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 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4)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800公里以下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 (5)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 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 客位3000个以上, 其中高级客车 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 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 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3.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 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 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办理程序 (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 材料: 1.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 2.企业章程文本(如果申请者是个体经营者,不需要提供);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 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 需新增运输车辆的, 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 符合车辆条件要求且符合市场供 求情况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 (七)分公司需新增客运线路的,按照道路客运线路的许可权限办理,并发放客运线路标志 运输管理机构许可权限,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在省级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由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已核发的《道路运 1 输经营许可证》 , 并留存备查; 属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权限,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发 《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在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由县级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收回已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并留存备查。 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办理程序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 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 据许可权限,按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程序办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 其自有营运客车 在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时,可许可其按照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 动。 五、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报备程序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报备程序如下: (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 应根据许可权限向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即经营县境内 班车客运、 包车客运、 旅游客运的, 应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经营县际班车客运、 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 应向分公司设立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经营省际和市际班车客运、 包 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向分公司设立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分公司设立申请人提供道路运输企业关于设立分公司的报告, 总公司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查该企业在当地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是否具备条件, 并向总公司注 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 (四)经核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属实,且符合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报备,并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分公司核发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同时函告 总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五)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分公司备 案证明、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六)分公司 六、道路客运班线(含新增班线)许可程序 (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1.申请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同时申请客运班线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 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客车实载率和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 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沿线公路路况、安全设施调查勘察情况及客运安全保障措施,长途客运线路驾 驶员休息、轮换的时间、地点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未与起讫点客运站签订进 站意向书的,必须提出明确的站点方案;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2.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 申请新增客运班线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 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 《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 若拟投入客车属