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测机构的特殊要求
食品检测机构的特殊要求食品检测机构的特殊要求 1.1. 总则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章,食品检验机构应按国家有关 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为适应《食品检验机 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我中心在原有的《质量体系文件》的基础上。 附加《食品检验机构特殊要求》篇。本篇将在今后我中心《质量体系文件》修 改时,统一纳入《质量体系文件》中,改版后不再单设篇幅。 2 2.组织机构 同《云南省楚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质量体系文件之一〈质量手册〉 》 (以 下简称《质量手册》第一篇第一章) 2.12.1.新增内容 2.1.12.1.1.检测人员职责 a--f.同《质量手册》第一篇第一章之.8 g.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h.谢绝其它食品检测机构或与食品生产相关机构、部门临时的或长期的聘 请,承诺只有本中心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i.遵章守纪,并能证明自己在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前十年内没有受到过任何 刑事的和行政的处罚和处分, 当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时主动申请离开食品检验 岗位。 j.在遇到与自己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时的食品检验(如本人或亲属、朋 友委托的食品检验,本人与客户或委托检验项目有利害关系,参加过初次检验 的复检,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检验项目等) ,应主动向中心领导及科室 负责人提出回避要求。 k.临时聘用人员有权拒绝领导安排的食品检验工作。 l.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签订食品检验承诺书。 3.3.食品检测能力食品检测能力 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部分项目进行检 验,包括部分物理的、化学的、部分微生物项目进行检验(见《云南省楚雄市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系文件之作业指导书第一篇第0 章 〈楚雄市疾病预防控制 中心检测项目一览表〉 》 ) 。 4.4.管理体系管理体系 同《质量手册》第一篇第一章 4.1.4.1.新增内容 4.1.1.4.1.1.检验责任追究 4.1.1.1.4.1.1.1.中心办公室对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的指令性检测任务应按 《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向委托方要求收取检测费用,并立即向中 心领导汇报后及时下达给检测科室,若未能及时下达给检测科室。使检测科室 不能按时完成检验工作或检测科室按时完成检测任务而中心办未能及时追回 相关检验费用,其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中心办公室负责人全权负责。 4.1.1.2.4.1.1.2.检测科室接到中心办公室转达的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的指令性检测 任务或其他委托方送检样品未及时完成的, 其产生的不良后果由检测科室负责 人全权负责。 4.1.1.3.4.1.1.3.在检测过程中造成样品损失、污染使检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检验 结果严重不符(经上级有关部门再复检证实的) ,其产生的不良后果由生成后 果的具体人员全权负责。 4.1.1.4.4.1.1.4.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带班 领导及值班检验人员全权负责。 4.1.2.4.1.2.检验资料的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及《食品检测机构资质认证》 等文件, 食品检验资料应统一归档管理, 为方便该类归档的查阅、 使用, 根据我中心 《质 量体系文件》相关要求,该类档案由检测科室临时保存一年,然后移交中心档 案室按档案管理的短期卷保存 5 年。 4.1.3.4.1.3.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 成立我中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评估, 编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统一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检验工作。 4.1.4.4.1.4.承担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下达的指令性食品监测检验任务 中心办公室应积极主动地与相关科室联系,召集有关专家对指令性食品检测工作的 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制定详细的计划,并负责检测费用的落实,中心技术负责人在人员设 施配置上给予充分保障,检测科室负责按时按质完成检验工作。 5.5.人员人员 同《质量手册》第二篇第一章 5.15.1 新增内容 5.1.15.1.1 从事食品检验的人员还应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 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的培训、考核,取得考核合格证,并持证上 岗。中心在人员调配上应满足每个检测项目应有2 名及以上检验人员,检验人 员中具有中级或以上人员不得小于 30%。 5.1.2.5.1.2.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掌握食品检验质量控制要求,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食品检验 质量管理工作 3 年以上人员。 5.1.3.5.1.3.技术负责人、 熟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了解食品检验工作,掌握食品检验技术发展动向和趋势,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 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 5.1.45.1.4 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实验室资质 认证评审准则》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证评审准则》 ,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 平,且在岗3 年以上,知识面广,经验丰富,熟悉本单位所使用的食品安全标 准、检测方法及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经上级机构考核取得内审员资 格证书。 5.1.5.5.1.5.质量监督小组成员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熟悉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及质量管理运行过程及本单位所采用的标准规 程和技术规范,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在岗3 年以上。 6.6.设施和环境设施和环境 同《质量手册》第二篇第一章 6.1.6.1.新增内容 由于食品及其他生物样品的特性及检验工作流程和相关要求, 为保证该类 样品的原始性,确保样品在处置和检验过程中不发生非正常退化、损坏和不必 要的污染,应设立样品库及专用的冷藏冷冻设备。 【以下增加至《云南省楚雄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质量体系文件之程序文件》 (以下简称《程序文件》 )第二 篇第二章内】 果蔬、 熟食、 乳制品等易腐败食物应储存于 0—-10℃冷藏设备中, 水产品、畜禽制品、速冻食品等应储存于0—-20℃冷冻设备中。 7.7.记录记录 同《质量手册》第二篇第七章 7.1.7.1.记录报告要保存在能防水、防盗、防蛀、防潮、防高温、避光的环境或设 施中,防止记录和报告发生损坏、变质和丢失。 8.8.设备和标准物质设备和标准物质 同《质量手册》第二篇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