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直接使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管理体系及管理网络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章 奖罚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公司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公司管理范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贯穿于施工生产的全过程,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防止为主”的方针,坚持区域(专业)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的解决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稳定的关系,努力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第五条 公司经理、各区域(专业)公司重要负责人、各项目部经理是本公司、本区域(专业)公司、本项目部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分别对其所辖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各单位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各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分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或个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九条 各单位应采用各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条 公司鼓励和支持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公司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参与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公司工程部是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上级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编制。 第二章 安全管理体系及管理网络 第十四条 公司及各区域(专业)公司应建立以经理(重要负责人)为首的各级安全生产决策、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建立以分管领导为首的各级安全技术、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经费保证体系;建立以安全管理部门为主的专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检查保证体系;建立以党、工、团贯穿于施工全过程的政治思想、群众监督检查保证体系,形成层层负责、专群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 第十五条 公司成立以经理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公司重大的安全生产问题,组织重要安全生产活动。 各区域(专业)公司成立以重要负责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分会,分析、预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单位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营。 各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协调相关事故解决,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工程部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综合监督管理。 各区域(专业)公司应结合各自实际,单独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土建、电气、机械专业人员,归口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各项目部应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各班组应设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对班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负责班组安全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贯彻与检查。 第十七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懂得工程施工的基本理论和知识,要熟知党和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熟知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可以纯熟应用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应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各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各区域(专业)公司具体管理。各单位要支持并帮助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充足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第十九条 公司、各区域(专业)公司、各项目部必须按照“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原则,健全和充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公司、各区域(专业)公司及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的配置原则: 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并不应少于4人; 区域(专业)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并不应少于2人; 项目部——1万平方米及以下为1人,1~3万平方米为2人,3~5万平方米为3人,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程应按专业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安全组。 道路、桥梁、构筑物、市政、安装、装饰等工程按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1人,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2人,5000万元以上3人的原则配备。 第二十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动力、机电、大型机械设备、大型安全设施的管理,要把对租赁的大型机具设备、大型安全设施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中,并对其安全运营实行监督管理,不允许以租代管、以包代管。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公司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重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安全工作列入公司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主持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签发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决定,审定安全面的重要奖惩。 2、组织编制和实行公司中、长期整体规划及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实行计划,负责审定和贯彻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公司副职和所属各单位重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3、健全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报告,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审定并批准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规定审批公司年度安全措施费用,并对其投入的有效实行进行监督。 5、组织制定并实行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公司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6、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解决意见和改善措施,并监督实行。 7、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状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 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重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