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管制和五线控制
一、 “四区”划分 规划中心城区分为已建区、 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 各分区实施不同开 发建设管制要求,指导城市开发建设。 (一)已建区 指现状城市建成区。包括城市现状居住、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工业、仓储、对外 交通、道路广场、城市绿地和农村居民点。 (二)禁止建设区 禁止建设区包括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高易发区、 地下采空区、河流水域、地表水源一级 保护区、地下水源核心保护区、 文保单位的绝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保护区、森林公 园核心保护区、公园绿地、坡度大于35 度的山体等。 (三)限制建设区 限制建设区包括地质灾害中易发区和低易发区、 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 地下水源防护区、 文保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风景名胜区协调区、森林公园协调区、城市绿地和坡度在25-35 度之间的山体等。 (四)适宜建设区 适宜建设区指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 城市现状建成区以外,根据城市规划、区域规 划以及专项规划, 能保证和满足城市建设开发、 城市与区域性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布局 需要而覆盖和占用的地区。 要素 地质环境 山体 地表用水源保护区 禁止建设区 灾害极、高易发区 坡度大于 35 度地区 一级保护区 核心区 河湖湿地 绝对保护区 国家级、省级、市级 限制建设区 灾害中、低易发区 坡度在 25-35 度之间的 二级保护区 防护区 河湖湿地生态控制区 建设控制地带 协调区 适宜建设区 灾害不易发区 坡度在25度以下的地区 非森林绿地 地下水源保 河湖湿地 文保单位 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核心保护区 森林公园 城市绿地系 核心保护区 公园绿地 协调区 城市绿地 1 二、 “五线”划分 在规划范围内界定“五线”(红线、黄线、蓝线、紫线、绿线 ),分类实施有效的空间管 制。 (一)城市红线 主要指道路红线,即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加强红线管理,城市道路只作为道路建设 用地,严格禁止其他用地侵占, 在干道沿线两侧建筑后退红线为5-8 米,在支路两侧建筑后 退红线 3-5 米。 (二)城市黄线 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 城市规划中确定的、 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 界线。主要包括铁路、高速公路及其它公路、运输管道、电力高压走廊、通讯线路等的范围 界线。具体有清黄公路、贵黄公路、贵烟公路等,以及长途客运站等。 (三)城市蓝线 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 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与水 源地、水厂、水渠等及其水工建筑、水利设施的保育和管制界线。 (四)城市紫线 是指历史文化街区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 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五)城市绿线 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森林、草地、人工林地、经济林地、城市绿化用 地、各种自然保护区、各种生态功能保护区、森林公园、草地公园、生物多样性保护区等。 具体有公园、 城市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高速公路两侧控制宽度为不小于30—50m 的防护带、 城市水源地保护区、保持了原来用途的自然林地、山体绿化区等。 三、 “四区”管制措施 (一)已建区的管制措施 加快旧城改造,调整改造与城市整体发展不相协调的地区。 采取多种措施,提升城市品 质和城市整体环境水平。 (二)禁止建设区的管制措施 作为生态培育、生态建设的首选地,禁止任何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行为。 禁止建设区通过划定的绿线、紫线、蓝线、黄线,依据相关法规实施管制。 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一切农业生产活动, 退耕还林,严格禁止与水源保 2 护无关的任何建设活动。 禁止各类污染源进入水源地; 禁止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 保护相关的植被和其它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严格保护各类大、中型水库,禁止开发。 禁止侵占公园绿地进行开发建设。 严格按国务院《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管制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 胜区的核心区、建立和完善保护制度;除必须保护设施外,不得增建其它任何工程设; 施建 设保护设施后,要做好生态恢复工作。 (三)限制建设区的管制措施 限制建设区多数是资源环境重点保护地或敏感区,城市建设用地选择应尽可能避让。 对于在限制建设区的城市建设项目, 应按照相关的保护要素提出具体建设限制标准, 严 格控制发展、严格实施相应的保护措施和补偿政策,达到相应的保护要求。 严格按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对水源保护区进行管制。 地表水饮 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不准新建、 扩建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及排污口, 改建项目必须符合排放总量 控制目标;对原有的污染源进行治理,排放污染物必须限期达到规定的要求;开展旅游、养 殖、水上运行等活动,必须保证水质达到规定的要求;设置的码头不准装卸垃圾、 粪便和有 毒有害物品。 保护市级以上森林公园。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非核心区, 应当与周围 景观环境相协调, 在环境容量允许的前提下适应开发建设, 防止对自然与人文资源的破坏与 影响,合理进行旅游、休闲、观光等设施的建设,严禁在重要景区修建旅游设施,严格防止 各类污染破坏生态。禁止开山炸石、取土制砖、修墓、乱砍滥伐、倾倒废物等各种破坏景观 资源的行为。 严格按国务院《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管制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 严格保障各类保护区 空间地理不受侵蚀,各自然保护区与城镇发展区、 重大基础设施之间应建立隔离防护带, 内 部管制应以生态保护为主、生态修复为辅,严格控制旅游、休闲、观光等设施的建设,严格 防止各类污染和生态破坏。 限制建设区内若有中、低易发地质灾害,规划建设时一定要慎重, 必须严格做好地质灾 害评估,事先搞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四)适宜建设区的管制措施 适宜建设区是城市发展优先选择的地区, 但建设行为须要根据资源环境条件, 科学合理 地确定开发模式、规模和强度,满足城市规划的要求。 3 四、 “五线”管制措施 (一)红线:主要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土地管理法》 、 《建筑设计规范》等法律 法规进行管治。 加强红线管理, 城市道路红线只作为道路建设用地, 严格禁止其它用地侵占, 在镇区干道两侧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8-10m,在镇区支部两侧建筑后退红线不小于3m。 (二) 绿线: 主要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 、 《公园设计规范》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及 《城 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 属绿地、道路绿地、 风景林地等进行管治,绿线内的土地只准用于绿化建设,除国家重点建 设等特殊用地外,不得改为他用,其它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 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 构筑 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退出。 (三)蓝线:主要依据《城市河道管理条例》、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进 行管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禁止围湖造田,禁止堆 放、倾倒、掩填、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同时,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 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四)紫线:主要依据《文物保护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