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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行政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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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行政答辩状

第三人行政答辩状第三人行政答辩状 第三人行政答辩状 第三人行政答辩状范文【1】 第三人XXX 女 46 岁 住 xx 市广陵区 XXXX 乡龙泉村大一组 27 号 原告XXX 住所xx 市东方国际食品城 XXXX 室 被告xx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xx 市扬子江中路 746 号 原告 XXX 因不服 xx 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扬人社工认 字【20 xx】第 XXX 号工伤认定书已向贵院提起诉讼,因该具体行 政行为与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现提出如下答辩 一、 第三人对 xx 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辩状没有 任何异议。 二、第三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原告主张与第三人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原告是在歪曲 事实,想摆脱自己的法律责任,并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证 据材料证明与第三人的劳动关系不存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一致时应由用人单位举证。 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经证明第三人在其批发部广陵区 XX 酒类食 品商贸部工作的工资证明。 这份证明充分说明了第三人与原告所经营 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 xx 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的工伤 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合法,依法应当予 以维持。 一、 20 xx 年 xx 月 29 日早上 8 点第三人在本单位门前等待上班 时,公司老板 XXX原告驾车在单位门前停车时将第三人撞伤,交通 事故发生后由 xx 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由 原告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人受伤部位经武警江苏总队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右 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右下肢软组织挫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xx 条第 2 款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 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以及第6 款在上下 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伤害的, 应认定为工伤。 二、xx 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法定范围内, 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所受伤害为工伤。该 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 xx 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 为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同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 为了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原告诉 讼请求。 此致 xx 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20 xx 年 xx 月 9 日 第三人行政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即便 被答辩人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也只能通过当时的法律法规主张 权利,而不应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三、 被答辩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被答辩人参加工作后于 1950 年从 XXX 村迁往呼和浩特, 将农业户 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呼和浩特市居民至今。因此,被答辩人早已不 再是 XXX 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在呼和浩特市拥有住房。 被答辩人请求撤销 1988-011 号宅基地使用权证, 将该宗宅基地确 权在他的名下,违背法律规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所争议的房产及土地均无任何权利,与 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 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之规 定,被答辩人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为本村村民,自筹资金重新建房,后按照法 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取了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其权利理应 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而被答辩人在没有村集体成员身份及已经拥有住房的情况下,鉴 于目前房价的迅猛攀升,受利益的驱使,不顾及父子感情和法律的权 威,肆意编造谎言,已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且被答辩人根本不具备诉争土地及房产的诉讼主体资格,原XXX 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依法应予维持。 此致 桥西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二○XX 年七月二十八日 以下内容可在阅读后自行删除。以下内容可在阅读后自行删除。 声明声明1. 1.本合同文本及具体条款,不是标准及最终法律文本,仅本合同文本及具体条款,不是标准及最终法律文本,仅 供参考。供参考。 2.2.本文本不能作为您的决定或行为的支持依据,本文本不能作为您的决定或行为的支持依据,使用前使用前 应根据实应根据实 际情况对具体内容进行更改。如不能确定,建议咨询相关律师。际情况对具体内容进行更改。如不能确定,建议咨询相关律师。 3.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除签 名外不应手填。名外不应手填。 法律知识之无效合同法律知识之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欠缺生效 要件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 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确认合同无效的条件确认合同无效的条件 1、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 同,无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例外 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 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3、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 但 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 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有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 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 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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