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管理与使用规范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管理与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管理与使用 一、经费使用管理原则一、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1、经费使用采取“预算安排、预拨结算、专户管理、直接支付” 的管理办法. 2、各级财政会同卫生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在年初统 一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预算.并根据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服务 人口,服务任务和服务项目支出定额,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 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各机构经费补助预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支 出定额由省里负责制定和调整. 3、按照经费预算,市县财政采取“分季(月)预拨、年末统一结算” 的方式管理和使用经费,保证各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需要。 4、市县财政拨付经费时,通过“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专户” ,将资金 直接拨付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 实现资金的直接 和封闭运行。 5、医疗卫生机构将经费记入财政经常性补助收入,设立专账进行 管理,要按规定将经费专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业务及相关人力 成本等支出。 二、资金管理的具体做法和财务处理二、资金管理的具体做法和财务处理 1、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单独设一套公共卫生服 务专账(一个基本账户,分二个账套) 。 2、收入、支出明细科目 (1)收入科目: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下设两个 1 三级科目:一是地方配套补助经费;二是中央及省级补助经费) 。 (2)支出科目: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设立账簿 时要在支出明细账中,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九个项目,分设九个经费支 出明细科目和账页,发生费用时,运用三级明细科目(劳务费、印刷费、 宣传费等)合理使用经费。 支出科目:专项支出-1、健康档案 2、健康教育 3、预防接种 4、传染病防治 5、儿童保健 6、孕产妇保健 7、老年人保健 8、慢性病管理 9、重症精神病管理 (3)专项支出科目对应的会计科目: 3、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 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直接产生的费用,如健康档案印刷费, 健康专栏更新费,专家费用,劳务费,为居民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宣传材 料费等直接入账。 医疗收入—其他收入:按九项服务项目分设三级明细科目,如预防 接种,传染病防治,新生儿访视,0-3 岁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等。主要社区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为居民服务的收入都转入社区医疗卫生 2 机构本单位的业务收入,转入本单位的业务收入时依据《吉林省基本公 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测算比例表(试行) 》.如: (1)儿童保健两个项目中 A、新生儿出生 3—7 天内进行第一次访视,按规范化要求提供相 应的保健服务,科室开具新生儿访视处方一次 10 元纳入正常的业务收 入,满 30 天建册时,可再次开具新生儿访视处方一次 10 元纳入业务收 入中,同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建档费处方 10 元纳入业务收入中。 B、0-1 岁儿童保健系统管理,一次血常规 15 元,体检、母乳喂 养等健康指导每次 20 元, 4 次共 80 元。 1—3 岁儿童二次血常规 30 元, 体检等健康指导 4 次,每次 20 元,共 80 元,合计 205 元。以上各项按 次开具处方纳入业务收入。 (2)健康教育工作中,除了公共卫生服务规定的每个中心 4 项费 用合计支出 13000 元外: A、 门诊很多患者虽然不开处方, 但向医务人员咨询很多有关治疗 方面的事, 这属于个体健康咨询,按物价收费标准可开具健康咨询处方 5 元纳入业务收入.开展主题宣传活动时,医务人员提供健康咨询服务 也应按被咨询人数开具处方 5 元纳入业务收入。 对开展健康教育讲座, 按参加人数开具处方 2 元纳入业务收入,如全年参加健康教育活动听 课人数 12 次共 1000 人,可开具处方 2000 元纳入业务收入。 (3)传染病报告和处理 根据物价收费标准,甲流、手足口病、结核病等随访一次、入户查 询、社区居家观察等,一次 15 元。上门服务每次 5 元。 3 (4)对老年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病人每年体检,根据健康体 检表中所有辅助检查项目结合本机构所能检查的项目全部提供服务并 按物价收费标准开具处方纳入业务收入。 4、单位正常的办公经费、招待费、培训费、水电费、房屋维修费、 医疗设备购置费、 药品费和基本工资等公用经费按照 《卫生部、 财政部、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 意见》卫妇社发[2009]70 号文件要求规定,不在本项目经费中支出. 三、经费分配管理三、经费分配管理 2、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省财政按照 本级配套资金 25%比例,建立省级以奖代补资金,用于对市县的考核奖 励。市县按本级配套资金 25%比例及省拨付的以奖代补资金,建立本 级以奖代补资金,用于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补助.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使用规范定制 为了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使用效率, 更好地落实公共卫 生服务项目,保证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黑龙江省卫生 厅积极与财政厅进行沟通协调,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2012 年度十类 41 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几点说明的通知》 。 二、 关于经费分配 针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十类41个项目进行了服务成本的测算, 原则上制定了分配比例,规范了项目经费的使用。人均25 元基本公共 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具体分配比例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8%(2 元) ; 健康教育 8.5%(2。 13 元) ; 儿童保健 15%(3。 75 元) ;孕产妇保健 7.5% 4 (1.87 元);老年人保健 25%(6.25 元) ;预防接种5%(1.25 元);传染病 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5%(1.25 元) ;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健 康管理 14.1% (3。52 元);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 4%(1 元) ;卫生监督 协管 7。9%(1。98 元) 。 三、 关于经费支出 规定经费只能用于补偿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 生所在按规定为辖区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过程中的直接工 作成本,不能用于基本设施建设、设备配备、人员培训等其它支出。基 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各项支出统一列入医疗卫生支出中的公共卫 生支出。乡镇卫生院要将不少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40%的项目下沉 到村级卫生机构。 县级财政要保障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的人员经费 和其它必须支出。 四、 关于经费拨付 《办法》具体对经费筹集管理、使用管理及经费分配管理等做 了相应规定。一是经费筹集由各级财政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基本公共 卫生服务经费标准,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本级配套经费,并要求省级 和各市(州) 、县(市)财政分别设立“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专户” ,中央 和省级补助资金由省级“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专户”直接拨入市县“公 共卫生服务资金专户” 。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直接划入本级“公共 卫生服务资金专户” 。二是经费使用采取“预算安排、预拨结算、专户 管理,直接支付“的管理办法,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5 的原则 ,确定各机构经费补助预算。市县财政拨付经费时,通过“公 共卫生服务资金专户”,将资金直接拨付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 医疗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