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的处置流程
违违法法建建筑筑的的处处置置流流程程( (总总 8 8 页页) ) 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 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 违法建筑处置一般流程违法建筑处置一般流程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权利,实现依法行政,确保公开、透明、 高效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 际,现将违法建筑的处置及拆除程序明确如下: 一、违法建筑的认定 违法建筑一般理解就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 建造的房屋。违法建筑一般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 响城市规划的建筑。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 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 筑。 二、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 分为 3 个步骤(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二节,行政处 罚一般程序规定): 1 1、立案调查阶段。、立案调查阶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2 - 对违法建筑案件进行受理、查证、调查和认定。查清违法建 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结构、面积、用途,现在的实际占有人或 使用人等,是否存在民事纠纷,是否存在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行 政法律规范的情形,是否已经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等。 - 3 - 具体程序包括案件受理登记、案件立案审批、现场检查、现 场勘验、询问调查通知、询问调查等。(必须由两名执法人员到 现场检查,对在建工程,必须立即下达《停工核查通知书》) 2 2、处理审批阶段。、处理审批阶段。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在调查、取证的基 础上,根据淮安市城乡规划的具体时间合情合理地确定违法建筑 的时间界限,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要求对违法建筑 进行准确认定,在 5 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制作《案件处理审批 表》报局法制机构审批;重大或复杂案件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经审批后,承办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四十 一、四十二条的规定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向当事人告 知有关事项,对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由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局法制机构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记入《陈述申辩听 证情况处理审批表》。 3 3、决定送达阶段。、决定送达阶段。依据《城乡规划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拟作出对违法建设的限期拆除决 定,应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领导集体审议决定。承办人员根据 决定,应及时制作《限期拆除决定书》。当事人在收到《限期拆 除决定书》后,应当在规定期间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限期 拆除决定书》上作出的限期拆除的期限,按照违法建设体量大小 确定合理期限,一般为 310 天)。 三、违法建筑案件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阶段 - 3 - 当事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在法 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期限为当事人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 4 - 日内,提出行政诉讼期限为当事人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 日起三个月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 此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 条)。 当事人要求提出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区政府法 制机构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认真审核,依法做出行政 复议处理决定。当事人提出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四、违法建筑的行政强制执行阶段 对于违法建筑的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区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经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由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 行,亦可由区政府经审查符合行政强制拆除条件的,责成区城市 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 分为 5 个步骤(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章,行政强制执行 一般程序规定): 1 1、公告程序:、公告程序:下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在当事人自 行履行行政决定期限届满之后,当事人没有拆除违法建设的,应 当下达《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公告时间可参 照催告时间,限期 10 日内;(《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 4 - 2 2 、催告程序:、催告程序:下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当事人在限 期内未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 作出《催告书 - 5 - 》,催告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时间 10 天内;催告书中必须 载明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3 3、报批程序:、报批程序:当事人在法定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为 60 日内,提出行政诉讼期限为三个月内)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 不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拆除违法建设的情况下,由区城市管理行 政执法局申请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听取由区政府牵头组 织,区政府法制办、法院、检察院、纪委监察局、当地基层组 织、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人员及律师等组成的专家会审委员会的 意见后,由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责成有关单位(区行政城市管 理行政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分局等)强制拆除。 4. 4.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在履行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履 行行政决定催告两个程序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行政 决定也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区人民政府 责成决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强制执行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发布《强制拆除公告》。(《行政 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5. 5. 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在《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下达后 坚持不自行拆除,行政机关将采取强制执行方式。由区政府牵头召 集参加强制拆除的相关部门会议,共同研究制定强制拆除方案, 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5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时,可以依据《行政强制法》第 四十二条的规定,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 与当事人达成协议。 在实施行政强制拆除时,有关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认真做 好相关事宜,确保强拆工作的安全、依法、稳妥进行。实施部门 要认真做好现场笔录,认真填写物品清单,由公证部门依法做好 财产的登记保存工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 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 邀请见证人(公证处)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 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最后,制作案件结案审批表,撰写结案报 告,资料归档。 城管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