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20202020 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 一、一、职业病防治计划 职业病防治的工作计划实施方案时间:2020.1.1 为了搞好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本公司的经济发展,使生产 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公司 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研究, 制定本公司 2020 年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 案。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 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 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韵职业病危害承担责 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 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 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 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公司职业活动中 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 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 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 治和康复服务等。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 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 (2) 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 求; (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 其他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 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 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5、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 进项目)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 部门审核同意。 6、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 生防治管理措施: (1)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 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厂职工人数、男女职工 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 全厂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 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 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 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 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 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 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5)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公司实施由专人负 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 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 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6)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 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 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 等内容)。 7、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 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 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 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 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 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在 12-24 小时之内 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② 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 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 机构。 (2) 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 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 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② 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 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 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 告。 ③ 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 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 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 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 迟报、伪报和篡改。 9、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 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 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 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 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 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0、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 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告知的内容包括: (1) 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 危害后果; (3) 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 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 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6) 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1、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包括:公司的负责人、 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对员工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 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二、二、事项、实施日期、实施部门和经费预算事项、实施日期、实施部门和经费预算 事项实施日 期实 施 部 经费预算实际费用 门 1、工作环境改造、生 产工艺改进 2、职业病防护设备 配置与维护 3、个人使用的职业 病防护用品配置与更 换 4、工作场所职业病 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5、接危劳动者职业健 康监护 6、职业卫生宣传 7、职业卫生培训 8、危害作业岗位警 示标识设置 9、 职业病人诊疗 10、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