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基金
第二部分 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环境 一、产业投资基金立法进程和趋势 产业投资基金是一种风险相对较高的投资形式,早在 1995 年之 前, 国家就已对产业投资基金高度关注, 着手产业投资基金立法工作, 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是中资 机构在境外设立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要依据。 但在其出现后的相当 长时间内,规范和监管内资产业投资基金的规范性文件仍是空白。 一 些旧的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成了产业基金开展的障碍。 至今尚未正式出台专门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 特别是层 级较高的法律法规。原国家发展计委曾牵头起草《产业投资管理基金 暂行办法》 ,并于1999 年提交国务院的。发改委也牵头起草《产业投 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2005 年 10 月 31 日) ,两个专 门规定至今均没有出台。 而国家发改委也已经不打算再设立试点, 转而在现有试点经验教 训的基础上,直接出台《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 2008 年 7 月 28 日,产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召开第五次工作会议, 研究起草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事宜。此次会议总结了我国产业投资基金 十余年发展的经验,针对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难点和法律真空, 明确 制订《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的主要工作任务,强调进 一步厘清产业基金的投资运作模式、 产业基金和股权基金的概念和内 涵等问题。会议决定成立“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起草小组” ,同意 管理办法起草要坚持“政府宏观指导和商业化运作相结合” 、 “适度监 管和鼓励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一是重在明确“设立条件”、 “运作规 则” ;二是简化和规范“管理程序” ;三是建立合格投资人和合格管理 人制度;四是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监督作用; 五是提出行业发展 的配套政策。 2008 年 8 月起草小组第一次座谈会上,有人(弘毅投资赵令欢 为代表)建议制订扩大到全行业的监管办法, 《股份投资基金管理办 法》的提法出现。这一名称最终确定,内容又经多次大幅修改,于 2009 年最终提交了国务院,目前尚未通过。 曹文炼司长认为,出台《股份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时机已经成 熟,并提出下一步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应注意的 5 个问题,相信这也是 《办法》的重要内容,即: 第一,坚持市场化的方向和商业化运作的基本原则。在政策和法 规制订上一方面应该尊重和保障基金管理人的自主权,另一方面要建 立合格的投资人制度和合格的管理人制度。 第二,应该坚持适度的监管。目前国内在金融管理方面存在限制 和监管过严,所以今后应重点将监管转向基金的治理结构、保障投资 者的安全、 防范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权力滥用和危害投资人和被投资企 业的关联交易等方面。 第三,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应该坚持私募的方式 ,来控制风 险。 第四,坚持专业化的管理投资方向。 坚持基金的专业化管理,避免 投资者对于基金运营管理进行过多的干预。 第五,推动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应该由各部门配合。 另一个趋势是,今后不会再对产业投资基金量身制订同一层级的 配套规范了。从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金融工具的融投资功能, 行政部门 惯用产业基金的说法继续套用不太合适,也容易引发误解。 在更高层面,此前的《基金法》只规范证券投资基金,2009 年 7 月, 《基金法》修订的调研工作启动,到 9 月份,对修订的必要性以 及立法原则、框架问题各方达成一致。股权基金入《基金法》 ,促进 并推动民间投资和社会资本参与资本市场的要求是调研的重要内容, 也是修订构想的部分。但据称,只是考虑作原则性的规定,即只建立 一个法律框架,具体管理仍由相关监管部门操办, 防止各部门立法工 作的直接冲突。 二、现有法律规定和配套政策建立情况。 尽管国家层面的立法滞后,但 13 年来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环境 还是得到实质性改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一批影响产业投 资基金设立、发展和存续的法律规定得到制订和修订。如公司法、信 托法、合伙企业法等;第二,针对股权投资的规定相继出台,最重要 的包括 2005 年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 三,以天津、上海、北京、深圳为代表的一些地区实际上“边实践、 边立法” ,在股权投资基金大量出现,并总结了一定经验教训,国家 政策也日趋明朗的情况下,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对清晰, 并带有促进 鼓励发展性质的地区性的规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地区更多是从 本地的角度来考虑制定一些吸引和优惠的政策,就如何跟现行有关政 策衔接和规范监管的问题方面可能与即将出台的国家规定不一定完 全吻合。 三、已出台的产业投资基金全国和地方规定大致如下: (一) 、全国性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 行为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二) 、地方性规定 天津: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 《天津市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暂行规定》 《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 (企业) 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 登记备 案管理试行办法》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创业投资的暂行规定》 《天津滨海新区鼓励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 北京: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在京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暂行办法》 《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 上海: 《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 《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 《浦东新区集聚金融人才实施办法》 《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意见》 《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 办法》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支持金融机构发展意见的通知》 深圳: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 《深圳市创业投资企业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上述规定见附件, 并附 《私募股权投资京津沪法律环境比较》 ) 第三部分 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与组织形式 一、从审批制(核准制)到备案制。 从现有成立的三批共 10 支试点产业基金的设立来看, 走的是 “官 办民营、先批后办”的设立模式,即由政府作为申报人,提出设立, 报发改委审批通过后 (最初是由国务院特批, 逐步过渡到发改委牵头, “小组”审批) ,由投资人设立。这一阶段,可以视作产业投资基金 程序化的形成阶段,距真正的“透明公示” ,符合市场要求还有相当 一段距离。 此后,国家发改委监管思路发生转变。2008 年 8 月以后,一直 推行产业基金审批制的国家发改委提出,50 亿元以下(含 50 亿元) 规模的产业基金在发改委备案即可,无需获得国务院审批。此外,产 业基金的申报人改为发起人和管理人, 而不是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