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结构缺陷与重构
试析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结构缺陷与重构试析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结构缺陷与重构 (1)(1) 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法定财产制非常法定财 产制 论文摘要: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在 1980 年《婚姻法》 的基础上经过多次修改而形成的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个人特 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三位一体”的夫妻财产制度,而随 着社会的发展,原有的夫妻财产制度不能适应变化了的社会 经济情况、夫妻财产内容和形式的多样化和复杂化,暴寡了 其原有夫妻财产制在结构上的不足,因此有必要对之进行重 构。 一国采用何种夫妻财产制度模式,是受该国的立法传 统、风俗习惯以及思想文化因素影响的。因此,关于夫妻财 产制的法律形式和内容存在多种差异。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 设立也受我国的社会生产力、 社会基本经济制度、 家庭职能、 传统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建国以来,我国夫妻 财产制度立法也随着 《婚姻法》 的修改而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从 1950 年的夫妻财产的一般共同财产制到 1980 年的夫妻财 产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约定财产制度到 20XX 年的夫妻共同财 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三位一体”的夫妻财 产制度。这一变化体现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的变化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要求。同时,也顺应 了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发展方向。 然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立法虽然比起 1950 年和 1980 年夫妻财产立法,有了很大的完善和进步,可以说在我国夫 妻财产立法上第一次真正地建立了夫妻财产制度和约定财 产制度,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仍然不够完善和科学,仍 有许多规定与相关的法律相冲突,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夫妻财 产状况和夫妻财产的多样性变化,不能解决夫妻在财产方面 产生的矛盾和解决非正常夫妻关系状况下夫妻之间的财产 问题,在总体结构和制度结构上都存在缺陷,不利于解决有 关夫妻财产制的实际问题和指导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司法实 践活动。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进行重构。 一、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结构缺陷 1.总体结构的缺陷—没有原则性的规定 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对夫妻财产制应遵循的基本原 则进行专门的规定,而是一律委之于《民法通则》总的原则 去调整和单纯依照婚姻家庭篇的基本原则去规范,笔者认为 应建立夫妻财产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一,“夫妻财产制 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之法律。从规定夫妻关系之点观之,理 应属于身份法之范围,但从规定夫妻财产关系观之,其又脱 不了财产法之性质”。即夫妻财产关系必须依附于夫妻人身 关系,以人身关系为存在的先决条件,所以夫妻财产制具有 更多的身份法性质,不同于民法中普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 产关系。第二,从民法和婚姻法的关系来看,夫妻财产关系 和其他的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因此,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婚姻法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其 他民事法律有着特别密切的关系,作为民法基本法的《民法 通则》确认了一系列涉及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法律原则,同 时也应注意,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和普通财产与人身法律关系 存在着许多明显的区别。比如,婚姻法所调整的是特定的亲 属身份关系以及由亲属人身关系派生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 关系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公民结婚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 的特别限制,特定亲属之间的身份权不同于民法中一般的人 身权,亲属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不 适用民法中的等价有偿原则,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也在于 此。因此,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与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间是一 般与个别的关系。第三,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婚姻家 庭立法的根本指导思想,统领我国婚姻立法的方向,婚姻家 庭立法的任何规定不得与其基本原则相违背,但是,夫妻之 间的财产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的建立不 仅应体现婚姻法所规定的平等、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之外, 还应体现对夫妻之外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因为,夫 妻之间采用何种财产制度,以及夫妻对财产权的行使,会关 系到社会上的其他人的利益,也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在市 场经济条件下,夫妻的财产权不仅对内,而且对外。对外表 现在交易上, 其交易行为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 必然涉及到对第三人的保护问题。所以,仅仅依靠婚姻法的 基本原则来对夫妻财产制的建立进行调整是不够的。第四, 从国外的情况看,在以民法典为表现形式的大陆法系国家, 夫妻财产立法在遵循民法典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同时,还针 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特点,确立适合的具体原则,以指导其立 法及司法活动。而在以单行法为表现形式的英美法系国家尹 夫妻财产立法在符合民事法律总的基本规则的同时,也结合 其自身的特点,通过法律规范的形式体现其具体原则的要 求。所以,尽管在不同的法系和国家,法律原则的表现形式 各不相同,如有的在法律中明确作了规定,而有的则没有明 文规定,但在其立法时,都有指导其立法工作的准绳则是相 同的。我国在进行夫妻财产立法时,也应从夫妻财产制自身 的特点出发,确立适合于其的基本原则。 2.制度结构缺陷—没有建立非常法定财产制 从夫妻财产制的制度结构来看,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制度 结构不完整。在法定夫妻财产上只确立了常态下的夫妻财产 制,即夫妻关系处于正常状态下的夫妻财产制,没有相应建 立非常态的特别夫妻财产制。因此,根据现行夫妻财产制的 规定就不能解决夫妻关系处于非正常情况下的夫妻财产问 题。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财产 关系对夫妻关系的影响也是不言而喻的。我国还处于社会主 义初级阶段,经济基础还很薄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 是自身利益的判断者和追求者,即使在夫妻共同体的形式 下,仍不能掩盖其“经济人”的本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 或双方如为了逃避债务而假离婚 ;或是不堪债务的负担,导 致夫妻之间不得不离婚,以使对方能过上正常的生活 ;或是 先决定离婚的一方往往采取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 达到其自身目的;或是在离婚诉讼阶段,由于时间较长或者 有可能反复起诉,此时对方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往往难以得到 有效救济;或者是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根据我国现 行《婚姻法》的规定,分居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导致在此期间诚实劳动一方获得的财产被分割,影响了其另 一方的生产工作积极性;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 全的角度来看,当夫妻一方个人破产时,另一方的债权人的 债权就很难得到有效保障。如果设置一种夫妻关系处于非常 态下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在夫妻一方破产时,准许另一方 的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请求人民法院通过适用这种 制度的诉讼程序宣告改用分别财产制,分割其夫妻共同财 产,则可以有效地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市场的交易安全。如此等等,不一而足。由于取证及法 律规定的疏漏,上述等情况出现时,对方或债权人的利益无 法得到有效的救济和切实的保护。这就反映了我国夫妻财产 制在制度结构上的固有缺陷。因此实有必要对我国的夫妻财 产制度的总体结构和制度结构进行重构。 二、对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进行重构 1.在总体结构上增设原则性的规定 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进行原则性的规定,有助于我们对 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解释,具有提纲挚领的作用。夫妻之间因 人身关系而产生的特殊财产关系,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