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看守所条例》和《医疗 机构基本标准》,结合看守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设置标准一、机构设置标准 (一)看守所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与监所规模 相适宜、与实际工作需要相匹配的医疗机构,并在当地卫生 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看守所医疗机构分为卫生所和门诊部两种,按照 以下标准设置: 1、关押容量不满 500 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 2、关押容量 500 人以上不满 1000 人的看守所设置“卫 生所”或者“门诊部”; 3、关押容量 1000 人以上的看守所设置“门诊部”。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医院。医院的设置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 (四)看守所医疗机构具体设置标准见附件 1 和附件 2。 二、医务人员配置标准二、医务人员配置标准 (一)看守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监所 规模及勤务工作模式需要,按照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每天24 小时在所值班的规定确定医务人员配置: 1、关押容量不满 300 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 2 名、注 册护士 1 名。 2、关押容量 300 人以上不满 500 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 师 3 名、注册护士 2 名。 3、关押容量 500 人以上不满 1000 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 医师 4 名、注册护士 3 名,医技人员酌情配置。 4、关押容量 1000 人以上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 6 名、 注册护士 5 名、医技人员 1 名。1000 人以上每增加 300 名被 监管人员,至少增配 2 名医务人员。 (二)看守所医务人员配置应当以内科或者全科类临床 专业为主,医务人员除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资质外,还需 具有相应的临床诊疗经验及对危急症患者进行院前急救处 理的能力,并应当纳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 体系。 三、医疗器材设备配置标准三、医疗器材设备配置标准 (一)看守所应当按照保证必需、满足一般、突出特色 的原则,配齐监所医疗卫生工作必备的基础设备和紧急抢救 处置器 材。配备医疗器材设备的品种和数量,应当与监管场所 规模及实际工作需要匹配。 医疗器材设备配置标准见附件 3。 (二)看守所应当在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 对医疗设备、器材进行定期检测、保养,保证设备仪器的准 确性。 四、其他四、其他 (一)对需要住院观察、治疗的在押人员,按照《关于 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办理。 (二)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医疗机构的设置参照本标准 执行。收容教育所根据工作需要增配性病治疗仪器、设备。 附件:1.看守所各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2.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一览表 3.看守所医疗机构基本医疗器材设备配置一览表 附件 1 看守所各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卫生所基本标准卫生所基本标准 一、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人员 至少有 2 名取得医师资格后连续从事 5 年以上临床工作 的医师和 1 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 (一)关押容量为不满 500 人的看守所卫生所业务用房 建筑面积不少于 40 平方米,关押容量为 500 人以上的看守 所卫生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 100 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诊断类 基本设备:心电图机、体重计、血压计、诊察床、诊察 桌椅、蛇皮灯、听诊器、医用手电筒、体温计、叩诊锤、压 舌板、指血血糖仪、尿液妊娠试验试纸、尿液分析仪。 除前述设备外,根据需要选配:X 线机、看片灯、显微 镜、血检测仪、B 超机。 (二)治疗类 基本设备:治疗操作台、器械柜、药品柜、医用冰箱、 恒温箱、输液椅、治疗车、摆药杯、绷带、换药包、拆线包、 橡胶止血带、无菌棉签及纱布、医用胶布以及注射器、输液 器等一次性医疗用品。 除前述设备外,根据需要选配:缝合包、小夹板、止血 钳、颈托等。 (三)抢救类 基本设备:抢救箱(每监所各备1 套)、便携式氧气瓶、 人工呼吸气囊、开口器、舌钳、电动吸引器、担架车。 除前述设备外,根据需要选配:人工呼吸机、氧气装置、 气管切开包、抢救车、除颤仪。 (四)防护消毒类 基本设备::紫外线消毒车、压力灭菌器、消毒喷雾器、 利器盒、无菌手套、帽子、口罩、医用垃圾袋。 (五)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 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其他 其他设置条件应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卫 生所的基本标准。 门诊部基本标准门诊部基本标准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预防 保健科、皮肤性病科等为选设科室(根据工作职能性质,皮 肤性病科、戒毒科分别为设置门诊部的收容教育所、强制隔 离戒毒所的必设科室,戒毒科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 光室、治 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6 名医师,其中有1 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 上职称的医师。 (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 1 名医师。 (三)至少有5 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 名具有护师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护士。 (四)医技科室至少有 1 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 300 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诊断类 基本设备:心电图机、体重计、血压计、诊察床、诊察 桌椅、蛇皮灯、听诊器、医用手电筒、体温计、叩诊锤、压 舌板、指血血糖仪、尿液妊娠试验试纸、尿液分析仪。 除前述设备外,根据需要增配:X 线机、看片灯、显微 镜、血检测仪、B 超机。 (二)治疗类 基本设备:治疗操作台、器械柜、药品柜、医用冰箱、 恒温箱、输液椅、治疗车、摆药杯、绷带、换药包、拆线包、 橡胶止血带、无菌棉签及纱布、医用胶布、注射器、输液器 等一次性医疗用品。 除前述设备外,根据需要增配:缝合包、小夹板、止血 钳、颈托等。 (三)抢救类 基本设备:抢救箱(每监所各备1 套)、便携式氧气瓶、 人工呼吸气囊、开口器、舌钳、电动吸引器、担架车。 除前述设备外,根据需要增配:人工呼吸机、氧气装置、 气管切开包、抢救车、除颤仪。 (四)防护消毒类 基本设备:紫外线消毒车、压力灭菌器、消毒喷雾器、 利器盒、无菌手套、帽子、口罩、隔离衣、医用垃圾袋。 (五)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 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其他 其他设置条件应符合卫生部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中 “综 合门诊部”的基本标准。 附件 2 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一览表 关押容量关押容量 <300 人 ≥300人至500人 ≥500 人至 1000 人 ≥1000 人 设置机构设置机构 卫生所 卫生所 人员配置数(人员配置数(名))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m )) 医师≥2 护士≥1 医师≥3 护士≥2 医师≥4 护士≥3 医师≥6 护士≥5 医技≥1 ≥40 ≥40 2备注备注 卫生所或门诊部≥100 门诊部≥300 附件 3 看守所医疗机构基本医疗器材设备配置一览表 关押容量关押容量诊断类诊断类 心电图机、体重计、 血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