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复习要点
1.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简述法学的研究对象。 答: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 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 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 发展及其规律, 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 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 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 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 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 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 区别及其相 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要素, 又要 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总之,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 范围之内 3.我国现阶段法学体系的划分: 第一,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 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一个新的法律 部门的出现或迟或早要有新的法学部门与之相应。 ) 第二,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 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应用法学主要是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 以及它们的制 定、解释和适用。 ) 4.法学方法论 阶级分析方法: 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 的方法。它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在法学研究中也占有重要 地位。 价值分析方法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 从而揭示、 批判或确证一定 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体系,从终极的意义上 说,它的存在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一定价值的手段。 ) 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 (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 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5.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以下几条基本的方法论原则: 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必须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必须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 必须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6.法律:在现代汉语中, “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法律”指法律 的整体。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7.法:是由国家制定、 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反映由特定物 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8.法的基本特征: (4 个) 法是调整人的社会规范 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国家意志性) 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利导性) 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国家强制性) 9.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除了物质生活条件以外,政治、思想、 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因素也对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产生 不同程度的影响。 ) 10. 法的作用分类: 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 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11. 法的规范作用: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按照法的行为主体的不同来划 分) 12. 法的局限性: 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法律并不能有效地干预或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 法律具有保守性、僵化性和限制性 法律作用的充分发挥依赖一系列的社会条件 13. 法的渊源:由资源、进路、动因三项基本要素构成 资源:法是基于什么样的原料形成的(如习惯、判例、先前法、道德等) 进路:法是基于什么样的途径形成的(如立法、行政、司法、国际交往等) 动因:法是基于什么样的动力和原因形成的(如日常社会生活需要、经济需要、 政治需要等) 14. 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 立法、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 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 释、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国际法、习惯、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社团规章和民 间合约、外国法、理论学说 15. 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 它所指称的,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 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法的形式表明法所存在的方式, 是一国的法和法律规范的既 成产品,是以一定形式存在的已然的法。 16. 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 成文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 区法、国际条约 不成文法:政策、习惯、判例 17. 成文法又称为制定法, 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 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不成文法, 是指由国家机关认可的、 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 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18.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成文法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 19. 法的一般分类: 国内法和国际法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本法和普通法 一般法和特别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 公法和私法 20. 法的效力,即各种法的约束力的统称,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 (凡 具有法的约束力的事物都具有法的效力。 ) 21. 法的效力范围:指法对什么对象、在什么时间和空间有效 (1) 法的对象效力 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 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 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的利益为标准 综合或折衷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综合性原则 (2)法的空间效力 有的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 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 国际法一般适用于缔约国和参加国,除保留声明的以外 (3)法的时间效力: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 22. 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主要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三要素。 23. 法律概念,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1)法律概念的功能:表达功能、认识功能、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 24. 法律规则: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 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要素。 ) (1)法律规则的构成:假定、 处理、制裁 (2)法律规则的分类: 内容上: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权义复合性规则 形式上:规范性规则、标准性规则 功能上:调整性规则(事在法先) 、构成性规则(法在事先) 强制性上:强行性规则、指导性规则 25.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 原则,或是为其他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 或出发点。法律原则可以是非常抽象的,也可以是很具体的。 (1)法律原则的分类: 从产生的基础: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 从覆盖面:基本法律原则、具体法律原则 从内容:实体性原则、程序性原则 26. 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 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7. 法制体系,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或法制系统)包括立法 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个 呈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 28. 法律部门: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