故 CNY2000 元或核定损失金额的 10%,两者以高者为准。 第三者人身伤亡不设免赔。 七、保险期限 (一)建筑期: 550 日, 自 2016 年月日零时起, 至 2017年月 日二十四时止。 (二)保证期:1 年 八、保险费率: 1.5‰ (第三者不作另外收费) 总保险费:CNY 376,963.14 九、付费日期:保险费在保险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支付。 十、司法管辖:保险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管辖。 十一、再保险:保险人承诺,本保险合同标的除法定分保以外,对超过保险人最 大自留额的部分必须安排再保险。 十二、特别条款 1、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扩展条款 2、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 3、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12 个月) 4、保证期第三者责任条款 1 5、重大过失条款 6、工棚、库房特别条款 7、防火设施特别条款 8、场外制造条款 9、沉降特别条款 10、不可控制条款 11、预付赔款条款 12、清除土石方费用特别条款 13、时间调整条款 14、错误和遗漏条款 15、临时设施特别条款 16、交叉责任扩展条款 17、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18、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19、保险期限自动延长条款(90 天) 20、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21、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 22、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赔偿限额:500 万) 23、停工损失扩展条款 24、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25、地面下陷条款 26、工地访问条款 2 27、转移至安全地点特别条款 28、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29、意外事故污染责任条款 30、专业费用特别条款(赔偿限额:300 万) 31、弃权与禁止反言条款 32、电气设备及用具扩展条款 33、临时移动条款 34、临时修理及预防措施条款 35、地下管道钻探特别条款 36、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 37、工程完工或交付使用部分扩展条款 38、盗窃险条款 39、分段开挖施工条款 40、灭火费用条款 41、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条款 42、契约责任扩展条款 43、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调整条款 44、大型临时便道、便桥工程特别条款 45、恶意破坏条款 46、地上建筑开裂条款 3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20092009 版)版) 总总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 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 保险标的保险标的 第二条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 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 不属于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 (二) 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 的财产; (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 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 实际占有的 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 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 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 (四)清除残骸费用。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 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 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 财产; (二) 便携式通讯装置、 便携式计算机设备、 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 设备; (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 (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4 第五条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 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 因本保 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 “损失” ),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 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 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 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 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第七条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 鼠咬、虫蛀、大气鼠咬、虫蛀、大气( (气候或气温气候或气温) )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 的损失和费用;的损失和费用; (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 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四)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四)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 灵造成的本身损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第八条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