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调研与思考
科学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调研与思考科学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调研与思考 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下开展 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遵循,是推进监督执纪转型升级的方向指引。 十 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 持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方针,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 在早发现上深化, 提高发现违纪问题能力;在分类处置上深化,提高精准把握执纪标准 和运用政策能力;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深化,下功夫加强日常管理和 监督。 近日,纪委对当前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现状及效果开展调 研,重点研究实践中存在的难点和阻力, 在分析问题基础上形成加强 精准运用的思考。 当前运用“四种形态”实践中的问题分析 “四种形态”理解把握有误区。一是从领导干部来看,少数领导 干部特别是单位一把手把践行“四种形态”当作纪检监察机关的事, 把教育监督党员干部的工作责任推给纪检监察干部, 对下属党员干部 身上的小毛病、小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 主体责任检查中发现,一把手找班子成员廉政谈话的比较少, 个别主 要领导干部履责留痕记录依然空白。 二是从纪检监察干部来看,少数 纪检干部依然习惯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 把党员干部违反轻微纪律问 题当作“小节”,怕“小题大做”,怕得罪人,不敢红脸出汗。从一 1 般党员干部来看,有的对纪律的严肃性认识不够,认为违法事大、违 纪事小,在遵守纪律方面存在随意、任性现象。 推动落实“四种形态”打折扣。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 仅是纪委、监委之职,更是各级党委(党组)之责,还需要各个职能 部门相互协调配合。从调研情况看,推动落实上还有不少差距。一是 党组织管理存在疏查疏管现象。对运用“四种形态”,存在“讲起来 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满足于每年开开会、领导 讲讲话、签签责任书。对责任清单规定的内容流于形式走过场,有的 甚至连形式都不走,到检查时弄虚作假敷衍了事。二是派驻机构管理 存在偏松偏软现象。有的参与驻在单位“三重一大”会议不提建议, 有的立项监督问题导向不强, 有的正风肃纪不愿深查细纠。 三是职能 部门存在各自为政现象。 组织部门、 司法机关等职能部门, 在落实 “四 种形态”中处于什么地位、肩负什么责任、履行哪些职能,没有明确 定位,实践中存在各自为政、协作不力的现象,践行“四种形态”没 能形成“党委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实施”的责任链条和常态化工作机 制。 “四种形态”方法方式上有误差。一是人员力量有待加强。越往 基层工作任务越繁重,乡镇一级纪检监察干部“主业”发散的问题依 然严重;派驻机构人员流动大,基层纪检监察干部业务素质不高、执 纪能力不强,“越往下执纪越松、越不规范”的问题突出。二是执纪 手段有待改进。特别是在开展监督检查、运用大数据沟通共享、反腐 2 败协作配合、收集研判问题线索、审查违纪行为等方面,现有的执纪 手段仍然比较单一。三是审查方式有待规范。一些乡镇纪律审查在查 处程序、手段及证据固定、 文书格式表述上仍然缺乏纪律特色,体现 不出“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特点。四是制度规范有待完善。目前 仅对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十四种方式进行了规范,而对其余三种形 态的运用还没有形成统一、规范、具体、操作性强的指导性意见,在 具体运用中缺乏操作依据和实施保障。 加强运用“四种形态”的意见建议 坚持分层施教,强化学思践悟。一是纪检监察干部要突出监督执 纪理念的转变。要重点围绕“纪”与“法”的关系,教育引导其着眼 全局、点面结合,正确认识处理“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把是否 有利于唤醒全体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是否真正做到管党从严、 治党有效,作为衡量履职的理念和成效的标准。 二是领导干部要突出 强化主体责任意识。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是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 “关键少数”, 直接关系到全面从严治党的推进力度和工作成效。要 通过学习教育、传导压力等多种方式, 使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不断 强化党性观念,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自觉把“四种形态”运用 到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中来,主动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 理。 注重多措并举,压实“两个责任”。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 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也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 要以严的精 3 神、实的作风、韧的态度,突出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三 位一体”系统抓,切实推动各级“两个责任”的有效履行。一是明晰 定责。进一步按照“两个责任”清单,对各单位党委、党委书记、班 子成员以及派驻机构制定的履责清单, 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严格逐级 审核把关,对照责任清单,层层签订责任书,一事一记,全程记录传 达学习、 研究部署、 约谈提醒、 监督检查等履责情况。 二是严格督责。 注重发挥检查考核的 “指挥棒” 作用, 从根本上解决抓与不抓一回事、 干与不干一个样的问题。坚持和深化述责述廉工作,不断向基层、向 部门内设机构、向班子成员延伸,逐步实现机构、人员全覆盖。加大 分类考核力度,要求各派驻机构定期对监督单位进行检查, 并由派出 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两个责任”的专项考评。引入第三方评价,收集 反馈落实“两个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逐一建立台账, 限期整改销号。 三是强化追责。 坚持把责任追究作为压实 “两个责任” 的重中之重,对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的, 严格按照履职 问责办法进行问责追责。 对相关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 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既要严肃查处当事人,又要倒查追究党委、纪 委(纪检组)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创新监督方式,提升执纪效果。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落实监督执 纪“四种形态”的具体要求,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 纪方式。一是分情况研判处理。坚持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的要求,在信 访举报受理、 问题线索管理、 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 都要以 “四 种形态”为标准,进行分类处理。对倾向性问题早打招呼,防患于未 4 然; 对潜在性问题要谈话批评, 让其注意; 对苗头性问题要诫勉谈话, 令其改正; 对笼统性问题要函询警示, 发黄牌警告; 对轻微违纪问题, 要及时处理;对严重违纪问题,要重处分或作出职务调整等。纪律审 查既要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也要重视审查 轻微违纪行为,只要违纪动辄则咎,逐步加大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 重。二是规范“四种形态”运用。进一步探索建立“四种形态”规范 化、具体化、制度化、常态化运用的相关制度,对每一种形态的运用 方式、运用程序、实施部门、实施效果、责任追究等方面,做出明确 规定,使各职能部门在“四种形态”的具体运用上履责有依、追责有 据。同时,建立“四种形态”运用过程中各职能部门信息互通、沟通 协调、工作衔接等各方面工作联系的操作规范, 加强职能部门之间的 协调配合。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