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货运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七章第七章 条款条款 租船货运合同的主要租船货运合同的主要 第七章第七章租船货运合同的主要条款租船货运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重点提示一、重点提示 ( (一一) )租船合同条款概述租船合同条款概述 1 1.租船合同条款分类.租船合同条款分类 (1)(1)条件条款:条件条款: 是指合同中那些履行与否对实是指合同中那些履行与否对实 现合同的商业目的有着密切关系的条款。现合同的商业目的有着密切关系的条款。 违反条违反条 件条款,受害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件条款,受害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 务,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务,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2)保证条款:保证条款: 是指合同中次要的、是指合同中次要的、 非本质性非本质性 的条款。的条款。违反保证条款,违反保证条款,受害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受害方有权要求赔偿损 失,但不能解除合同。失,但不能解除合同。 (3)(3)中间性条款:中间性条款: 是指介于条件条款和保证条是指介于条件条款和保证条 款之间的合同条款。款之间的合同条款。违反中间性条款,违反中间性条款,受害方有受害方有 权按违约或损失程度确定是否解除合同。权按违约或损失程度确定是否解除合同。 2 2.租船合同条款效力.租船合同条款效力 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高低顺序是: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高低顺序是: ①首要条①首要条 款具有最高的效力;款具有最高的效力; ②更正条款和附加条款的法②更正条款和附加条款的法 律效力高于印就条款;律效力高于印就条款; ③手写条款的法律效力高③手写条款的法律效力高 于打印条款;于打印条款; ④补遗条款的法律效力高于追加条④补遗条款的法律效力高于追加条 款。款。 ( (二二)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1 1.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 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人是船舶出租人和承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人是船舶出租人和承 租人。租人。 租船合同中必须列明船舶出租人和租船人租船合同中必须列明船舶出租人和租船人 的名称、的名称、住址及主要营业所地址。住址及主要营业所地址。特别是代理人特别是代理人 的经纪人应该注意,的经纪人应该注意, 即使在签署合同时已经明确即使在签署合同时已经明确 了自己是代理人,了自己是代理人, 但在合同中仍然须列明其委托但在合同中仍然须列明其委托 人的名称、人的名称、住址或主要营业所在地,住址或主要营业所在地,否则很可能否则很可能 法院将会认定经纪人为合同当事人,法院将会认定经纪人为合同当事人, 而要求其承而要求其承 担履行租船合同的义务。担履行租船合同的义务。 2 2.船舶概况.船舶概况 船舶概况主要有船名、船籍、船级、船舶吨船舶概况主要有船名、船籍、船级、船舶吨 位等内容。位等内容。 3 3.装卸港口.装卸港口 装卸港通常由承租人指定或选择,装卸港通常由承租人指定或选择, 并在航次并在航次 租船合同中具体记载港口名称。租船合同中具体记载港口名称。 合同中一般默示合同中一般默示 可以使用的港口数量为一装一卸,可以使用的港口数量为一装一卸, 而且一个港口而且一个港口 仅可以使用一个泊位。仅可以使用一个泊位。港口的约定方法有:港口的约定方法有:①明①明 确指定具体的装货港和卸货港;确指定具体的装货港和卸货港; ②规定某个特定②规定某个特定 的装卸泊位或地点;的装卸泊位或地点; ③由承租人选择装货港和卸③由承租人选择装货港和卸 货港。货港。 4 4.受载期与解约日.受载期与解约日 受载期是船舶在租船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到受载期是船舶在租船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到 达约定的装货港,达约定的装货港,并做好装货准备的期限。并做好装货准备的期限。在受在受 载期内的任一天到达装货港都是允许的,载期内的任一天到达装货港都是允许的, 无论是无论是 受载期的第一天还是最后一天,受载期的第一天还是最后一天, 船舶抵达装货港船舶抵达装货港 并做好装货准备即可。并做好装货准备即可。 解约日是船舶到达合同规定的装货港,解约日是船舶到达合同规定的装货港, 并做并做 好装货准备的最后一天。好装货准备的最后一天。 解约日条款赋予承租人解约日条款赋予承租人 的权利是直到解约日这一天来临时,的权利是直到解约日这一天来临时, 才可以解除才可以解除 合同。合同。 我国《海商法》规定:我国《海商法》规定: “船舶出租人在约定“船舶出租人在约定 的受载期限内,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承租人有权解 除合同。除合同。但是,但是,船舶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船舶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 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 承租人承租人 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 4848 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 同的决定通知船舶出租人。同的决定通知船舶出租人。 ”” 5 5.货物:承租人享有货物选择权.货物:承租人享有货物选择权 (1)(1)货物的种类。我国《海商法》规定:货物的种类。我国《海商法》规定: “承“承 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货物;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货物;经出租人同意,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可以 更换货物。更换货物。 但是,但是, 更换的货物对出租人是不利的,更换的货物对出租人是不利的, 出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出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 因未提供约定的因未提供约定的 货物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货物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 承租人应当负赔偿承租人应当负赔偿 责任。责任。 ”” 如果承租人在船舶出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如果承租人在船舶出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 提供“非契约货物”装船,一旦由于装运此类货提供“非契约货物”装船,一旦由于装运此类货 物致使船舶发生损坏,或造成其他事件物致使船舶发生损坏,或造成其他事件 ( (如海关如海关 扣船扣船) ),承租人必须承担一切赔偿责任,任何抗,承租人必须承担一切赔偿责任,任何抗 辩或企图免责的理由均无效。辩或企图免责的理由均无效。 (2)(2)货物的数量。货物的数量。 如果规定了货物数量,如果规定了货物数量, 则承则承 租人所提供的货物数量必须达到船舶的货物装租人所提供的货物数量必须达到船舶的货物装 载能力,载能力,即重货按照满载的要求,即重货按照满载的要求,轻货按照满舱轻货按照满舱 的要求。的要求。因承租人原因造成船舶部分亏舱,因承租人原因造成船舶部分亏舱,船舶船舶 出租人不能解除合同,出租人不能解除合同, 但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亏但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亏 舱损失赔偿,支付“亏舱费”舱损失赔偿,支付“亏舱费” 。。 (3)(3)提供货物的时间。提供货物的时间。 丘比特条款规定:丘比特条款规定: 如果如果 是由于不可归责于船舶出租人的原因导致承租是由于不可归责于船舶出租人的原因导致承租 人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提供货物,人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提供货物, 船舶船舶 出租人在装港等待一个合同约定的时间后,出租人在装港等待一个合同约定的时间后, 比如比如 1010 天或天或 2020 天,超过这一时间,就有权选择解除天,超过这一时间,就有权选择解除 合同,合同,将船舶开走,将船舶开走,并保留向承租人请求损害赔并保留向承租人请求损害赔 偿的权利。偿的权利。 6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