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新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第一章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 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 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 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 (以下简称客运企业) 。 第三条第三条 客运企业是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 体,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 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 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 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第四条第四条 客运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应急管理 等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 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 设,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 条件。 第二章第二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六条第六条 客运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 导机构。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 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 管理、车辆技术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动态监控等业务负责 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第七条 拥有 20 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 要的工作条件。拥有 20 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配 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对于 300 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按照每 30 辆车 1 人的 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 1 人;对于 300 辆以上客运车辆的, 按照每增加 100 辆增加 1 人的标准配备。 第八条第八条 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 与本企业所从事的道路旅客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 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 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 程师(道路运输安全)执业资格并经属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 管理部门报备。 第九条第九条 客运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客运企业使用实习学生的,应当将实习学生纳入本企业 从业人员统一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采用新工艺、新 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以客运企业自主培 训为主,也可委托、聘请具备对外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业 务的机构或其他客运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 12 学 时。 第十条第十条 客运企业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 全例会。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 1 次,研究解决安全 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安全例 会至少每月召开 1 次,通报和布置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拥有 20 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会议可与安全例会一并召开。 客运企业发生造成人员死亡、3 人(含)以上重伤、恶 劣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 会议或安全例会进行分析和通报。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例会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 录应建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 36 个月。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客运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依据有关 规定,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 1.5%的比例提取、设 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建立独立的台账,专款专用。安全生 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完善、改造、维护安全运营设施和设备支出; (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视频监控系统的建 设、运行、维护和升级改造,以及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 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的购置、安装和使用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开展应 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评估、监控 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 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奖励等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 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客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 承运人责任险、工伤保险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鼓励客运企业积极探索、完善安全统筹行业 互助形式,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三章第三章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客运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 任制,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 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应当包括: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 (二)分管安全生产和运输经营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 任、目标及考核标准; (三) 管理科室、 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目标及考核标准; (四)车队和车队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 准; (五) 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目标及考核标准。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客运企业应当与各分支机构层层签订安全生 产目标责任书,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 结果及奖惩情况。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客运企业应当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客运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 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 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 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企业党委、工会、各职能部门、 各岗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客运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 准,组织落实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 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客运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以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配备专职安 全管理人员; (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证本单位 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 安全隐患; (六)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开展 应急救援演练; (九)定期组织分析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