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合格评价标准
附件 6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合格评估标准(试行) 学校名称:评估日期: 条条项项 1 评估内容评估内容 学校基本办学规模达到《民办职业培 训学校设置标准》要求 标准分标准分 5 评分方法评分方法 学校自评结果学校自评结果专家评估意见专家评估意见 自自 评评 情情 况况得分得分扣扣 分分 原原 因因得分得分 学校基本办学规模(指同时在校学生)在200人以上的, 记 5 分,否则记0 分。 专业(职业、工种)设置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和适应就 业市场要求,记 3 分,否则扣0.5-2.5分。 办公场地固定,或者具有正式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 在三年以上的,记2 分,否则记0 分。 1. 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地达到300平米以上, 是固定, 或者具有正式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在三年以上的,记 3 分,否则每少10 平米扣0.4分。 2.理论课教学场地不是危房,照明和通风条件良好, 桌椅、讲台、黑板等齐全,记2 分,否则扣0.3—1.5分。 1.实习操作场地固定,或者具有正式租赁合同、合同有 效期在三年以上的,记 4分,否则记0 分。 2.实习操作场地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 等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定, 记 1 分, 否则扣0.3-1 分。 1.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 备设施,记5分,否则扣0.5-3分; 2.充足的实习工位,记 2分,否则扣0.5-1.5分。 1.具有与招收住宿生规模相当的食宿场所,记 2 分, 否则扣1 分; 2.食宿场所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记 1 分,否则扣0.5分,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 ,根据劳动 2力、人才市场需求和学校的办学条件 合理设置培训专业(职业、工种) 3 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长期租 用)的办公用房 3 2 一 、 办 学 条 件 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适合理论 4课集中教学的固定(长期租用)的 教学场地 5 5 有满足设置培训专业 (职业、 工种) 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地 5 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 6教学、实习、实验设备设施,有充 足的实习工位 7 具有招收住宿生的符合有关规定 的食宿场所 7 3 小计30 条条项项评估内容评估内容标准分标准分评分方法评分方法 学校自评结果学校自评结果专家评估意见专家评估意见 自自 评评 情情 况况得分得分扣扣 分分 原原 因因得分得分 1 学校设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 策组织) 5 1.学校设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组织) ,记 2 分,否则扣0.5—1.5分; 2. 董事会 (理事会或其他决策组织) 成员由5 人组成, 他们是: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他们中三 分之一的人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组成符合要 求,记3 分,否则扣0.5—2.5 分。 1.校长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 年以上职业教 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和法律法规,记 3.5 分,否则扣0.5—3 分; 2.校长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记 1.5分,否则 扣 0.5—1 分。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 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 年以上职业 培训教育工作经历,具有教学管理经验,记5 分,否则扣 0.5—4 分。 聘请的财务人员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记3 分,否 则扣 0.5—2.5分。 配备了1 名以上合格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人员, 记 2 分,否则扣0.5—1.5分。 1.学校配备了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 教师队伍,记5 分,否则扣0.5—4 分; 2.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都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 教师上岗资格证或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中级以上职业资格 证书,记5 分,否则扣0.5—4 分。 二 、 办 学 组 织 及 人 员 学校聘请符合法定资格的专职校 2长,校长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 权 5 学校聘请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有 3丰富教学管理经验的专职教学管 理人员 5 4 学校聘请符合法定资格的财务管 理人员 学校配备合格的职业指导和就业 服务人员 3 52 学校聘请符合法定资格的专兼职 教师,专职教师占 25%以上,每个 6 培训专业(职业、工种)配备2 名 以上教师 小计 10 30 —2— 1具有符合规范的办学章程 三、建立了各项管理制度 (包括办学章 2程、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 办 理、设备管理等) 学 管 具有与所设立专业(职业、工种) 理 相对应的教学资料 (包括: 教学 (培 制 ,教学资3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度 料符合规范; 自编的教学资料经论 证和审批 小计 四、 1 资 产 和 2 财 务 3 管 小计 总计 学校举办者有稳定和可靠的办学 经费来源 学校达到 2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固 定资产 学校注册资金在 10 万元人民币以 上 7 5 办学章程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规定的要求,记 7 分,否则扣 0.5—5 分。 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的,记5 分,缺少一项制度的, 扣 1 分。 1.具有与设立的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 教学资料(包括: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的, 记 3 分,否则扣 0.5—3 分; 2.教学资料(包括: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 材)符合规范要求的,记2 分,否则扣 0.5—2 分; 3.自编的教学资料须经论证和审批的,记 1 分,未 经论证审批的扣 1 分。没使用自编教材的不扣分 举办者有合法的物业(含租赁的场地、购置的设备 等) 、财产和资本等为办学经费来源的,记10 分,否则记 0 分。 学校固定资产达到 2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记 6 分, 否则记 0 分。 6 18 10 6 6 22 100 学校账面流动资金在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记 6 分, 否则记 0 分。 说明:1.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具备如下必备条件,管理部门才予以受理,并组织专家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开展评估、论证工作。必备条件是: ⑴ 办学规模在 200 人以上;⑵ 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长期租用)的办学场地(含理论教学场地和实习操作场地); ⑶ 举办者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⑷ 举办者有稳定和可靠的办学经费来源。 2.必须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合格评估标准》的条目顺序准备佐证材料,某些条目需提供近二年的材料。 3.每项扣分可以扣 0.1 分以上,超过标准分的,记0 分。记分只能到小数点后一位止。 4.评估总分为 100 分,在 85 分及以上的为合格,85 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不合格的要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按期认真进行整改;整改期满不合格的,取 消办学资格。 —3— 学校名称: 评估专业(工种) : 专家组评估意见: 专家签名: 年月日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