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基建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基建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保障建设工程使用功能,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加强高校基本建设工作中廉政建设,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若干规定(试行)》规定,结合我校基本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务)学校基本建设任务是制定与学校发展相适应近期建设计划及中长期教育设施建设规划,负责组织校园总体规划设计及实行,负责详细建设工程项目论证、功能定位、项目报批、工程招标、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投资控制、资金管理、竣工验收等,对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范围与内容)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范围与内容,范围包括建筑工程和建设资金,内容包括学校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与大修工程。建设资金包括市财力、自筹、贷款、捐助、合作开发及其他建设资金。 第四条(依法规范原则)学校基本建设必须坚持依法规范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确定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应进行科学论证和决策,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及其他多种手续。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责任制,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安全优质原则)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安全优质原则。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新型建筑材料、节省能源及现代化管理方式,提高工程质量,并到达一定质量等级规定。 第六条(资源节省原则)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必须坚持资源节省原则。全面贯彻“合用、经济、美观”建设方针,最大程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勤政廉洁原则)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必须坚持勤政廉洁原则。建立健全勤政廉洁和监督制约制度措施,加强廉政建设,加强对基建工作人员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基建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基建管理干部拒腐防变能力,努力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双优目。 第二章 基本建设工作组织领导 第八条(学校工作体制)学校成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中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并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详细负责学校建设项目组织领导、实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学校基建部门职责)学校基建部门职责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和实行校园总体建设规划,负责组织新建项目论证,项目提议书、可行性研究汇报和项目初步设计文献编制和上报,编制和执行学校建设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提出勘探、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需求,提交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采购;负责执行各项工程建设协议;提出建设工程项目甲供设备、材料采购需求,提交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采购;负责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及全过程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投资决算,负责建设项目其他配套工程及平常工作。 第十条(学校有关部门职责)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中有关部门是指财务处、资产处、信息办、审计处等,其重要职责分别是:财务处负责专题建设资金存储管理和按项目建设进度筹措和核拨建设资金及其管理;资产处负责配合基建部门进行基建设备招标(委托招标)、采购及协议管理;信息办负责基建项目中波及弱电需求审核,设计方案阶段可行性论证以及负责维修项目实行过程弱电施工监督管理;负责弱电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处负责建设项目大宗建筑材料跟踪审价及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第三章 基本建设工作重要程序 第十一条(基建程序)基建部门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和使用规定,到达提高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目。 第十二条(总体规划)基建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教育部规定生均用地和生均校舍面积指标,对校园(校区)进行总体建设规划。校园总体建设规划要体现“以人为本”和使用功能合理性,适应现代教育发展趋势,贯彻节省用地原则,为发展留有必要余地。改扩建校园要保留学校历史文脉和原有建筑风格风貌。校园总体建设规划经审定后,学校基本建设应严格遵照规划进行实行。 第十三条(提出建设项目根据)基建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近期发展计划及中长期规划,学校教育设施资源现实状况和教育部及建设部同意“一般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等状况和实际使用需求,提出基本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决策程序)学校基建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需要,提出新建项目使用功能、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建设原则、建设投资及建设工期等项目状况,提交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初定,学校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对新建项目必要性、合理性及建设内容、投资效益等问题进行征询评估后,将项目建设方案提请学校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项目提议书)学校基建部门对确定建设项目委托具有资质机构编制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提议书内容,包括学校发展历史、教育资源现实状况和近期发展计划,建设项目必要性、迫切性、项目功能、规划选址、建筑面积、建设内容、建设原则、建设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起止年月及工期等。 第十六条(可行性研究汇报)学校基建部门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提议书,委托具有资质机构编制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汇报应对同意项目提议书进行深入论证,对该建设项目选址、环境评估、建筑面积、建设原则、使用功能、资金筹集、项目效益等方面可行性进行研究,并附有通过招标选定设计方案。汇报应根据国家和市政府对建设项目有关规定,保证设计方案可行性、合理性和投资估算精确性。 第十七条(初步设计)学校基建部门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可行性研究汇报,由设计单位根据建设项目使用功能、建筑规划、设计规范、建设原则、工程技术、设备安装规定及采用重要建筑材料等,对建设项目做出初步设计方案和项目建设资金概算,由学校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为该建设项目最高投资限额,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不得随意突破。 第十八条(施工图设计)学校基建部门和设计单位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文献批复意见及提议,进行认真研究和分析,吸纳评审专家意见和提议,深入优化初步设计方案,使初步设计方案功能愈加科学、合理和合用。 第十九条(年度投资计划)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献获同意并贯彻项目建设资金后,学校应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将建设项目列入市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动工许可制度)建设项目在完毕初步设计文献审批、办理土地使用、居民动迁等有关手续,签订施工、监理协议及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报建手续后,获得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方可动工建设。未经同意,任何建设项目不得私自动工,严禁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三边”工程。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在完毕同意所有建设内容和工程协议约定各项条款,具有完整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具有验收条件后进行。学校基建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设计、施工、监理与建设管理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在验收时,除对建筑工程实体进行验收外,还应认真查阅施工过程中对项目隐蔽工程验收材料及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订质量合格文献等资料。对验收中存在问题,学校应责成施工及有关单位限期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