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设计标准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新建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计要求.3 3.1一般规定.3 3.2设计要求.4 4既有住宅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计要求.6 4.1一般规定.6 4.2建筑设计要求.7 4.3结构设计要求.8 附录 A可容纳担架电梯的核心筒布局方案 .11 附录 B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案例 .14 附录 C既有住宅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方案 .15 本标准用词说明.29 引用标准名录.30 附:条文说明 1 1总则 1.0.11.0.1为规范河南省住宅项目中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计,有效 发挥可容纳担架电梯紧急救援的作用,完善新建住宅可容纳担 架电梯的工程设计要求,指导既有住宅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的 设计及改造,制定本标准。 1.0.21.0.2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新建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计 和既有住宅的改造,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计 和改造可参照执行。 1.0.31.0.3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计应遵守安全适用、技术可 靠、经济合理、确保质量的原则。 1.0.41.0.4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 家和地方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1 2 2术语 2.0.12.0.1可容纳担架电梯 stretcher accessible lift 电梯轿厢能够容纳常规医疗急救担架的电梯。 2.0.22.0.2无障碍电梯 barrier free lift 适合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进出和使用的电梯。 2.0.32.0.3消防电梯 fire lift 在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供消防人员进行灭火与救援使用且具 有一定消防功能的电梯。 2.0.42.0.4轿厢 elevator car 电梯的一部分,用以运送乘客和(或)其他荷载。 2.0.52.0.5井道 well 保证轿厢、对重(平衡重)和(或)液压缸运行所需的建 筑空间。 2.0.62.0.6层站 landing 各楼层用于出入轿厢的地点。 2.0.72.0.7超高层住宅 super high-rise residential 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 2 3 3新建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计要求 3.13.1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3.1.13.1.1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1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 面的高度超过 10m 时,设置电梯的每个单元应设置一台可容纳 担架的电梯。 2 2二层及以上老年人居住建筑应配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3.1.23.1.2设置可容纳担架电梯的建筑,可容纳担架电梯的位置宜 靠近主要出入口。 3.1.33.1.3住宅单元门及通往可容纳担架电梯的通道应能保证担 架的顺利通行。 3.1.43.1.4可容纳担架电梯宜与普通电梯集中设置。 3.1.53.1.5可容纳担架电梯可与其他功能乘客电梯合并设置,如无 障碍电梯、消防电梯等。合并设置时需同时满足相应功能电梯 的相关要求。 3.1.63.1.6设置可容纳担架电梯的建筑,可容纳担架电梯应在居住 层每层停靠。 3.1.73.1.7设置可容纳担架电梯的建筑,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 确可容纳担架电梯轿厢尺寸及电梯井道净尺寸。 3 3.23.2设计要求设计要求 3.2.13.2.1设计阶段应安全、合理、经济地确定可容纳担架电梯的 载重量和运行速度。 1 1可容纳担架电梯的额定载重量不宜小于1000kg。 2 2可容纳担架电梯运行速度应平稳,额定速度不宜大于 2.5m/s。 3 3可容纳担架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 60s。 3.2.23.2.2可容纳担架电梯轿厢应符合以下规定: 1 1优先选用 2100mm(深)×1100mm(宽)的轿厢。 2 2可选用 1500mm×1600mm 的轿厢。 3.2.33.2.3可容纳担架电梯的井道净尺寸应满足安装要求,并符合 以下规定: 1 1选用 2100mm(深)×1100mm(宽)轿厢时,其井道尺寸 不应小于 2600mm(深) ×1800mm(宽)。 2 2选用 1500mm×1600mm 轿厢时,其井道尺寸不应小于 2200mm×2200mm。 3 3超高层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的井道尺寸应适当增大。 3.2.43.2.4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轿厢内不应设置妨碍担架出入的设 施。 3.2.53.2.5电梯轿厢门净宽不小于900mm。可容纳担架电梯选用 4 2100mm(深)×1100mm(宽)的轿厢时,电梯门宜设置在轿厢 短边侧。 3.2.63.2.6可容纳担架电梯候梯厅的净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 大轿厢深度,且不应小于1800mm。 3.2.73.2.7可容纳担架电梯的底坑、顶层及机房的尺寸应满足相关 标准的要求。 3.2.83.2.8可容纳担架电梯井、电梯层门及电梯机房等的防火设计 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相关要求。 3.2.93.2.9可容纳担架电梯的供电负荷等级应按其所在住宅区的 最高负荷等级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1一级负荷的担架电梯, 应由引自两路独立电源的专用回 路末端互投供电。 2 2二级负荷的担架电梯,至少应由两回路末端互投供电, 且至少其中一回路为专用回路。 3 3三级负荷的担架电梯, 至少应由低压配电柜以一路专用 回路供电。 3.2.103.2.10可容纳担架电梯应具有断电自动平层功能。轿厢内应 设紧急报警和对讲装置,且应在物业值班室设置与轿厢相连通 的警报和对讲装置。 3.2.113.2.11可容纳担架电梯与消防电梯合用时, 还应符合现行规范 中对消防电梯的供电、消防控制等要求。 5 4 4既有住宅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计要求 4.14.1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4.1.14.1.1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可容纳担架电梯(以下简称既有住 宅增设或改造电梯)方案应对建筑、结构、消防、电气、既有 管线等现状条件进行分析。增设或改造电梯后,其建筑使用功 能、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电气安全、防雷安全和特种设备安 全等应符合国家和河南省现行相关规范、标准及规定的要求。 4.1.24.1.2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应满足原有建筑功能的要求, 同时避免或减少因增设或改造电梯对建筑通风、采光和声环境 的影响。 4.1.34.1.3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不应改变原有住宅的节能效 果。 4.1.44.1.4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的电梯或电梯厅外凸时,应与周边 道路、建筑保持安全距离,并应满足消防通道的要求。 4.1.54.1.5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应结合使用要求和既有住宅 的功能,不宜改变既有建筑结构形式和不破坏既有建筑的原则 下进行。 4.1.64.1.6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的结构加固设计除满足本标 准的要求外, 尚应符合现行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 50702、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钢结构加固技术规 6 范》CECS 77、《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建筑抗震加 固技术规程》JGJ 116 及《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 JGJ 123 等相关要求。 4.1.74.1.7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和原 工程勘察资料及建筑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由原勘察单位或具 有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