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八章违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条第一条 违反财务内控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有关责任人相应处理: (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 弥补亏损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实施的,给予警告处 分; (二)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和核销、重大关联交易 及重大对外担保等事项,未按照法人治理要求报董(理)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 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三)大额财务开支事项未按规定报财审委审查的,给 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处置抵债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办 理房产租入、租出,以及大额财务开支等事项,未按规定实 施财务公开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五)对外投资入股未按规定履行审查审批程序的,给 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二条第二条 违反重大财务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有关责任人相应处理: (一)私设“小金库”,或未将收入纳入账内核算直接 抵顶支出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 —— 级至开除处分; (二)资产未按规定纳入账内核算,造成资产流失或损 害单位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 大过或降级处分; (三)对外出租房产等资产(含抵债资产),未按规定收 取租赁费,或超过规定时限六个月仍未收取租赁费且未与承 租人解除合同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 记过处分; (四)超标准购置工作用车,或实行车辆改革后发放车 辆补贴同时违反规定配备公务用车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 分; (五)违规对外捐赠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或集体资金的,给予警告或 记过处分; (七)重大财务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查备案程序的,给 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三条 违反重大财务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有关责任人相应处理: (一)使用单位土地建设团购住房,未按市场化原则转 让土地使用权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 至撤职处分; (二)为建设团购住房违规向开发商提供贷款的,给予 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 欢迎下载2 —— (三)违反规定团购住房,对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 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 (四)超标准购置周转房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占用周转房超过三个月不搬离 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同时按市场价格补缴房屋租金。 第四条第四条违反财务收入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 或降级处分: (一)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通过提前或延迟 确认收入,调节期间利润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设置账簿,隐匿或 转移收入的; (三)取得政府补助未按规定进行核算的。 第五条第五条违反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项目考察论证失职,基本建设项目选址失败的; (二)合同签订不合规,损害单位利益的; (三)超额拨付工程资金,或未按规定扣收质量保证金 的; (四)在建工程达到固定资产确认条件,未及时结转固 定资产的; (五)房产被拆迁一个季度以上,因工作不到位未足额 取得拆迁补偿款的; 欢迎下载3 —— (六)未在规定时限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 第六条第六条违反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 至撤职处分: (一)未履行规定的审查审批程序,或化整为零、超规 模、超标准进行项目建设的; (二)工程质量差,未能达到使用要求或未能通过质量 验收的;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未对合同履行违约行为及时采取措施,造成损失 扩大的。 第七条第七条违反手续费支出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 大过处分: (一) 支付代办储蓄业务手续费、 代办收贷业务手续费, 未按规定审核、审批的; (二)超比例、超范围列支代办储蓄业务手续费、代办 收贷业务手续费的; (三)代办储蓄业务手续费或代办收贷业务手续费未通 过转账支付的; (四)代办收贷业务手续费以收抵支的; (五)向在岗员工支付代办手续费的。 第八条第八条违反应收款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 欢迎下载4 —— 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 分: (一)应收款项管理不到位,造成权利灭失或形成资金 损失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列支其他应收款的; (三)长期不归还临时借款的; (四)案件挂账资金未纳入应收款管理的; (五)单位承担的案件挂账损失超过规定期限未清理完 毕的; (六)抵债资产接收或处置完毕后,未同步处理相关挂 账费用的; (七)诉讼费垫款长期不清理,且未按规定计提坏账准 备的; (八)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垫付到期银行承兑汇票款或列 支其他信贷资金的。 第九条违反业务及管理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 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超费用总额列支费用,数额较大的; (二)实行比例控制的费用,超比例列支幅度较大的; (三)违反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或下甩费用的; (四)承担关联企业的费用,或将自身费用转嫁给关联 企业的; 欢迎下载5 —— (五)费用支出单据不合规导致税金支出增加或形成其 他资金损失,数额较大的; (六)大额费用未按规定实行转账支付,逃避监督或笔 数较多的; (七)超标准列支工装等有明确支出标准的项目的。 第十条第十条违反工资费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 或降级处分: (一)违反规定在职工薪酬类以外的科目列支各类补 贴、补助的; (二)未按规定转账发放各类工资的; (三)超过规定标准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四)单位承担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企业年金 的; (五)违反规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的; (六)政府未实际支付奖励资金,以政府奖励名义巧立 名目发放奖励、补贴的; (七)克扣职工工资或以职工工资名义发放实将资金另 作他用的。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违反抵债资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 大过处分: (一) 接收抵债资产未按规定确定接收价格、 核实产权, 欢迎下载6 —— 造成资产或资金损失的; (二)抵债资产自用未履行审批手续,或抵债资产自用 后资产仍闲置(包括出租)的; (三)抵债资产处置拍卖佣金高于规定比例的; (四)未按规定方式处置抵债资产的。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 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 资产的比重超过规定比例的; (二)未按规定确认固定资产,形成账外资产或扩大固 定资产核算范围,逃避费用管理的; (三)随意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方法调节利润的; (四)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