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行政答辩状
第三人行政答辩状第三人行政答辩状 第三人行政答辩状 第三人行政答辩状范文【1】 第三人:XXX 女 46 岁 住 xx 市广陵区 XXXX 乡龙泉村大一组 27 号 原告:XXX 住所:xx 市东方国际食品城 XXXX 室 被告:xx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xx 市扬子江中路 746 号 原告 XXX 因不服 xx 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扬人社工认 字【20 xx】第 XXX 号《工伤认定书》已向贵院提起诉讼,因该具体行 政行为与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现提出如下答辩: 一、 第三人对 xx 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辩状没有 任何异议。 二、第三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原告主张与第三人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原告是在歪曲 事实,想摆脱自己的法律责任,并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证 据材料证明与第三人的劳动关系不存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一致时应由用人单位举证。 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经证明第三人在其批发部(广陵区 XX 酒类食 品商贸部)工作的工资证明。 这份证明充分说明了第三人与原告所经营 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 xx 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的工伤 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合法,依法应当予 以维持。 (一)、 20 xx 年 xx 月 29 日早上 8 点第三人在本单位门前等待上班 时,公司老板 XXX(原告)驾车在单位门前停车时将第三人撞伤,交通 事故发生后由 xx 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由 原告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人受伤部位经武警江苏总队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右 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右下肢软组织挫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xx 条第 2 款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 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以及第6 款在上下 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伤害的, 应认定为工伤。 (二)、xx 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法定范围内, 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所受伤害为工伤。该 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 xx 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 为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同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 为了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原告诉 讼请求。 此致 xx 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20 xx 年 xx 月 9 日 第三人行政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即便 被答辩人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也只能通过当时的法律法规主张 权利,而不应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三、 被答辩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被答辩人参加工作后于 1950 年从 XXX 村迁往呼和浩特, 将农业户 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呼和浩特市居民至今。因此,被答辩人早已不 再是 XXX 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在呼和浩特市拥有住房。 被答辩人请求撤销 1988-011 号宅基地使用权证, 将该宗宅基地确 权在他的名下,违背法律规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所争议的房产及土地均无任何权利,与 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 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之规 定,被答辩人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为本村村民,自筹资金重新建房,后按照法 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取了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其权利理应 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而被答辩人在没有村集体成员身份及已经拥有住房的情况下,鉴 于目前房价的迅猛攀升,受利益的驱使,不顾及父子感情和法律的权 威,肆意编造谎言,已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且被答辩人根本不具备诉争土地及房产的诉讼主体资格,原XXX 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依法应予维持。 此致 桥西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二○XX 年七月二十八日 以下内容可在阅读后自行删除。以下内容可在阅读后自行删除。 声明:声明:1. 1.本合同文本及具体条款,不是标准及最终法律文本,仅本合同文本及具体条款,不是标准及最终法律文本,仅 供参考。供参考。 2.2.本文本不能作为您的决定或行为的支持依据,本文本不能作为您的决定或行为的支持依据,使用前使用前 应根据实应根据实 际情况对具体内容进行更改。如不能确定,建议咨询相关律师。际情况对具体内容进行更改。如不能确定,建议咨询相关律师。 3.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除签 名外不应手填。名外不应手填。 法律知识之无效合同:法律知识之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欠缺生效 要件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 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确认合同无效的条件确认合同无效的条件 : : 1、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 同,无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例外: 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 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3、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 但 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 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有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 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 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 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