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幼儿园学费
关于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行意见的告知 发表日期:2023年6月19日 出处:市教育局 南京市教育局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财政局 宁教财[2023]12号 宁价费[2023]147号 宁财教[2023]341号 关于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行意见的告知 各区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3号文)、《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财[2023]105号文)和《南京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市政府241号政府令)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充足调研和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今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实行新的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实行意见告知如下: 一、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等级收费。 1、日托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等级中准收费标准:省级示范园每生每月460元;市级示范园每生每月400元;优质园每生每月300元;标准园每生每月200元;一般园每生每月160元。 以上标准,各类幼儿园可根据自身办园实际成本情况上下浮动,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20%。需要上浮收费标准的幼儿园须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个别条件好、办园成本高的幼儿园,确需突破上述标准的,须报市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2、全托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可在日托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增长。全托夜宿的,每生每月保育教育费标准在日托收费标准基础上增长不超过150元。全托不夜宿的(提供三餐服务),每生每月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在日托收费标准基础上增长不超过40元。 3.幼儿园举办托班,为三周岁以下婴幼儿提供保教服务的,保育教育费每生每月可在日托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不超过30元。 4、寒暑假期间幼儿园应根据家长的需要为幼儿提供保教服务。寒暑假期间幼儿园办班,其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可在平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20%。 二、民办幼儿园(持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自行拟定,报所在区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备案并公示。 民办幼儿园上报的保育教育费备案材料,涉及《办园许可证》、《民办非公司法人登记证》、《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等。 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后,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若需要变动,必须在下一个年度重新备案并经公示后方可执行。 三、幼儿伙食费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四、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后,取消管理费和杂费。所有幼儿园均不得擅自立项、自定标准,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其他费用,也不得在规定的幼儿在园时间内(周一~周五7:30~17:00),以开办爱好班、特色班、实验班为由此外收取费用。 五、报销与减免政策。 1、职工子女入园,系独生子女(含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非独生子女)并有南京市区常住户籍的,可凭有关证明和保育教育费票据向家长所在单位每月报销100元。(由父母双方单位承担)。 2、烈士子女、解放军(武警)边防指战员子女、低保家庭子女可凭有关证明向幼儿园提出减免申请。幼儿园应给予保育教育费减免,减免额度为一般园保育教育费的50%。 六、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幼儿园应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幼儿园等级证书》和收费文献,民办幼儿园还应持《办园许可证》、《民办非公司法人登记证》、《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等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接受年审。 七、幼儿园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幼儿园所收经费应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幼儿伙食费必须保证所有用于幼儿膳食,并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八、关于幼儿半途休园、转园或退园的收费规定。 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按月收取,幼儿家长规定按学期交费的,也可按学期收取。 1、幼儿入园后因故休园期满一个月及以上,并事先办理休园手续的,减半收取保育教育费。 2、幼儿入园后因故规定退园或转园的,其在园时间局限性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可按在园天数计算保育教育费,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 3、学期初或学期末局限性半个月的,保教费按工作日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全月收费。 九、各类幼儿园应在本告知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从本园实际出发合理拟定收费价位。并在执行新的收费标准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内部管理,创设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加强教师师德和专业化建设,进一步提高保教质量,更好地为幼儿服务、为家长服务。区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如有违规收费行为,应及时查处并纠正。 十、以上规定合用于我市市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城乡幼儿园收费可根据本告知精神,由各区县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意见。 十一、本告知自二○○六年秋季新学期开始执行。原在园幼儿入园时已交三年捐资助学款的,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入园时按年份或按学期交捐资助学款的幼儿及2023年秋季入园的幼儿,按新收费标准执行。 附件一:南京市幼儿园(所)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表 附件二:南京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上浮申报表 附件三:南京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 南京市教育局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财政局 二○○六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